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金融发布时间:2015-05-07浏览:次
摘要:金融业起源于公元前2000年巴比伦寺庙和公元前 6世纪希腊寺庙的货币保管和收取利息的放款业务。公元前5~前3世纪在雅典和罗马先后出现了银钱商和类似银行的商业机构。在欧洲,从货币兑换业和金匠业中发展出现代银行。最早出现的银行是意大利威尼斯的银行(1580)。1694年英国建立了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这为现代金融业的发展确立了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此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业迅速发展,并对加速资本的积聚和生产的集中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信用活动为中心的银行垄断与工业垄断资本相互渗透,形成金融资本,控制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命脉。
关键词:金融制度,金融管理,金融师论文
中国金融业的起点可追溯到公元前 256年以前周代出现的办理赊贷业务的机构,《周礼》称之为“泉府”。南齐时(479~502)出现了以收取实物作抵押进行放款的机构“质库”,即后来的当铺,当时由寺院经营,至唐代改由贵族垄断,宋代时出现了民营质库。明朝末期钱庄(北方称银号)曾是金融业的主体,后来又陆续出现了票号、官银钱号等其他金融机构。
由于长期的封建统治,现代银行在中国出现较晚。鸦片战争以后,外国银行开始进入中国,最早的是英国丽如银行(1845)。随后又相继设立了英国的麦加利银行(即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德国的德华银行、日本的横滨正金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俄国的华俄道胜银行等。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银行是 1897年成立的中国通商银行。辛亥革命以后,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中国的银行业开始有较快的发展,银行逐步成为金融业的主体,钱庄、票号等相应退居次要地位,并逐步衰落。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基本上是与民族资本主义工[1] 商业的发展互为推进的。这表明了金融业与工商业之间的紧密联系,及其对国民经济的重要影响。
现代金融业 金融业经过长时间的历史演变,从古代社会比较单一的形式,逐步发展成多种门类的金融机构体系。在现代金融业中,各类银行占有主导地位。商业银行是现代银行最早和最典型的形式,城市银行、存款银行、实业银行、抵押银行、信托银行、储蓄银行等,虽都经营金融业务,但业务性质常有较大差异,而且,金融当局往往对它们的业务范围有所限制。现代商业银行一般都综合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大商业银行除在本国设有大量分支机构外,往往在国外也设有分支机构,从而成为世界性的跨国银行。现代大商业银行通常是大垄断财团的金融中心。持股公司已成为当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金融业的重要组织形式。 与商业银行性质有所不同的是专业银行。专业银行一般由国家(政府)出资或监督经营。其业务特别是信贷业务,大都侧重于某一个或几个行业,并以重点支持某些行业的发展为经营宗旨。
中央银行的建立是金融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在现代金融业中,中央银行处于主导地位。它是货币发行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调节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一般也是金融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机关。 除银行外,现代金融业中还包括各种互助合作性金融组织(如合作银行、互助银行、信用合作社或信用组合等)、财务公司(或称商人银行)、贴现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咨询公司、专门的储蓄汇兑机构(储金局、邮政储汇局等)、典当业、金银业、金融交易所(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所、外汇调剂市场等)和资信评估公司等等。现代金融业的经营手段已十分现代化,电子计算机和自动化服务已相当普及。
一、我国金融业的结算体系建设现状
(一)建立了比较丰富的支付结算工具体系。
(二)建立了较为快捷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体系。
(三)建立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
(四)初步建立了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形成了包括支付结算的法规制度性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结算纪律监督管理、支付结算纠纷协调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管理的支付结算管理体系。
二、我国金融业结算体系建设存在的几个比较突出问题
(一)支付结算工具还不够丰富,新型的结算工具利用率低。大量银行卡处于“睡眠”状态。网上银行总体上发展速度较慢,电子商务交易量小。
(二)现行支付清算系统尚不能满足有效支持货币政策实施和金融市场资金清算、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与风险防范等多种需求,城乡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及偏远地区结算汇路也有待进一步畅通。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各自为战,反洗钱工作也是刚刚起步,尚未形成全国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和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系统。
(四)支付结算管理体系法律层次偏低,立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五)支付结算各体系之间的协调性不够,尚未构成一个高效、联动的有机整体。
三、加强我国金融业结算体系建设的策略
(一)不断创新与丰富支付结算工具,充分利用支付结算工具资源。
(二) 加快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力度,提供全方位的支付清算平台。
(三)尽快开发推广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和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系统。
(四)进一步提升规章制度的法律层次,提高制度制定的前瞻性。
(五)加强支付结算各体系之间的协调,对其实行统一管理。
金融业的结算体系建设
【摘要】本文就我国支付结算体系建设在结算工具、清算系统、银行账户管理与反洗钱、制度建设以及各体系之间协调性等方面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加强支付结算体系建设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结算体系建设 结算工具 清算系统 银行账户管理 反洗钱 制度建设 协调性
支付结算是在商品、货币、信用的发展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随着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商品交换的支付结算,主要以转账、票据或电子货币的给付为手段。支付结算是金融业的一项基础性服务业务,金融机构运用信用功能和遍布城乡的机构网络及其技术设施办理支付结算,成为商品交易的媒介和连接社会资金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经济活动的纽带。建设和管理好支付结算体系,对保障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顺利实现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业的结算体系建设如何与之相适应并进一步发挥其职能作用,是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金融业的结算体系建设现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金融业改革的深入,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不断致力于支付结算工具的改革和支付清算系统的改进,形成了当前较为有效、完整的支付结算体系。
(一)建立了比较丰富的支付结算工具体系
支付结算工具是实现资金转移、债权债务清偿的载体和媒介,按照支付结算工具必须满足多元化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以票据和信用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工具为发展方向,满足多种经济活动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适应社会各阶层使用的支付结算工具体系。现行支付结算工具主要包括:一是转账支付工具。体现支付手段并以银行转账为特征的支付结算工具,如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借记卡、定期借记、定期贷记、电子钱包(IC卡)等;二是信用支付工具。体现支付手段并具有信用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如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支票、信用卡、信用证等。三是近年来才出现的新型支付工具,如网上支付业务、买方付息票据等。
(二)建立了较为快捷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体系
支付清算系统一般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国家支付清算系统和商业银行行内资金汇划系统;二是票据交换所系统。多年来,为提供更加快捷、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中央银行一直致力于支付清算系统的建设,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手段,不断开发、升级全国电子联行系统,组织规范各地同城票据交换系统。2002年又设计开发了能够支持跨行支付清算、有效支持货币政策实施和金融市场清算、集中管理清算账户、具有较强防范和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和支付风险功能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并首先在北京、武汉、上海、广州、济南等11个大城市推广应用,与之相配套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也同步开发并推广应用,各金融机构也对系统内资金汇划系统不断升级换代。目前我国已形成包括金融机构行内资金汇划系统、同城票据交换所系统、人民银行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和正在建设推广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内的支付清算系统,这些系统覆盖了所有支付工具的应用,为社会资金快速流动提供了的重要渠道。
(三)建立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
银行结算账户是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支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存款人进行各项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支付结算,主要都是通过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完成的。银行结算账户是我国支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基础。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将商业银行为企事业单位开立的账户分为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与临时账户,对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经济金融秩序的好转起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以及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需要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作进一步规范,个人经济活动的日趋活跃,也产生了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支付的内在需求,同时,为了监督商业银行为存款人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有效遏制利用银行结算账户逃债、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又对《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并于2003年9月份实施,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了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资格,使具有结算需要的各类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均可以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结算,设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个人可以方便地使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另外,还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限制,方便了存款人因跨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支付结算需要。
(四)初步建立了支付结算管理体系
为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不断建立健全各种支付结算法规、规章与制度,完善内控措施,开发升级各类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形成了包括支付结算的法规制度性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结算纪律监督管理、支付结算纠纷协调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管理的支付结算管理体系。
一是支付结算的法规制度性管理。支付结算法规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支付结算管理、维护支付结算秩序的依据。人民银行不断加强支付结算的法规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认真研究经济、金融市场化和金融信息化发展的新情况,充分考虑国际惯例,已逐步建立起了以《票据法》为核心,《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清算系统准则》、《网上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法规制度为主体的支付结算法规制度体系,2003年又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结算的法规制度已较完备。
二是银行账户管理。有效的银行账户管理,可规范银行、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行为,加强对银行账户使用的监控,可以抑制逃税、逃债、逃贷、套取现金、贪污腐败、洗钱诈骗等违法违纪行为。同时,中央银行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反映出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籍此通过建立支付信用信息系统以及对可疑资金运动的预警机制,准确反映存款人的支付信用状况,及时发现大额可疑资金或异常资金的流出流入,促进社会信用程度的提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人民银行通过颁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确立了银行结算账户体系,日常管理则依托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和现场监督检查以及账户年检来实施,通过日常管理来规范商业银行以及存款人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为反洗钱和社会征信建设工作提供支持。
三是支付结算纪律监督管理。目前,通过实施结算违规社会举报制度、结算纪律的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结算违规处罚制度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实施,查处和纠正支付结算的违规违纪行为,促使银行、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支付结算纪律,维持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
四是支付结算风险的控制管理。支付结算参与者的逐利行为和行为的不规范,可能会引发支付结算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等,加强支付结算风险的控制和监督是支付结算体系正常运行的可靠保证,近几年来,金融系统发生了多起与支付结算有关的大案、要案,巨额联行资金被盗,存款人资金被挪用以及票据诈骗等等,反映出支付结算内控管理存在漏洞,为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风险防范敲响了警钟。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对支付结算内部控制建设日益重视,不断完善落实各类制度,升级清算系统,财政部也出台了《内部控制指引》,从制度与科技上对支付结算风险进行双重控制与防范。
五是支付结算纠纷协调管理。为加强支付结算管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都建立了支付结算纠纷的协调和管理机制。如大部分跨区域分行都根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行政处罚法》制定了《支付结算咨询及纠纷调解处理管理办法》,将支付结算咨询和纠纷调解处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高效、准确地对银行间支付结算纠纷进行协调处理。
六是反洗钱工作的管理。洗钱是目前国际银行界面临的最为普遍和严重的问题之一。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估计,全球每年洗钱的数额达到全世界GDP的2%-5%。洗钱形成虚假的资金流动,造成一国经济扭曲和不稳定,导致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失灵,阻碍经济的正常发展,尤其会危害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还会引发社会公众对银行乃至金融业的信任危机,造成支付危机甚至引发挤兑,影响利率和汇率的稳定,危害金融体系的稳定,洗钱还怂恿上游犯罪,严重危害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由于银行的特殊作用,在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中,部分银行自觉不自觉地被利用,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成立了反洗钱局和中国金融信息中心,初步构筑中国金融业的反洗钱网络,并开展国际合作。
二、我国金融业结算体系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我国已形成较为成熟的金融业的支付结算体系,每天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支付结算的数量,多达几百万笔,金额数千亿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服务支持。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不同经济主体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往和资金流动更加频繁,迫切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更加快捷、高效、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与这种要求相比,我国金融业的支付结算体系尚存在许多不适应、不完善的地方。表现在:
(一)支付结算工具还不够丰富,新型的结算工具利用率低
我国现在虽已建立了包括转账支付工具和信用支付工具、网上支付等在内的支付结算工具体系,但相对于多种多样的支付结算需求来说,支付结算工具尚不够丰富,特别是新型的结算工具利用率低。如银行卡业务,近几年来,各发卡银行积极拓展银行卡业务,大力强化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加大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力度,使银行卡业务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与此同时,盲目追求发卡量造成管理经营的粗放,使银行卡利用率极低,绝大部分持卡人都把信用卡视为存取现工具,持卡转账与消费利用率低,国内特约商户数量少、范围窄,也使得大量银行卡处于“睡眠”状态。有关统计表明,2003年全国有6亿张银联卡,网上支付却仅有5亿元人民币左右。另外,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未来银行的发展趋势必定是网上银行。尽管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已经开始起步,但总体上发展速度较慢,电子商务交易量小。据统计,目前网上银行业务量占银行业务总量的比例还不到0.1%,服务项目少、范围窄,一些网上银行主要提供银行业务介绍、企业客户的账户余额及交易查询等非盈利性服务,转账、汇款、银证转账、网上支付(B2B,B2C)、外汇买卖等网上金融支付交易开展较少,网上银行的盈利能力远远没有被开发出来。虽然我国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都建立起自己的网站,但在网站的构架和服务内容上,仍然离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
(二)现行支付清算系统功能单一,中小金融机构及偏远地区结算汇路有待进一步畅通
我国已加入WTO,外资银行机构纷纷抢滩中国,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公共的支付清算系统,作为连接各银行的枢纽和桥梁,解决银行间的跨行支付问题,为各类银行营造平等竞争的经营环境,并以此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需要支付清算系统为其提供社会资金流量与流向、现金投放与回笼等信息。近年来,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发展迅速,已成为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手段,也迫切需要灵活、高效的支付系统为其提供资金清算的支持。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需要借助具备资金清算管理功能的支付清算系统控制支付风险和经营风险。商业银行为实行法人治理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需要借助支付清算系统随时掌握各分支机构的头寸变化情况,并灵活调度资金,增强支付能力和赢利能力。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等各类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交易量巨大,其资金结算和清算要求的时效性强,也需要更加灵活、快捷的支付清算系统为其提供快速、高效的资金汇划和清算服务。中央银行目前运行的电子联行系统长期以来对提供跨行支付清算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功能单一,远远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另外,现行支付清算系统覆盖面不够广泛,城乡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尚不能直接参加全国联行资金清算,只能通过区域性特约联行或由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完成跨省资金清算。前一段时间《金融时报》登载的北京王先生持牡丹卡在西藏无法消费提现的问题则充分反应了偏远地区的汇路有待畅通。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各自为战,反洗钱工作效率低下
目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各省都不统一,甚至各市地级管理信息系统都是自行开发,自成体系,银行账户信息的共享仅限于一个地市的局域网内,不仅给存款人异地开户带来手续上的繁琐,而且对整个利用银行账户信息进行反洗钱工作造成了障碍。根据《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存款人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要到注册地人民银行取得未在当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既繁琐又容易形成虚假证明,如果实现全国联网,则开户地人民银行只要上网一查便可,即快捷,资料又真实。反洗钱工作需要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给予全国信息数据共享的配合,而现在诸侯割据的局面使中央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及其同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关系缺乏有效控制,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的行为,对准确、全面掌握存款人账户资料,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辅助作用相对有限。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出台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在很多方面还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未建立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于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还依赖于业务经办人员的职业判断与反洗钱工作人员的现场检查,未实现对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信息的实时监测和筛选,降低了支付交易监测的准确性和效率。
(四)支付结算管理体系法律层次偏低,立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涉及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除《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属法律层次的以外,其余均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低、效力差。银行卡业务的许多法律关系尚未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尚缺乏保障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活动有效开展的法律框架体系,一些基础性法规如《电子商务法》尚未出台,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数字签名的合法性问题尚未解决。对于任务艰巨而又迫切的反洗钱工作,我国也尚无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虽然《刑法》规定了洗钱罪的罪名,但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规定过窄,不利于有效打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另外,支付结算内控制度建设也滞后于业务的发展变化,往往是一项新业务或新系统已应用多时,相应的内控制度才迟迟出台,为支付结算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
(五)支付结算各体系之间的协调性不够,尚未构成一个高效、联动的有机整体
银行账户体系是支付结算的基础,银行账户资金的收付离不开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的应用离不开支付清算系统的支撑,而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则是保障支付结算体系正常运行的关键,它们与经济金融活动密切关联,共同构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只有加强支付结算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统一管理,才能充分发挥支付结算对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服务功能,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而目前我国的各个体系之间还缺乏这种协调与配合。近年来结算案件的频繁发生也清楚地说明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建设还不能高度保障支付清算体系的稳健运行,支付结算各体系之间尚未构成一个高效、联动的有机整体
三、加强我国金融业结算体系建设的策略
(一)不断创新与丰富支付结算工具,充分利用支付结算工具资源
要在现有的支付结算工具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变化的需要,不断创新与丰富支付工具种类,适时推出各类高科技化非现金结算工具,如商业支票、旅行支票、邮政汇票、电子支票等。同时改善银行卡业务的受理环境,一是采取银行直接采购、第三方设备租赁、非银行机构投资等形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用卡设备的投资,确保足够的用卡设备;二是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要不断完善计算机网络,确保ATM、POS机具正常、安全运行;三是大力发展特约商户,改变现在特约商户大多集中在商业和餐饮业的状况,将持卡消费推广到与持卡人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业,持卡消费品应是居民的日常用品和必需品,以提高持卡人的用卡机会和银行卡的消费结账功能,提高银行卡使用率,减少睡眠卡。对于快速发展的网络银行,最重要的是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网络银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我国银行业要重视网上银行业务的技术开发,提高对"防火墙"、身份认证(CA)、安全系统层SSL协议、安全电子交易SET标准及其他技术措施的要求,可以通过与计算机网络通信服务商、资讯科技服务商等其他非银行服务机构合作经营,共同发展。2004年5月9日,中国银联与网易在广州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互联网金融服务方面展开全方位的深度合作,此举对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的进程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 加快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力度,提供全方位的支付清算平台
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功能强大。从先期运行的11个大城市运行效果来看,该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具备了在全国推广应用的条件。因此,应加快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力度,取代现行的电子联行系统,形成一个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行内资金汇划系统为基础,各地同城票据交换所并存的中国支付清算系统体系,涵盖各种可行的支付信用工具和新兴电子支付工具,并由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和同城票据交换所来支持这些支付信用工具的使用,通过支持金融市场各种交易的资金清算和不断满足各种支付结算来促进我国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并推动支付领域的创新。
(三)尽快开发推广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和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系统
应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开发推广全国统一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使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实现全国操作系统统一、数据库模式统一,操作界面统一,实现全国联网,可以网上鉴别异地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并可与支付清算系统连接,监测、控制商业银行与存款人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为反洗钱和社会征信建设工作提供有力的基础工作支持。应尽快开发建立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并与支付清算系统连接,对支付清算系统的交易信息进行自动采集、整理和分析,对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减少人为参与的因素,为反洗钱工作提供直接、快捷、准确的可疑交易信息,防范洗钱犯罪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
(四)进一步提升规章制度的法律层次,提高制度制定的前瞻性
中央银行要积极开展支付结算管理的调研工作,根据支付结算各体系的不断发展变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不断制定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并充分考虑支付结算的发展变化方向,提高制度制定的前瞻性。另外要积极推动有关支付结算法律法规立法的进程,提升法律层次,增加支付结算管理的严肃性与统一性。为更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要尽快推动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和种类,增加支付交易报告的主体和内容,完善交易报告制度,在专门的反洗钱法未出台的情况下,尽快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程序、步骤及具体要求,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和完善适合本系统的反洗钱操作手册,方便员工及时有效地进行支付交易的识别和报告,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五)加强支付结算各体系之间的协调,对其实行统一管理
银行账户体系是众多支付结算工具和服务创新的基础,通过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将有利于单位和个人使用各种支付结算工具,有利于银行进行支付结算工具和服务的创新。支付结算工具与支付清算系统休戚相关。支付结算工具的要素、记载要求、操作流程和数据信息标准贯穿于支付清算系统处理的全过程。不仅如此,利用技术进步成果而不断现代化的支付清算系统都是以支付结算工具的基本原理为基础设计运行的,由于支付清算系统能加快支付结算工具的处理速度和推动支付结算工具的电子化发展,同时也容易暴露支付结算工具在创新和使用中所隐含的风险,所以能够进一步促进支付结算工具业务规则的完善和发展和加强对相关风险的控制措施。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以及通过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都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办法的保障,货币政策和相关制度的贯彻实施也离不开支付结算工具的灵活应用和支付清算系统的有效实现。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需要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也需要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与之适应的业务规则和运行管理办法来保障。由于银行账户、支付结算工具体系和支付清算系统三者之间紧密关联,因此应实行统一的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以有利于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减少协调环节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增强和维护社会公众对支付结算体系安全和效率的公信力,有利于包括非金融机构在内的支付结算服务机构有效地贯彻和执行统一的规定,有助于中央银行解决影响支付结算服务市场发展和创新的法律法规障碍,培育支付结算服务市场进行广泛竞争的环境,支持制定和组织实施有效的支付结算标准,以最有效的方式对特定的市场提供中央银行服务。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业的结算体系建设要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不断开发与完善各类业务系统,根据经济发展与业务变化,创新与丰富支付结算工具,完善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并加强支付结算体系各个组成部分的协调与统一管理,使其与我国的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相适应,充分发挥支付结算对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服务功能,以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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