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代理浅谈当前金融机构的改革管理条例应用技术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金融发布时间:2014-10-16浏览:

  摘要: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 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由于上海自贸区金融产品与服务交易的相对自由化,金融纠纷将大量产生。为应对大量的金融纠纷,以及缓和金融机构之间或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对抗性,应当适时设立上海自贸区金融服务投诉处理制度。裁决员裁决在一行三会的主导下,以行政力量保障金融纠纷解决机构的强制管辖力,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大陆国情的制度。

  (1)构建上海自贸区内诉讼制度。诉讼判决在解决案件纠纷时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上海自贸区内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引起了足够的重视。2013年11月5日,上海举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挂牌成立仪式。自贸区法庭将结合自贸区创新改革的定位和特点,主要以审理与自贸区相关的民商事金融案件为主。此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司法保障的方案》,并同步成立了自贸区司法问题应对小组和研究小组。自贸区法庭在案件审理中要准确适用中外法律、国际条约,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和惯例,为自贸区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立案工作机制,推进纠纷多元解决,实现涉自贸区纠纷的快速有效化解。在通过诉讼制度解决争议时,法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也要高度重视庭前调解,这对解决司法资源与成本,维护好自贸区内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和谐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构建上海自贸区内仲裁制度。为使上海自贸区内金融商事纠纷在区内开庭、就近仲裁,2013年10月22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揭牌。仲裁院将为区内当事人提供零距离的仲裁咨询、立案、开庭审理等仲裁法律服务。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自贸区内“支持本市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仲裁规则,提高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因此,自贸试验区的运作对上海商事仲裁的仲裁员专业化能力和仲裁机构的国际化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涉及自贸区仲裁案件,具有专属性、排他性、独特性,且自由贸易最重要的含义是放松管制、充分尊重投资人、合资方的意思自治,这种背景下发生的争议也要以最能体现意思自治的方式来解决,是具有较强自治性的临时仲裁制度。第一,构建上海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临时仲裁制度是相对机构仲裁而言的仲裁制度。当事人自己依协议组建仲裁庭或即使常设仲裁机构介入,仲裁机构也不进行程序上的管理,而是由当事人依协议约定临时程序或参考某一特定的仲裁规则或授权仲裁庭自选程序,这种形式的仲裁即为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或随意仲裁。凡是与仲裁审理有关的事项都可以完全由当事人约定。临时仲裁引入上海自贸区金融仲裁的具体内容是:临时金融仲裁制度对仲裁协议的要求应该是严格的,双方必须有表明临时仲裁合意的、书面的仲裁协议。临时仲裁协议的内容不仅要明确约定相关问题的准据法,具体包括仲裁范围、仲裁员的选任、仲裁规则、适用的实体法等。同时要明确规定裁决条款,即在仲裁相关问题依据仲裁协议仍不能解决时,则规定参照相关常设仲裁机构裁决的必有条款处理。第二,构建上海自贸区网上仲裁制度。上海自贸区的信息化、科技化与网络化程度将史无前例,并将解除网禁。为适应高效便捷的自贸区生态环境,应在上海自贸区内引进网上仲裁制度。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修订并通过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这是全球范围内继美国仲裁协会网上仲裁规则之后的第二个网上仲裁规则。该规则以在线方式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解决经济贸易纠纷为本意,并扩展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以及当事人约定适用的其他经济贸易争议。在网上进行以网上仲裁为原则,现场开庭为例外。

  (3)构建上海自贸区调解制度。2013年11月2日,上海文化创意产业法律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调解中心暨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亮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上海自贸区国家商事联合调解庭,这也是国内首个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同时,中国已加入《纽约公约》,承认并执行国外仲裁公约,自贸区的调解中心的调节和裁决将为更多的国家所承认和执行。可见,上海自贸区内商事调解制度将与自贸区法院、自贸区仲裁院联动合作,扩大调解制度的威信力与影响力,以期构建专业化的商事调解制度。根据自主原则选择纠纷处理的方式,有利于自贸区内纠纷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并维护双方的长远利益和沟通。此前,上海商事经贸调解中心仍未受理一方主体为自然人的案件。这意味着消费类金融纠纷尚难在现有体制下适用商事调解制度。笔者建议,由于上海市自贸区内个人资格准入扩大,所以广义的金融消费者的范围已经扩大。所以,为适应这种变化,自贸区国际商事联合调解庭应当扩大受诉案件主义的范围,将自然人金融消费者囊括进去。

  金融机构一般由行政总监负责监察公司的全球性操作和技术风险。行政总监通过优化全球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实施各种长期性的战略措施以加强操作风险的监控。一般的防范措施包括:支持公司业务向多实体化、多货币化、多时区化发展;改善复杂的跨实体交易的控制。促进技术、操作程序的标准化,提高资源的替代性利用;消除多余的地区请求原则;降低技术、操作成本,有效地满足市场和监管变动的需要,使公司总体操作风险控制在最合适的范围。依靠战略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企业做实地的贷前审查,资质的审查、经营流水审查、业务能力和财务报表等审核,在贷后监管也基本能做到实地,每个月考察资金使用情况及业务运转、经营状况,在最大程度上能够保证企业正常运营和还款能力,从而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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