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银行资产安全保护的现状
银行是金融活动的核心,银行的发展推动着国家经济的发展。银行的支撑服务对国家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生活都起着重要作用。银行信息系统的等级保护关系着国计民生,十分重要,即银行的业务创新、经营管理等活动都必须依靠信息系统的正常运作。近几年,银行诈骗活动日益严重,特别是利用支付结算进行诈骗,采用的手段有很多,伪造各种票据以及回单和收账通知等以诈骗银行和客户的资金,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银行资产的安全。
1、管理部门多,具体落实困难
有很多部门都在参与《等级保护》,比如说公安部、信息产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密局等,参与的部门太多,导致没有具体指导落实的部门,局势很混乱。《等级保护》的试点工作在现阶段已经出现两难问题:一是如果由公安部强行推的话,会导致银行的系统安全和业务剥离,再由于公安部不懂得银行业务,难于沟通,使得商业银行缺乏贯彻落实《等级保护》的动力。二是如果由银行业自行推,就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
2、政策不具有延伸性,可操作性较差
国务院令(第147号)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实行等级保护。其中重点保护好事关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信息系统安全,尤其是银行的资产信息。各个银行都必须做好银行信息的等级保护,因为它既是信息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也是国家的一项制度性安排。银行业监管部门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开展工作。但是,由于相关的管理办法和等级划分标准没有出台,导致没有可操作性。
3、网络系统安全需要进一步改善
随着网络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固有网点经营模式的传统银行不断开发了相应的网络银行。但是,却面临着改革以及整体战略转型的大考验。网络信息维护、网络安全、网络运营管理、网络银行业务各方面的要求,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体系、消费行为习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网络银行的发展。中国金融业互联网的发展才刚刚起步,对风险的评估能力和安全的防护手段正处在逐步改进之中,银行的业务系统涉及到覆盖全国的网络系统,但在我国现阶段并没有建立起来。
二、现阶段我国法律对银行资产保护的缺陷
1、社会信用法律制度缺位
“信用”是一种资源,在法律上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也包括个人信用方面。如果社会信用缺失,将会导致银行资产总体质量下降,严重影响银行的正常运转。尽管国家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剥离银行的不良资产,但我国银行较高的不良贷款率仍然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很不健全,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急需完善。
2、司法功能弱化
(1)执行难。这个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的难题,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制度,影响司法价值的实现。有一部分当事人败诉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使执行环节直接关系到胜诉者的利益。目前,法律上规定在银行债权保护中,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等制裁方式,由于在信用立法和举证等方面存在障碍,而得不到有效落实。
(2)审理案件的效率低,诉讼费用过高。目前,我国一般的民事案件审理的时间相对较长,而涉及银行债权等金融案件涉案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审理期限会更长,还会增加银行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导致成本过大;而诉讼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等由于涉及金额巨大,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审理案件效率低下和诉讼成本过高,在一定程度上使银行在考虑借助司法途径保全债权时存在顾虑。
(3)司法****现象仍然存在,司法体制有待完善。司法****现象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有损于司法公正、司法信用和司法权威。如果银行通过司法程序请求债权保护,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遇到司法****现象,就更加困难。
3、银行自身法律机制残缺
(1)国有银行治理结构有待完善。国家作为国有银行的出资者,是一个非人格化的产权主体,但实际上表现为国有银行的所有者是虚置的。我国法律规定国有银行的资产是由政府机构来行使的。然而,由于政府同时也是宏观经济的管理者,既要追求银行经营活动的收益性与安全性;又希望放松预算约束,来推动经济发展,要求银行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这样就造成政府部门里没有专门行使与所有权相关的各项经济权利的机制,导致国有银行的权、责、利关系不清,国有银行资产的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2)内控制度有待健全。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一方面缺乏整体性,分散于各部门各岗位中,不能完全覆盖整个商业银行的经营体系,很多银行并没有及时按照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内控制度作出调整,也没有及时作出相应的内控制度;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部门绝大多数都是作为同级行的内部机构而存在,独立性较差,不能单独行使监督职能。内控部门要对所在行的行长负责,对审查出来的问题不经行长同意不能上报,不能独立作出处罚。另外,内控部门监督的滞后性导致其未渗透到整个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
(3)银行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随着社会进步和先进技术的广泛应用,银行中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复合型人才较少,很多员工对新业务不熟悉,导致工作效率不高,所以银行员工自身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改善银行资产安全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当代中国,特别是以信贷为主的银行将面临着很大的国际化冲击,不良资产高,风险隐患大等问题,削弱了银行的竞争力,危及着银行的生存与发展。为克服和消除信贷风险隐患,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就必须加强银行业的法治建设,以法律手段来保护银行资产安全。
1、法律对于银行资产安全保护的价值
外资银行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大规模地进入我国市场,为了更大程度地保障国家以及人民的经济利益,我国应当健全银行相关的法律,运用法律来防范和化解银行资产风险。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透明度原则,任何签字方都必须把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的有关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办法在生效以前予以公布。透明度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一条重要游戏规则,它们也是银行业开放的前提和精髓。这就要求我们要完善现有的银行法律、法规,补充法律规定的漏洞。只有以法律手段作为武器,才能对银行资产安全进行有效的、确切的保护,从而适应入世后我国银行面对的挑战。
2、银行业特殊性的法制需求
银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很容易遭受特殊风险,从而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银行和其他企业一样,在经济社会中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功能,但银行又不同于一般普通企业。一方面,银行为整个社会提供信用资源,并且管理着整个社会的支付活动,因此,银行部门发生的问题对其他行业部门具有较大的影响,银行资产安全的破坏将直接导致整个社会经济的瘫痪,其成本和代价是巨大的。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安全性和不对称性,银行业具有恐慌传染性特点,容易导致系统性挤兑。因此,在理论上,银行的特殊性证明了银行资产亟需法律保护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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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业资产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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