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经济学发布时间:2013-07-09浏览:次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
出口信用保险具有防范收汇风险的作用,同时具有融资条件宽松、手续简便易行的特点,日益成为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模式的首选。随着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建立和专业化发展,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贸易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
从出口保险的发展速度来看,根据中国信用出口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中国信保在2002年的承保额仅为275亿美元。而2009年,中国信用保险及担保的承保金额达到1166亿美元,同比增长858%。其中,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额806亿美元,增长2053%;投资和租赁保险保额543亿美元;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额8413亿元,新增担保金额9亿元。2009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达到987亿美元,是过去七年(2002-2008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总额的69%。到了2010年中国信保累计实现保险及担保业务保额为19643亿美元。
从保险产品的种类来看,最初主要承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中长期出口信用险,而后扩大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资保险、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资信评估服务、账款追收服务、担保业务等。
从出口保险的渗透率来看,2002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渗透率(即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占同期全国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仅为22%,而截止到2009年,我国出口保险的盖渗透率已达到179%,较2002年增长了813倍,并且渗透率179%也已超过了近几年国际平均渗透率15%左右的水平。
(二)当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监督机制不完善
出口信用保险并不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也不受针对商业保险的一般保险法的限制。各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都有专门的法律作指导,如美国的《美国进出口银行法》、英国的《出口担保和投资法》、日本的《贸易和投资保险法》等。各国政府通过单独制定法律或法规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性质和宗旨、地位和作用、经营目标、财务核算等进行规范。在中国,不但在中国人保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与保障,而且新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迄今仍然没有相应的专门法可依。现行的《保险法》只是一部商业保险法,其中第156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2004年7月实施的《对外贸易法》也仅仅是在第53条中对出口信用保险作了简单的一般性规定,即“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因此,出口信用保险立法的滞后,导致了难以有效保障和规范中国信用保险的业务运作,从而严重影响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2、出口信用保险预算问题
(1)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偏高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基本上在08%~1%之间,对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平均费率高达2%。如此高的信用险费率使得大部分外贸企业望而却步。尤其是不少外贸公司认为,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家出钱办保险,本来就应该坚持盈亏基本持平的经营原则。我国现行一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而发达国家的平均费率在1%以下。再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规定的一旦出现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承保额的80%~90%左右,外贸公司得自己承担10%~20%左右这一实际。在当前整个世界市场都处于买方市场、外贸出口只有微利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用实在太高。
(2)风险基金不足导致承保能力有限
风险基金严重不足,缺乏有效补充和透明的预算管理机制也影响了出口企业的积极性。近年来我国外经贸业务总体规模迅猛增长,但目前我国财政资金对政策性贸易金融的支持力度不够,影响了外贸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体系作用的发挥。保险机构往往在超风险的状态下承担保险责任,制约了承保“蛋糕”的扩大。2003年,我国出口贸易额为362879亿元,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责任总额与风险准备金的合理比例一般为15:1左右,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行比例为20:1,即使按扩大1:22计算,我国承保机构的最高承保水平仅为25%。要达到世界平均12%的水平,保额将应达到435455亿元。1:22的承保风险下,需要接近两百亿的风险基金,我国缺口一百多亿。由于我国迄今仍未建立透明的预算机制,导致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缺乏财政保障。这是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无法顾及政策目标,实际上沦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深层体制原因,也是与其他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最大差异。
3、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不完善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不完善首先表现为业务品种较少,承保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以前,出口货物短期险品种主要是“统保”,即要求出口企业就其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的所有出口业务都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这样做的好处当然很明显,它使出口商的优良业务与较劣业务均纳入保险范围之内,保险机构因此可以将风险分散,对一些风险较大的业务予以承保并可适当降低整个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率。但这一方式不利于出口企业开拓市场,不能很好地为出口企业从事风险较大的出口业务提供保障。随后,为改变这一局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设计出十余个品种来适应市场的需求,形成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及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相关的担保等几大主营业务,但还远没有满足国内出口企业的需要。
4、出口信用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不畅通、信息不对称已成为制约我国出口信保发展和出口企业发展的瓶颈。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出口应收账款,如果出口企业的国外买家因为信用问题无法支付货款,那么信用保险就需要对出口企业赔款。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降低理赔率,需要在承保前对国外买家进行信用调查并且给出相应的信用额度。
二、完善和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及建议
(一)出口信用保险专项立法
健全立法是国家出口信用机构经营运作的前提,许多国家也是利用法律来约束出口信用机构的行为,明确其应尽的义务。
(二)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1、降低投保费率
不少外贸公司认为,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家出钱办保险,本来就应该坚持盈亏基本持平的经营原则。发达国家的平均费率在1%以下,而我国现行一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再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规定的一旦出现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承保额的80%~90%左右,外贸公司得自己承担10%~20%左右的损失。在当前整个世界市场都处于买方市场、外贸出口只有微利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用实在太高。
2、将出口信用保险收支纳入国家预算
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年贷款限额、保险和担保限额都要经国会批准;法国每年在编制国家预算时,都要列支用于政策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用,费用支出根据执行机构(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对一年内保费收入、理赔支付以及追索还款等项目的预测来确定。英法德的经验表明,出口信用保险不会给财政增加很大负担。我国应把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费收入、合理赔付和索赔收入等纳入国家预算,并进行年度审核。
(三)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应大力开拓新的商业信用保险险种,满足外贸企业多层次的需要,如装船前后信用保险、汇率波动风险保险、成本增加风险保险、贸易展览会风险保险和各种担保、追账等业务;还要大力开展中长期业务,以更好地推动机电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融资功能,降低企业资金成本,解决业务融资需求。
(四)建立国际信用信息交流平台
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弊病,要想减少信息不对称对经济产生的危害,政府应在市场体系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以信保公司为中心,出口企业、海关、各级地方政府等出口贸易机关应该合力开发和建设国际信用交流平台。首先,各级地方政府可以服务于出口企业为目的,与国家信保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信保公司和出口企业牵线搭桥,满足双方的信息需求,从而为双方的长远发展提供一个交流平台。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我国对外贸易的环境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环境均有了较大变化,各种贸易壁垒和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的出口贸易带来更多挑战,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提出更高的要求。出口信用保险专项立法有利于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的监督机制,将出口信用保险纳入国家预算、降低投保费率有利于解决出口信用保险的预算问题,增加保险产品的种类、结合商业信用拓展出口信用保险的主体有利于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以信保公司为核心、配合出口企业、各级地方政府、海关等机关建立国际贸易信用的信息交流平台,有利于解决出口企信用保险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从而使我国出口贸易向更健康、更积极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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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关于对新形势下拓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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