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对公授信风险管理实务问题与对策分析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经济学发布时间:2021-12-31浏览:

  摘要:由于授信企业千差万别,且其与银行同时还存在着博弈,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实务中面临着企业真实负债情况难以识别、授信实际用途难以管控及贷后难以及时退出预警授信等问题。这些问题对银行风险管理决策构成不利影响。

  关键词:商业银行;对公授信;风险管理

  关于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风险管理,业内早已形成了相对成熟、固定的模式和理论体系。然而,银行经营的内外部环境不断变化;授信企业千差万别,且其基于自身的利益,在与银行同时还存在着博弈。这使得商业银行在对公风险管理实务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并对风险管理决策构成不利影响。以下,我们就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企业真实负债情况难以识别

  资产负债率是授信企业履约能力的重要指标。在企业负债率较高时,为顺利获得银行授信,企业经营者有时会对财务报表的负债科目进行技术处理,或选择直接隐瞒。这使得企业的真实负债情况难以被识别,授信银行可能会对企业的真实履约能力出现误判。

  (一)问题

  1.企业调节报表期末余额掩饰金融借贷

  在财务报表的编制频率方面,一般未上市企业按月编制,国内上市公司则按季编制。有些企业经营者在进行金融借贷时,刻意将借贷期限设定为报表期末前归还,以规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举例:A企业于4月1日向债权人借入大量资金用于周转,并于6月29日归还;7月1日,企业再次提款,并于9月29日归还;如此循环往复。

  如果该种方法用到极致,该新增负债实际使用时间接近一年,只是在报表期末的几天处于暂时结清状态而已。如银行单纯考查企业资产负债表,表面的资产负债率可能较好地满足了评级要求,但企业真实负债情况被低估。

  2.隐瞒民间借贷

  所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不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所产生的借贷关系。

  总的来说,商业银行对存在民间借贷的企业持负面评价。一方面,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反映了其无法通过正常金融借贷途径获取足够融资。原因可能有多方面,如企业资质、财务指标、担保条件、授信用途、经营者背景及素质、信用记录等存在风险或合规瑕疵,无法满足银行的要求,又或者企业可能已经陷入困境。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利息非常高,企业依靠常规的经营收入和利润难以支撑,饮鸩止渴之后,最终往往陷入债务危机。

  因此,当企业有民间借贷时,会倾向于隐瞒和掩饰。借款人可能会将该民间借贷伪装成基于采购关系产生的应付款或预收款,并记载在企业的应付账款或预收账款科目。民间借贷债主也越来越照顾客户需求,名称可能不再是“XX投资公司”或“XX咨询公司”等,而是“XX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较难甄别出民间借贷的痕迹。民间借贷的另一种方式是以企业经营者为承债主体,而由企业提供担保,则更为隐蔽。

  不少民间借贷,往往在企业或其负责人无法偿还后,才因债主提起诉讼、查封企业或其负责人名下资产才被发现。

  3.“明股实债”

  明股实债,按照监管机构的定义,是指投资方在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之前,与资金需求方签署一个股权回购协议,双方约定在规定期间内,由资金的使用方承诺按照一定溢价比例,全额将权益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全部回购的结构性股权融资安排。

  就笔者实务经验来看,明股实债一般存在于在相对明确的期限内能取得较大经济利益的项目/企业中,较为典型的如房地产项目公司及拟上市公司。

  房地产项目企业自有资本金不足时,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提供融资,企业可能会通过明股实债的形式引入其他资金,并根据预计的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和回款时间表,设定项目回款时由企业股东或关联方回购股权。对于拟上市企业,明股实债的投资方则主要为风险投资企业。如特定期限内企业未能上市成功,则由企业股东回购股权。以上企业股东或关联方对于投资方的回购义务,很多情况下又设定了融资企业本身作为担保。在该情况下,融资企业面临大额的或有负债。

  授信银行如未能识别明股实债,不但会低估企业负债水平,而且无法对回购时点可能出现的偿债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和重点管理。

  (二)对策

  1.关注财务费用与有息负债规模的匹配性

  商业银行调查、审查人员应注意计算企业损益表的财务费用与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有息负债规模是否匹配。正常情况下,财务费用科目金额应等于或小于有息负债的利息支出之和(可能有存款利息等财务收入);反之,当财务费用科目金額明显高出,则考虑企业实际使用的有息负债应高于报表水平,金融借贷被掩饰的可能性较高。

  2.加强识别,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某地银监局曾经编制《银行信贷客户参与民间借贷识别方法参考》,通过“四看”,即看账目、看往来、看老板、看动机,以及时发现客户参与民间借贷3。上述方法值得商业银行参考。此外,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加强核查和识别:

  首先,加强对企业既往抵质押信息及诉讼信息的核查。通过查询工商信息、房地产抵押状态信息等,查核企业股权、房地产等资产是否有抵质押给除银行之外的非主流融资机构(如小贷公司、投资公司等)的记录;通过查询诉讼信息,查核是否有民间借贷相关诉讼,是否有将借款人及主要关联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同时列为被告的诉讼信息。如是,则该企业民间借贷风险较高。

  其次,了解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财富积累经历,评估其合理性以及与企业资产规模的匹配性。如明显不匹配,则提示民间借贷风险。

  最后,加强对财务报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查。如应付账款科目存在大额长期挂账明细,且无法提供相关发票和货运单据等背景资料;或其他应付款科目存在无关联关系的大额占款明细,则民间借贷的嫌疑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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