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劳动者保护的法理逻辑与路径选择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经济学发布时间:2021-12-24浏览:

  平台经济是基于数字技术,由数据驱动、网络协同、平台支撑的经济活动单元所构成的新型经济系统,是依托数字平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称。它与传统经济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用人单位通过平台实现对劳动过程的管理,平台相当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桥梁。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崛起,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我国共享经济参与者约为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8400万人,同比增长7.7%;平台企业员工631万人,同比增长1.3%。未来五年,我国共享经济年均增速将保持在10%以上。但是,由于立法滞后等原因,我国平台经济劳动者一直处于劳动法遗忘的角落。清醒地认识到资本和技术系统掠夺劳动者的社会危害性,避免劳动者沦为平台控制下的“数字难民”,是当务之急。

  平台经济劳动者保护的困境

  难以认定劳动关系。目前,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关系”没有精准定义,在实践中主要依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认定。该《通知》以从属性为标准,将工作场所、薪资报酬、时间安排和服从管理等作为劳动关系的外部要件特征。其理论基础是传统劳动法的“二分理论”,即将劳动交换区分为从属性劳动和自治性劳动,把劳动者区分为雇员和自雇者或独立承包人。在平台经济阶段,最大的特点是劳动关系模糊化、非正式化和不确定性,如一些平台将劳动过程解构为“对闲暇时间的利用”,甚至将网约车司机的收入说成“顺带行为产生的额外收入”,将直播表述为“吃饭睡觉时间也能挣钱”。在现实中,平台链接线上线下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確实使传统劳动过程和劳动关系认定要件发生了改变,在用工本质上呈现“去劳动关系化”现象,体现为与传统标准型劳动关系不同的非标准劳动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也是以《通知》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标准。由于《通知》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粗疏性,加上法律适用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路径,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同样面临适用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时出现的困境。近年来,有关平台经济模式的司法纠纷不断涌现,矛盾焦点都是劳动关系认定,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例如,2015年“孙有良与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中,法院认为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特征而否定了原告主张;2017年,7名“好厨师”APP的厨师起诉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院认为双方“合作”模式符合劳动关系要件,支持了原告主张。在当前大部分案件中,平台从业人员难以获得劳动者身份,主要原因是大多数法院僵化地适用《通知》规定的要件,未能立足每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进行具体分析。现行劳动法将劳动关系与劳动者权益保障捆绑在一起的“全有或全无”的制度设计,使得平台从业者面临诸如劳动安全保护、社会保障、最低劳动标准等一系列权益缺失。

  缺乏劳动安全保护。在工业社会早期,获得社会保护的前提是“在社团中的地位以及某种形式的贡献”,该贡献通常被狭义地理解为“参与正规的有薪就业”。也就是说,只有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才能得到劳动法保护,而签订民事协议的劳务提供者只能得到民法保护。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特殊或倾斜保护,后者是平等保护。在平台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安全保护存在以下困难:一是解雇保护难。由于难以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业者被平台解雇后,很难得到劳动法和相关法规救济。二是工作条件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以外卖平台为例,安全保护缺失导致事故频发。“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数据显示,在上海,平均每2.5天就有1名外卖骑手伤亡。同年,深圳3个月内外卖骑手伤亡12人。2018年,成都交警7个月间查处骑手违法近万次,事故196件,伤亡155人次,平均每天就有1个骑手因违法伤亡。”三是从业者维权难。因平台经济的工作岗位很不稳定、流动性大,且劳动者之间彼此不认识,使得传统依靠工会等组织集体代表劳动者进行维权对话的形式几乎不可能。

  平台经济对传统职业安全健康发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网络平台取代劳动场所成为劳资关系联接的纽带,薪酬是劳资双方维持关系的唯一桥梁,其他生产和经营活动都由从业者在线下独立完成。这种模式使得传统的职业安全健康监察监管体系无法介入劳资双方,不能对其展开相应的监察监管行动,因此难以从政府方面为平台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提供支持和帮助。而且,经济平台设置的评级和竞争机制使劳动者愿意通过彼此的直接竞争来获得更多的工作机会,也不利于工会化维权模式所需的团结和形成。结果就是,从业者被困在“内卷化”的平台,劳动条件和身心健康得不到基本保护。以网络直播平台为例,“在定薪与考核的博弈中,由于没有法律和行业标准的保护,主播只能遵循适者生存的丛林逻辑”,因此“即使面临剥削与宰制,主播也很少向平台方主张劳动权益,反而愈发强调自己应更努力”。此外,劳动技能培训不足,没有标准化的职业资格和专业水平考核,也是从业者劳动安全保护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

  缺乏基本社会保障。在实践中,平台经济从业者与平台的用工关系较为复杂,有的是隐蔽雇佣,有的是非标准雇佣,还有的处于模糊不清的灰色地带。从各地审判结果来看,有的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多数认定为“沟通、居间关系、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众所周知,社会法上的保险义务(即强制参加社会保险)首先与劳动关系相联,由此形成了强制性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捆绑”的状态。由于平台经济中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加上部分从业者存在兼职或在多个平台提供劳务的情况,使得绝大多数人事实上游离在社会保险之外。以滴滴司机为例,他们都是下载平台APP后,通过平台协议进行身份认证和绑定,然后接单。在完成接单任务后,由平台扣除相关“费用”向其支付报酬。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导致从业者无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无法受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支持”。同时,由于从业者的工作具有碎片化特征,且享有相当的工作自主权,不能用传统界定失业的标准来衡量平台工作,使得失业救助等一系列政策难以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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