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主体在生态经济中的生态责任构建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经济学发布时间:2021-05-17浏览:

  内容提要:在扬弃传统工商业经济的基础上,人类经济形态正发生着向生态经济转型的历史变迁,这是人类文明由低级向高级演变的超越逻辑的必然。商主体既是生态经济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又是生态经济建设的主要责任者。现代商主体应主动自我构建生态责任意识,从生态环保中获得经济落脚点与经济增长点,积极加快由传统经济向当代生态经济转型。同时,加强政府规制是强化商主体承担和履行生态责任的重要促进和保障机制。

  关键词:商主体;商行为;生态经济;生态责任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邓琦

  生态经济是关照社会、自然与经济三者高度统一、良性循环、和谐发展,实现经济飞跃与自然生态保护双生长的可持续发展的新经济模式。现代商主体在生态经济发展中是实施者和受益者,也是责任者。现代商主体只有积极参与其中,承担生态责任构建,实行生态化的生产方式、管理方式和销售方式,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腾飞和可持续发展,进而推动社会整体生态经济的深入发展。现代商主体在生态经济中的生态责任构建有其逻辑机理和路径,需要在认识论上理清生态文明取代工业文明、传统经济转向生态经济型的逻辑必然,在实践中构筑生态责任意识、拓展生态经济方向,并以法律规制强化与引导生态经济商行为。

  一、扬弃与超越:生态文明取代传统工商业文明的逻辑必然

  19世纪下半叶,美国历史学和人类学专家路易斯·亨利·摩尔根阐述了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一般过程,并将这一過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即蒙昧阶段、野蛮阶段和文明阶段[1]。当代学者则进一步认为人类文明的发展阶段应划分为四个发展时代,即原始文明时代、农耕文明时代、工商业文明时代和生态文明时代,并指出当下“人类社会正处在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型期”[2]。在原始文明时代,人类依靠人本身的体能力量、群体力量和自然环境下的自然物态,通过采集果实和狩猎动物获得生存、繁衍与缓慢发展,人类完全依赖自然,认识自然的能力低下,更没有能动地控制或改造自然的能力,对自然充满敬畏,并以自然崇拜祈求自然的庇佑[3]。在农耕文明时代,尽管人类依然依赖自然,但随着生产器具使用的普遍化和认识自然能力的逐步提高,人类具有了越来越多的控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对自然原有的绝对崇拜和无上敬畏逐渐淡化,人类敢于向自然主动挑战,在获得成功的同时也消耗和危及了自然生态的平衡,但在大自然巨大的包容空间和净化调整中,并没有凸显出破坏自然生态平衡的危险后果。当人类发展到工商业文明时代,人类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社会的生产方式由传统的农业生产为主转变为以工业生产和商业运营为主业,特别是到了近代资本主义机械化大生产时代,随着劳动组织的集中化、生产模式的规模化,在工商业产业和经济革命过程中,人类对自然的需索空前加大,与之伴生的消耗和污染也急剧加速、飞速增长,人类对自然的利用和改造由微量触动最终走向了无节制的破坏,严重打破了自然生态的平衡和客观所需的生长规律。人类在尽享工商业文明有益成果的同时,也开始饱受资源渐趋枯竭、能源危机等工商业文明负外部性的实质影响。在已经走过了农耕文明和即将走出工商业文明的现代,人类已经拥有了改造自然的强大能力,甚至已经拥有了摧毁万物的超级强力,但文明盛宴背后的破坏代价转换消减了传统工商业文明取得的进步,并且正在越来越强地走向其反面,已然构成了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危机挑战,人类如果不改变对自然无限度损耗意识下的传统工商业文明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社会的进步必将渐趋停滞,也必将在劫难逃地走向其反面。突破传统困境,科学进行资源利用与开发,防范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造成的环境问题,构建绿色经济增长模式等问题已经引发了当代知识精英和世界各国的重要关切,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已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生态文明呼之欲出。

  从近现代社会历史发展中人与自然现实关系的存在状态看,由人类依赖自然已经转变为人类洗劫自然,由自然包容人类转变为自然报复人类。人类科学技术的迅猛增长起自于1640年以来以机械、电力和计算机等为代表的三次工业革命,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人类在与自然生态的互动关系中成为了强大的能动改造者,“人类开发、利用、改造自然获得巨大成就,远远超出过去一切世代总和”[4]。但必须同时看到,人类征服自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是建立在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无限制掠取和肆意摧残的基础之上,人类已经造成了巨大的自然环境侵害和自然生态损伤,这种伤害已经超越了大自然的自我调适空间和自我净化能力,使得自然无法再背负沉重负担,开始反向作用于人类社会。人类不能再继续以往的文明模式,必须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转向新型的文明模式才能应对生存危机,赓续发展。作为对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的回应,人类文明面临重大转折,超越传统,以生态文明扬弃传统工商业文明渐成时代潮流,生态文明是当代人类文明发展的客观逻辑必然。

  “生态”一词的现代义涵,既可以指生活状态,也可以指生理特性和生活习性。但在当代,人们更多地从系统论的意义上使用“生态”一词,指在一定的地理环境或空间范围内,生物机体之间、非生物因子之间以及生物机体和非生物因子之间,因彼此相依、共同存在且相互关联、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自然生存状态,它包含一切有机体之间以及一切有机体和环境之间的共生与互动。在人们不断对“生态”进行思考的过程中,还产生了诸多与之相关的概念,如生态环境、生态群落、生态体系、生态学、生态位、生态链、生态文明等。1866年,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H·Haeckel)首次提出了“生态学”的概念——“生态学”是“研究动物与有机及无机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这一概念扬弃了传统仅对生物个体的单一思考,强调生态因子间具有系统的关联性[5]。“生态法”的概念则是由20世纪70年代的前苏联奥·斯·科尔巴索夫教授提出的,指出应以“生态法”名词来界称“自然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部门领域和法律教学科研领域,在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①。从社会、经济与环境的法制整合主义角度,郑少华指出,人并不是宇宙的中心,人与自然界应和谐共处,坚持可持续发展,就要进行第三次法律革命,变革“以人为本位”的法律文明观,更替为“以自然为本位”的法律新理念[6]。

  推荐阅读:商业经济研究可以在线投稿吗

期刊VIP网,您身边的高端学术顾问

文章名称: 商主体在生态经济中的生态责任构建

文章地址: http://www.qikanvip.com/jingjixue/574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