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经济学发布时间:2021-04-15浏览:次
关键词:弘治时期;孝宗;藩王赏赐;国家财政
摘 要:明弘治时期对藩王赏赐数量之大,是前几朝所罕见的。赏赐的内容大体上有土地、盐引、课钞、之国费用及王府修建费用等。这些活动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被大量侵夺。针对藩王赏赐产生的财政问题,明廷想出一些办法和措施给予补救,但从整体上看,这些措施收效不大,藩王赏赐的后果已是积重难返。因此,弘治时期是明代国家财政状况恶化的重要转折点。藩王赏赐活动带来的一系列严重问题尤其是财政问题,是国家隐患和社会危机的重要标志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弘治中兴”的说法实际上很难成立。
明代的藩王是一個特殊的寄生集团,其生活来源几乎完全依靠国家供给。[1]虽然弘治以前这个集团也曾得到大量的赏赐,但弘治时期1对藩王的赏赐,总体上比前一时期大为增加,表现为孝宗大量赐与藩王土地、盐引、税课钞以及修府造坟的费用,加上部分亲王之国的高额费用,数量之大前所未有。在这种情况下,藩王集团尤其是孝宗的亲兄弟们总体收入增加了不少,国家的财政收入却因此而减少了。为地方藩王的赏赐支出较多的省份,首先受到了巨大的财政压力。国家财政的压力随着土地、盐引、课钞的流失而增加,引起了官僚士大夫们的不满和担忧。
但孝宗几乎完全不顾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压力,不顾大臣们的反对,顽固地坚持把国家控制下的土地、盐引等大量赏给藩王,尤其是他的亲兄弟们,名义上是奉行传统的厚待亲王的“亲亲”之道,但实际上却是分割和掠夺了大量的国家财政收入。这同孝宗大量赏赐并加封外戚、支持并纵容宦官多方增加宫廷财政收入,具有相同的性质。孝宗大量赏赐藩王等等分割和掠夺国家财政收入的活动及其后果,反映出他本人“家天下”的理念和明帝国的私有性质,同时也反映出“弘治中兴”1不过是官方的粉饰之词。与史学界对明代前期、后期的研究相比,对明代中期尤其是弘治朝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对这一时期财政问题的研究同样较为薄弱。本文试图从藩王赏赐的角度来探讨弘治时期的财政危机。
一、土地与盐引是赏赐藩王的大宗
(一)土地的赏赐
弘治时期,赏赐藩王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土地,赏赐的次数和面积都大大超过前朝。成化二十三年(1487)十一月,孝宗赏给辽府镇国将军“当阳县孔家湾洲地一段”[2]卷6,99。弘治三年闰九月,赐与“淳安大长公主饶阳县庄田一百六十顷有奇,赐秀府顺义郡主永清县庄田二十七顷”[2]卷43,884。弘治五年二月,赐与益王“望军台地二百顷”[2]卷60,1 158。同年九月,又赐与秀府顺义郡主东安县地二十七顷。[2]卷67,1 282弘治七年四月,孝宗的兄弟衡王上奏,“以前赐丰润县庄田有不堪耕种者”,孝宗于是下令“于余田内再拨一百五十顷给之”[2]卷87,1 620。同年九月,孝宗下令将“郢、梁二王香火田地四百四十九顷先属襄府带管者,改属兴府带管”,兴府即兴王府,也是孝宗一个亲兄弟的王府,带管同赐地差不多,这样兴府一次就得到了近五百顷土地。
弘治十年五月,“户部奏先赐寿王永清县庄地五百五十余顷,乃牧马草场地,今王已辞归于官,请给以涿州等处空地五百四十余顷,从之”,可见寿王辞还多少地,朝廷就补赐多少地。[2]卷125,2 228弘治十一年六月,“赐岐王德安府田三百顷”[2]卷138,2 401。同年十一月,“命以寿王辞涿州等处庄田赐泾王管业”[2]卷143,2 505,寿王辞还的庄田并未收归国有,而是为孝宗一转手赏给了另一个亲兄弟。弘治十二年六月,孝宗“命以衡州府蒸湘水等山场湖塘十处赐雍王,从其请也”[2]卷151,2 667。弘治十三年正月,“赐寿王四川保宁府田四百三十顷有奇”[2]卷158,2 837。弘治十三年二月,赐与兴王近湖淤地一千三百五十二顷,[2]卷159,2 862首次突破了赐地千顷的记录。
弘治十五年三月,赐与汝王河南获嘉辉县地二十六顷,赐与衡王“山东寿光潍县地一百一十四顷有奇”[2]卷185,3 407,弘治十六年七月,“命以歧王所遗德安府田地赐荣王管业”[2]卷201,3 740。这又是一个转手赏赐另一亲兄弟的事例。弘治十六年八年,“命郢、梁二府所遗庄田及清出起科地二十余顷,俱与兴王府为业”,等于将二王的部分土地遗产转赐给了兴王。[2]卷202,3 765弘治十七年十月,孝宗将“歧王所遗田赐寿王三百顷,荣王六百顷”[2]卷217,4 080。这次则是将歧王的土地遗产给了寿、荣二王,可見歧王原有的土地应为近千顷。地方藩王拥有如此数量的土地及其收入,是前几朝几乎没有的。
弘治中期,已经得到不少赐田的衡王“再奏乞前齐府所遗青州等府田,户部言此田先赐德王,今不宜更易,以起争端”。孝宗同意并下令“今后诸王府凡赐有庄田者不许再乞”[2]卷145,2 537。但这个诏令发出之后,许多藩王仍然请乞不断,孝宗也照样赐与土地。到了弘治十三年五月,五府六部等部门上奏:“天下各处空闲地土,多被王府并内外勋戚之家奏为庄田”[2]卷162,2 920。到了弘治末年,有人上奏,土地有定数,不可能再增加了,而宗室人口则不断增加,并且不断请求赐地,所有的费用“皆出于民,将来供用无穷,何以处分”?因此请求孝宗下令“宗支请求土地及一应出办于民者,俱杜绝之”,于是孝宗下令“各王府再不许分外陈乞田地课程等项”[2]卷212,3 991。此时藩王占田已相当多了,孝宗的话只是一纸空文。
不仅如此,孝宗还打破了以前的定例,批准王府在新赐与的土地上自行收税。这样不仅减少了国家的部分收入,同时也大大加重了当地百姓的负担。原来此前赐与王府及内外勋戚的庄田已有定例,即每亩由官府征银三分,交足了王府应得的数量之后,其余部分归国家。当地百姓往往以这块土地上的剩余收入来支付官府的其他赋役。而一旦皇帝下令这块土地完全归王府“管业”,就意味着该地的全部收入都要归于王府,王府可以任意规定相当高的收税额,当地的百姓几乎没有剩余的土地收入来支付其他赋役,生活负担大大加重。
弘治十三年二月,孝宗赐与兴王近湖汙地一千三百五十多顷。户部尚书周经等人认为,这块土地上的“住种之人”有一千七百五十余户,“世代为业,虽未起科,然籍此以贴办税役,若归王府必生怨尤,今宜从轻,每户征杂粮二升,岁计二千七百二石,以补岁支不足之数”,但孝宗下令全部“与王管业”。周经等人据理力争,并进一步建议“乞将前地每岁所征杂粮内以一千石输府,则皇上亲亲仁民两得之矣”,孝宗仍不同意。周经等人甚至推测,如果此地完全归王府管辖,百姓很可能因为王府的逼迫而从贼造反,但孝宗还是顽固坚持自己的命令。[2]卷159,2 862-2 863
弘治十三年五月,五府六部等部门一齐上奏,其中“处庄田”一项即向孝宗建议,新赐与王府的庄田应该按照过去的定例,每亩征银三分,由当地官府收贮,业主即王府可差人来领取,但决不允许王府军校“违例自征”[2]卷,2 920。当年七月,户部在复议上述建议时,也认为这个办法“宜行之毋变”,但孝宗却对这个建议不置可否,[2]卷164,2 972-2 973很显然是在纵容王府自行征收赐地的租税。弘治十六年四月,户部奉命会同文武大臣及科道官员,“议上足国裕民之策十二事”,其中“均禁例”一项指出各王府不按每亩三分的定例征税,“有奏征五分或乞自收者,民不胜困”,因此重申并强调“宜令悉照旧制,每亩征银三分”,但孝宗将这一奏疏扣压了几个月才批示,“均禁例已有旨行”[2]卷198,3 667,实际上仍是没有明确的指示,还是找个借口继续纵容王府自行收税。各王府则凭借孝宗的纵容和庇护,从国家和百姓那里不断分割、掠夺了更多的土地收入。
(二)盐引的赏赐
弘治时期赏赐藩王的盐引,是仅次于赏赐藩王土地的重要内容,同样是分割国家财政收入以增加藩王收入的一项内容。弘治五年六月,孝宗赐给兴王两淮余盐每年一千引。[2]卷64,1 239同年十月,赐与歧王两淮余盐一万引,“助歧王婚礼之用”[2]卷168,1 293。弘治六年八月,赐与益王两淮余盐一万引,“以助婚礼之费”[2]卷79,1 511。弘治十二年九月,孝宗下令出售两淮余盐一万引,“以其价助泾王婚礼之用”[2]卷154,2 743。弘治十三年三月,赐予衡王两淮盐每年一千引。[2]卷160,2 870弘治十四年八月,孝宗又下令出售两淮盐一万引,拿这笔费用来资助申王婚礼之费。[2]卷178,3 268由此可见,上述藩王得到了高额的婚礼资助。
弘治十五年二月,“赐泾王食盐一千引,命两淮运司岁以价银一千二百两给之”[2]卷184,3 399。弘治十六年三月,“先是,命两淮运司岁给汝王食盐价银一千二百两,至是,运司以盐少不足变卖,王府久不得价,户部请于河南布政官库银内暂给三年之数,此后另议奏处。”孝宗同意。[2]卷197,3 635可见赏与藩王价银的办法,已使盐运司无法卖出足够的食盐来凑够价银了。弘治十七年二月,孝宗又赐与泾王府弘治十六年的食盐价银一千二百两,[2]卷208,3 872似乎已形成了一种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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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明弘治时期的藩王赏赐与国家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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