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经济学发布时间:2021-03-01浏览:次
摘要:信息通信技术和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与广泛适用,推动着数字经济高速发展,催生各类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不断涌现,给市场竞争模式、产业组织结构以及经营者具体商业行为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数字经济下以平台为中心的商业模式扩展了相关市场上以商品基础功能为主的商品功能叠加竞争,双边或多边市场下的跨市场竞争与融合以及非对称性定价结构等情况越来越复杂,给现行的以单边市场上商品单一功能及其价格变化为主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带来诸多挑战,现有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局限性凸显。为及时回应数字经济下相关市场界定问题,应在厘清相关市场界定基本逻辑的基础上,回归对用户需求替代变量的检视,在价格变量逐渐弱化的同时,将用户注意力、数据及商品质量视为相关市场界定中的重要变量,并结合用户需求替代发生的具体场景,重视个案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精准化分析。数字经济领域市场竞争方式逐渐由传统价格竞争转向用户注意力竞争和数据竞争,对用户需求的精准把握和持续争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竞争优势及其维持,经营者为了在注意力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必须高度关注用户需求,不断优化升级商品质量,增值叠加商品功能,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必须考虑以用户需求替代为基础的用户可转向范围和数据转移成本,以体现数字经济下个性化、定制化、精细化特征对反垄断法适用的影响,同时凸显用户偏好在需求替代分析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数字经济;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需求替代;非价格要素
一、引言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和数字技术的融合创新发展,人类经济社会组织形态和日常生活消费方式发生了深刻的改变,数字技术及基础设施已经深嵌于人类经济社会结构和治理之中,数据已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要素和核心原料[ 1 ]。在数字经济促进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给反垄断法适用带来巨大挑战,尤其是用户多归属、网络外部性、平台多边性及跨界动态竞争等特征的出现,增加了界定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的难度。
譬如,在被誉为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以下简称“奇虎诉腾讯案”)中,一审法院①和二审法院②在相关市场界定要素的选择上产生分歧,引发各界对互联网反垄断案件相关市场界定热烈且持久的讨论[ 2 ]。同时,域外的谷歌收购双击案[ 3 ]、美国运通卡案③等经典案件也反映了对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适用中相关市场界定及其方法选择的讨论。
这些案件引发了国内外专家学者对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的激烈讨论。为解决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难题,首先需辨识当前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面临的主要挑战,其次要解析现有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数字经济场景下的适用困难及现有对策,最后围绕数字经济自身发展特征及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应用情况,以效果分析为导向,改进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
二、当前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面临的主要挑战
现实中任何市场竞争行为均發生在一定的场域内,在适用反垄断法规制竞争行为时,通常需要界定发生争议行为的具体相关市场,以此明确与行为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范围,并根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的份额,判断行为人的市场地位。具体言,相关机构经由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评估涉案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对涉嫌限制、排除竞争之具体行为做出效果评估。然而,由于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作为反垄断法适用起点的相关市场界定受到了颠覆性影响,面临诸多挑战。
(一)功能替代性视域下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窘困
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过程中,商品功能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与工业经济下商品主要功能相对单一和固定的情况不同,数字经济下商品可通过更新或升级的方式在原有功能上智能增加新功能,形成多种功能聚合的复合性商品,从而脱离原有开发设计者的初衷在其他市场上实现优势功能扩展,使所谓“无心插柳柳成荫”“歪打正着”的跨界竞争成为常态。在这一过程中,经营者的成本与收益并非必然为正相关关系,流量和数据成为商品功能开发与实现的关键,在传导效应的加持下动态竞争更为明显,这给现行的依据商品功能——主要指某单一功能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方法带来很大挑战,具体表现在基准功能确定与替代性分析两个环节[ 4 ]。
基准功能的确定主要是为厘定具有需求/供给替代关系的商品提供参照。在传统工业经济场景下,商品功能相对单一且存在相对稳定的物理形态,较容易明确商品的基准功能,并以此划定相关商品的范围。在数字经济场景下,除传统商品和服务的线上化外,其他以数据为内容的商品和服务都具有很强的功能复合性特征,基于需求方的不同偏好,复合性商品的不同功能体验可以分别构成相对独立的商品或者共同构成组合商品[ 5 ]。譬如以平台作为整体提供服务内容的情形,就是由多个商品的不同功能构成一个组合商品,并由此形成一个商品的相关市场。当然,这种认识和解释能否被广泛接受还需做更详细的研究,即互联网平台及服务能否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相关市场目前还未达成共识。在很多情况下,大多数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倾向于具体到发生竞争争议的某一边商品市场,如在对“奇虎诉腾讯案”的研讨中,有学者认为需要结合实际发生竞争关系的事实,将案件界定为三个市场,包括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市场、杀毒软件及服务市场以及互联网广告市场[ 2 ],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则是将相关市场界定为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市场。由此可以看出,对平台作为一个整体提供服务,并由此构成一个相对独立市场的判断目前尚未成熟。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应以现行反垄断法适用框架和方法为基准,以具体某一商品功能的分析为前提,以此回应数字经济下商品复合性特征对相关市场界定带来的挑战。
在实践中围绕如何对功能复合性商品进行合理且适当的定位,在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尝试。原告诉称被告滥用微信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封锁原告公众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行为直接指向的“产品”是微信软件所提供的公众号服务,涉及的产品是“微信公众号”而不是“微信”④,通过聚焦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商品的具体功能来反向分析实现这一基础功能的商品载体或者说商品形态,以此准确划定相关商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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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数字经济下相关市场界定面临的挑战及方法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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