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管理者政府挂职行为研究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经济学发布时间:2020-06-24浏览:

  关键词 民营企业管理者 挂职 政治资源 配置

  作者:蓝海洋

民营企业管理论文

  挂职,即在保留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情况下,到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固定期限任职,借以发挥挂职人员特长、提供实践锻炼机会、深化挂职单位与派遣单位合作等,宏观上可认为根据社会管理及经济发展而进行的政治资源配置。在我国,挂职行为最早出现在延安时期,当时边区政府为推动农村社会改造改造和促进实践锻炼,曾大规模选派知识分子、干部和学生下乡挂职。1991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明确要组织青年干部到实践中去经受锻炼、有计划地对进行交流或轮换。近年来,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到2019年,民营企业的税收贡献超50%,投资占比超60%,发明专利占比超75%,就业存量占比近80%,企业数量占比超95%。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对拓宽政企交流渠道的需求也更为迫切,挂职工作作为其中一项重要措施,纷纷出现在各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中。例如青岛市,2013年便开始实施新生代民营企业家培养工程,确定了近千名培养对象,分批次安排到政府部门挂职。2019年发布的《青岛市壮大民营经济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年)》对挂职单位范围进行了拓展,有针对性安排到市场关联度高的经济条线部门挂职,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管理者熟悉市场化手段的优势,更好的为地方经济发展献策献力。

  一、广西民营企业管理者到政府挂职情况

  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关于着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意见》,推出进一步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55条措施,对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工作提出“要有计划地组织民营企业家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挂职锻炼”。但就目前实施情况看,除大部分政府部门挂职人员仍以国企、事业单位等体制内人员为主,民营企业管理者寥寥无几。以H市为例,市政府9名副市长中有3名为挂职干部,分别出自国企、高校及国有银行。不计算从上级政府机关下派的挂职人员,全市11个县(区)政府中,有3个县(区)目前安排有挂职副县(区)长,也均出自体制内国企、高校。由于该市是广西乃至全国脱贫攻坚的主战场之一,11个县(区)中有10个是贫困县(区),挂职工作多为加快精准扶贫工作,主要针对对口扶贫及促进产业发展。临近工业城市L市10个县(区)中,除来自上级政府机关外,有4个县(区)安排有挂职副县(区)长,也均来自国企及事业单位。

  从民营企业看,H集团(原广西JZ设计院,改制前为厅级事业单位)是区内为数不多获得政府挂职机会的民企,近五年,该集团累计派出挂职人员117名(挂职职务为科级及以上的58名),遍布除桂林外的广西13个地级市70余个政府部门。如在C市,2017年至今累计输送了20名中高级人才担任该市N县、D县副县长、F县县长助理等职务,助推城乡规划建设,实施项目涉及规划、景观、建筑、市政、园林、工程咨询、工程勘察、总承包等领域。但对H集团的挂职行为,地方政府多为看中集团中高级城乡规划专业人才,针对性引进从而推动地方城乡建设工作,对吸纳企业管理类干部挂职的较少,且集团具有体制内单位背景,前身为事业单位,与各地政府一直有着较为密切的合作。除了H集团,区内难寻来自民营企业高管挂职的县(区)政府领导。

  二、民营企业管理者到政府挂职的实践困境

  (一)缺少法律法规层面的明确规定

  201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但该条款中,挂职人员主体为公务员,对非行政单位特别是体制外单位如民营企业,并没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挂职行为予以明确。虽然各地近年先后出台关于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中屡次提到,为民营企业管理者到政府部门挂职创造条件、提供平台,但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一些政府及组织部门对安排民营企业管理者挂职行为较为慎重,对挂职行为观念上仍以体制内部为主,难以大刀阔斧的引入民企人才。

  (二)缺乏完备的管理及监督机制

  挂职人员由于人事关系不变,对其考核主要还是由原单位做出,主要依据由原单位人事部门跟踪、挂职单位评价及挂职人员自身评价,但实际考核中,原单位人事部门往往鞭长莫及,对于挂职人员的联系和了解不足,无法参照日常行为做出较为客观的评判。而挂职单位出于维护双方单位沟通的角度出发,常常对存在问题模糊化、突出褒奖,客观性得不到保证。挂职人员来自民营企业,组织部门也难以实现如对行政机关、国企事业单位等体制内单位干部的层级管理,容易出现管理真空。同时,对民营企业挂职人员还缺少相应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机制,大部分依靠挂职人员的个人自律和原单位的管理教育及制度约束,由于挂职人员本身来自体制外,对于体制内部的监督管理办法缺乏了解,加上挂职行为本身属短期任职,容易出现挂职人员“不愿被管”,原单位和政府组织部门“管不到”,挂职单位“不想严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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