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经济学发布时间:2020-04-18浏览:

  摘 要:近几年由于国内经济发展,我国居民对国外知名品牌的需求日益提高,海外代购这一新兴商业模式应运而生,同时也催生了不依托平台经营的私人海外代购。私人海外代购凭借低门槛、高回报的特点,吸引越来越多人入行,并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该行业规模日益庞大。同时,由于其法律关系复杂,交易方式特殊以及许多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消费者权益遭到侵犯后维权困难。

  关键词:私人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法》

消费经济

  针对这个问题,本文对私人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援引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找出私人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遭受侵犯的具体表现和维权困境;第二部分对私人海外代购中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与委托合同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并分析了实际购买人与代购者的法律地位;第三部分为解决消费者的维权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通过案例剖析现状

  (一)基本案情

  被告何某是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卖各种国外商品的代购者。2017年9月13日,原告陈某以19 000元的价格向何某购买4双耐克牌“OFF-WHITE×AirJordan1”篮球鞋。何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委托其居住在美国的朋友案外人杨某前往美国拉斯维加斯的一家店里购买。后杨某将4双鞋通过朋友带回国内并邮寄给何某。何某收到后于2017年10月17日邮寄给陈某的客户张某。陈某委托张某收货并委托张某查验涉案4双鞋的真假。庭审中,陈某申请对涉案4双鞋的真假进行司法鉴定,后将相关鉴定材料报送至法院司法鉴定中心;2018年5月17日,该中心答复称“无法鉴定”,原因是国内没有可以进行本案所涉鞋的鉴定机构,故未能进行司法鉴定。何某未提供在拉斯维加斯购买涉案鞋的购物凭证、物流单据。本案所涉的鞋在双方交易时并未在我国国内发售。

  (二)原被告主张

  原告陈某称,其收到货后发现4双鞋为假冒伪劣产品,质量粗糙且包裹内没有票据、合格证,经上网查询该鞋不是“耐克”正品,因此主张何某退还货款。何某称,其曾承诺陈某如对涉案鞋有异议,可以在出售后的50天内持相应鉴定凭证向出售的店铺协商处理;陈某称何某说的是两个月内提供鉴定凭证,但其未能在两个月内找到鉴定机构。

  (三)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海外代购”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只有清楚界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才能准确把握原被告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才能判断被告是否具有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对商品的定价为单一的出售价格,并未与原告明确其代购所需的运费、通关手续费、代购服务费等明细,故不应认定为委托报酬。涉案商品是被告收到货后再交给原告指定的人,所有权由出卖人被告转移给买受人原告,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并非委托合同关系,而是一般的网络购物合同(买卖合同)关系。①但由于国内没有相应鉴定机构,无法对鞋进行司法鉴定,原告也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鞋为假冒伪劣产品,所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本案反映出的私人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进行的代购,即“私人海外代购”。首先,与依靠平台作为保障的代购商不同,私人海外代购没有准入门槛,只需像本案被告一样在微信朋友圈不定时更新商品信息,通过微信或支付转账的方式即可完成交易。其次,代购商品假货盛行直接危害消费者权益。代购者与消费者之间除信任关系外没有其他保障,为部分代购提供了牟利机会。代购行业鱼龙混杂,代购者素质参差不齐,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使消费者权益不断遭到侵害。最后,私人海外代购中消费者维权时举证较传统交易更为困难。消费者无法掌握商品票据、合格证,国内也没有对国外商品能进行权威鉴定的机构,消费者无法为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法院自然也无法认定消费者权益遭到侵犯。

  二、私人海外代购行为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私人海外代购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有平台作为保障的网络交易,以平台作为保障的网络交易往往仅存在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而私人海外代购涉及多个环节,涉及购买人、代购者、销售者3方主体,所以其并不是单一的法律关系。加之,私人海外代购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图1所示),不同形式的私人海外代购中也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非现货海外代购中购买人与代购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

  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合同,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上建立的,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事务,委托人直接承受事物处理的后果。

  传统私人海外代购的模式为购买人有购买需求后,由于代购人便于购买,便委托代购人购买所需商品。最原始的私人海外代购是亲朋好友有出国旅游、出差等情况下请他们帮忙捎上一两件,后来逐渐发展为更多国内外辗转频繁的人利用自身出国便利以此帮助国内消费者购买商品从中谋取利润,最常见的有空姐、留学生等。以上情形都属于非现货海外代购。在非现货海外代购中,代购者以实际购买人的名义在国外帮助实际购买人购买商品,双方之间就建立起了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是实际购买人,而受托人即为代购者,该委托合同是基于購买人与代购者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以为购买人代购海外商品为目的成立的。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代购者就有依照购买人的指示进行代购的义务,若是因为代购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代购者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现货海外代购中购买人与代购者之间的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私人海外代购发展迅猛,消费者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此种购买方式,从而发展出了一个庞大的团体——专业的海外买手,海外买手们进行的代购一般为现货代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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