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旅游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法保护问题研究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经济学发布时间:2019-09-28浏览:

  摘 要:我国旅游产业发展迅猛,人们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带动旅游业发展,旅游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逐渐受到广泛关注。因此,本文围绕新时期旅游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法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和研究,深入分析旅游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主要体现及成因,并基于新时期背景下,提出了旅游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法保护制度。

  关键词:新时期;旅游;消费者权益;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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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现阶段旅游消费者的权益受损问题是社会热点话题,旅游消费者在旅行过程中,知情权、安全性、公平交易权无法得到保障。同时,也有许多消费者受到精神损害,面对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探讨新时期旅游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法保护问题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旅游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主要体现及成因

  (一)消费者知情权实现难

  消费者在购买旅游产品过程中享有知情权,然而在消费者实际旅游过程中,消费者无法提前对旅游产品进行充分了解,通常是在到达景点后,根据旅游景点介绍和宣传的信息来判断自己是否购买,因此,旅游景点所对产品的介绍信息是旅游消费者获取信息和判断的重要依据。然而,现阶段,我国诸多旅游景点为了达到更好的销售目标,在介绍产品过程中通常有所隐瞒,或介绍信息不符和产品真实情况,导致旅游消费者产生过高心里预期,然而所购买到的产品却并不如愿。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则是旅游经营主体缺少法律法规的约束。

  (二)消费者安全无法保证

  新时期背景下,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使之感受,因此,消费观念逐渐改变,开始追求精神层面的需求,传统旅游模式无法适应消费者逐渐增高的需求,诸多新型旅游模式出现在旅游市场中,例如团购游、自助游等。随着旅游模式逐渐增多,充分体现了旅游消费者对自由的向往,不愿受到传统旅游模式局限,更加倾向于自主安排旅游时间和地点,这样一来,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旅游风险性。针对自助旅游而言,缺少专业导游的带领,且出行时间和路线并不固定,并且大部分自助旅游均选择旅游淡季出行,在一定程度上安全无法保障。近年来,许多背包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意外的世界屡见不鲜,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旅游市场监管力度匮乏。

  (三)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侵犯

  旅游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享有公平交易权,然而现阶段,许多旅游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均受到侵犯。例如,西多低价旅游团,他们以极低的价格吸引消费者,通过诱导宣传低价使消费者与其签署旅游合同,并且在合同中并未对自己需要履行职責进行明确规定,合同中大部分内容,针对消费者提出要求。消费者在被诱导签订合同后,旅游经营者为了能够从中获取经济利润,便在旅游过程中变相索要各种服务费,但旅游整体提供的服务质量却普遍较差。同时还存在消费欺诈行为,许多旅游经营者,利用旅游消费者常识少进行误导,进而将次品以高价卖给消费者,真正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缺少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新时期旅游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法保护制度

  (一)规范旅游市场经营主体

  首先,用构建旅行团,旅行社等级评价机制,这样消费者在选择过程中,能够更加直观准确判断其规模服务水平等相关信息,为消费者选择提供更多有价值信息。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对旅行团、旅行社等产生一定监督作用,使其在发展经营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只有消费者的评价高,才能够在旅游市场中获得良好竞争力。其次,完善旅游景区管理机制,针对旅游票价持续上涨的现状,要给予有效宏观调控,可根据不同等级景区制定不同收费标准。同时,根据景区类型分别管理,景区票价的调整需按照程序逐级审批,真正做到公开透明。

  (二)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力度

  现阶段我国针对旅游经营者恶性竞争问题,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通常运用一般法律进行约束,但随着近年来问题不断增多,一般法律无法进行及时有效地修订。因此,想要切实改变这种问题,应将法律进行细化,使法律在实践过程中具备较强针对性。可依照《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完善旅游市场法律体系,规范旅游经营者行为活动。与此同时,应进一步明确执法部门的权限,将具体实施进行细分,将恶性竞争的事件归属指定部门进行处理,不仅能够增强执法力度,同时有利于职责追究。此外,建立执法信息化平台,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合作,共同展开执法活动,最大限度避免漏管现象产生。若在执法过程中产生冲突,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统一协调,逐步构建完善的旅游市场执法体系,促进旅游市场良性竞争协调发展。

  (三)健全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

  第一,我国《旅游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尚未完善,应逐步使该制度适用于更广范围中,责任主体不仅包含旅游合同方,同时应列入相关地接社、代理业务机构等。旅游过程中的旅游产品经销商、景区、酒店等,若对消费者旅游权益实施侵犯,同样应列入责任主体中。第二,应将旅游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列入法律条文中,使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精神损害,能够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合理界定精神损害涉及内容和赔偿条件,针对程度较轻的损害无需进行赔偿,赔偿的金额主要以精神抚慰目的,结合地区经济实际情况给予补偿。第三,针对较为普遍的旅游纠纷,应构建完善宿舍制度。纠纷的具体数额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同时保证纠纷诉讼的程序达到简易高效,可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协商解决。可参照三亚建立的旅游巡回法庭,使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产生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协调解决,该法庭对于纠纷解决就较高效率,可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结语

  随着近年来旅游行业高速发展,探讨研究旅游消费者权益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基于经济法视域下对其展开研究,有利于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平等关系,进一步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稳定发展。可从规范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力度、健全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等方面入手,充分发挥经济法的功能和作用,营造良好旅游消费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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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新时期旅游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法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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