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经济学发布时间:2018-06-23浏览:次
这篇证券职称论文主要探讨了证券期货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仅是我国有关部门关注的对象, 其他国家亦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从监管方式到惩治措施再到立法上的严格规制,中小投资者要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证券职称论文,证券期货案件
前言
新中国证券市场自1990年建立以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证券市场在有效配置社会资源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化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仍不够健全,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逐步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和健全市场运行机制,已是当务之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5日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又于2003年1月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化建设、对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都有重要的意义。本报告针对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纠纷,运用大数据平台检索出的2014年到2016年案件信息和裁判文书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分析,辅以相关外部数据,形成此类案件在发展趋势、地域分布、当事人状况、虚假陈述种类、裁判文书说理等方面的数据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议,为审判执行、证券市场监管等工作提供参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
一、案件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1.一审案件基本情况分析201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民事一审案件1450件。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民事一审案件2795件,同比上升92.76%。201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民事一审案件3750件,同比上升34.17%。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民事一审案件7995件,案件量呈上升趋势。
来自证监会的数据显示,近年来,证监会重典治乱,猛药去疴,2014年至2016年,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市场禁入人数均逐年递增,刷新历史峰值。〔1〕法院审理案件数量也随之上升,印证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增加与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增长是正相关关系。2015年5月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受理不再以经过行政处罚和生效刑事判决为前置条件,此类事实可能将由人民法院自行、自主认定。但我们检索了2014年至2016年三年的案件,尚未发现未经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人民法院径行、主动认定上市公司成立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案例。
2.二审案件基本情况分析201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民事二审案件1309件。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民事二审案件1302件,同比下降0.53%。201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民事二审案件289件,同比下降77.80%。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民事二审案件2900件,案件量呈下降趋势。相较于一审案件量的上升趋势,我们考虑二审案件量下降的原因是一审裁判较为合理,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裁判多持肯定态度。另外,一审采取调解方式结案、撤诉、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等方式也是二审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
(二)案由分析
在选取案由时,考虑到期货内幕交易纠纷、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案件中,不能完全杜绝虚假陈述问题的存在,另外,也是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将它们都作为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案件来研究。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案件案由分别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和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分别为7720件、273件和2件,分别占比96.56%、3.41%和0.03%。可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占了绝对的比重。
(三)案件地域分布及排名分析
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案件主要集中在广东、上海和江苏,案件量分别为3206件、1753件和939件。可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的数量受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等因素的影响,发达省份和地区案件数量不断增多。
(四)标的额分析
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案件结案标的额主要集中在一万元(不含)至五万元(含),案件量为1265件,占比为43.29%。数据与实际情况是相符合的,提起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多数是中小投资者,其中个人投资者占绝大多数,这就决定了其标的额不可能很大。机构投资者虽然在证券市场上占比较小,但作为专业的投资者,其一般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其提起的诉讼往往标的额巨大,我们检索2014年至2016年三年所有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案件,单个案件最大标的额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一案,结案标的额为64603万元。
(五)结案方式分析
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案件结案方式主要以判决为主,案件量为4999件,占比为75.54%。
(六)审理周期分析
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270天。审理周期较长,可能由以下原因造成:第一,作为一审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这样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收案数往往居其所在省的前列,法官相当繁忙。第二,本类型案件的一大特点就是共同诉讼较多,法官在接收案件时,一般会在审限内等等看,了解是否还有其他投资者起诉同一个上市公司,以便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判。第三,本类型案件有时还需到上交所和深交所调查证据,这也是造成审理周期长的一个原因。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分析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分析
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案件共有1.76万人涉诉。其中,原告8430人,被告9170人。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案件原告为自然人的有8314人、法人27个、非法人组织0家,从我国证券市场帐户数量上来看,个人帐户数量占比超过90%,占据绝对优势。〔2〕
(二)原告基本情况分析
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案件共有原告8430人。三年来呈上升趋势。
(三)被告基本情况分析
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案件共有被告9170人,呈上升趋势。
(四)原告为自然人分析
1.原告趋势分析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案件中原告为自然人的共计8354人,呈增长趋势。2.原告户籍分析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案件中,原告户籍所在地主要为上海、广东和江苏,人数为445人、408人和381人,占比为10.90%、10.00%和9.33%。
(五)原告为非自然人分析
1.原告非自然人趋势分析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案件案件中,原告为法人的个数总计27个。2.原告案件量排名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案件案件中,参与案件最多的主要为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量为6件。
(六)被告为自然人分析
1.被告趋势分析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案件中被告为自然人的共计764人。2014年、2015年人数相当,2016年人数骤增至441人。原因是证监会在2016年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均创历史新高,市场禁入人数也达到历史峰值。反映在司法案件中,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出现一个较大的增幅。2.被告户籍分析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案件案件中,被告户籍所在地主要为湖北、上海和陕西,人数分别为54人、52人和41人,占比20.61%、19.85%和15.65%。
(七)被告为非自然人分析
1.被告非自然人趋势分析2014年01月至2016年12月,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案件中,被告为法人的个数总计8350个,被告为非法人组织的个数总计7个。2.被告案件量排名证券期货虚假陈述责任案件案件中,参与案件最多的主要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案件量为2766件。
三、裁判文书程序性事项分析
我们调取了8680份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的裁判文书,鉴于时间关系,我们分析了其中的1000份,裁判文书中涉程序性事项的占比超过3成,种类为撤回起诉、合并审理,管辖权异议。
(一)撤回起诉与按撤诉处理
几乎在每一系列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都有在中途撤回起诉的。如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中,均有大量的投资者撤回起诉。原因大多是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另外的一种情况是,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都存在这种情况,我们考虑大多是原告经过理性的思考,谨慎地处分了自己的诉权。
(二)合并审理
对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而言,一般被告一方只是一家上市公司,原告一方动辄上百人,将此类型案件合并审理越来越成为一种办案的常态,法院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审理的效率及方便。如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均存在这种合并审理的情况。
(三)管辖权异议
法律对于该类案件的管辖权规定的简明扼要,不存在歧义,但一些被诉存在证券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频频提出管辖权异议。我们考虑原因很可能是上市公司出于其他方面的考量,技术性地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便给自己留得一定时间,以便处理相关纠纷。
四、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分析
我们分析了1000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的裁判文书,其中涉及实体部分处理的将近七成,发现有很多的共同点,下面进行重点分析:
(一)损害结果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
一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审判人员一般都会查明案件当中,投资者购买的是目标公司股票,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而产生亏损,以此证明案件的情况符合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确定问题
1.实施日的确定一般说来,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目标公司进行虚假陈述都有认定。因此,依据《若干规定》对虚假陈述实施日的规定,结合中国证监会的上述认定内容,案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能够确定。实践中,法院对虚假陈述实施日的认定一般采严格主义认定标准。2.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揭露日的确定,既要根据揭露的媒体是否为全国范围的投资者所能接触、是否首次揭露了虚假陈述部分或全部内容,还要结合揭露后是否对市场产生了影响,及该虚假陈述是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等因素而确定。
(三)投资差额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
在计算虚假陈述所致损失时,因价格偏离的事实业已不可逆转的发生,现有任何一种事后计算方法都无法完全还原当时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状况,进而精确计算损失。确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损失,只能是建立在相对准确和公正的基础上,同时还需考虑计算的简便易行,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基于上述原则,各地法院在确定买入平均价的计算方式时,基本都认为揭露日前卖出股票产生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关,应当予以排除。
(四)关于因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的问题
系统风险,一般应指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影响的风险因素,它由系统风险共同因素所引发,对证券市场所有股票价格均产生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为个别企业或行业所不能控制,投资人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因系统风险因素所导致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赔偿,应当从计算的投资差额损失中予以剔除。由于这些因素来自企业外部,是单一证券无法抗拒和回避的,属于不可回避、不可分散的风险。
(五)关于企业自身经营风险的问题《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以山东海龙公司证虚券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为例,山东海龙公司因经营不善、业绩重大亏损等因素并非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以剔除的因素,故山东海龙公司要求将因自身经营原因非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当从投资差额损失中予以剔除的辩称理由,无法律依据
六)关于重整计划的问题凡是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前发生的债权,包括债权真实性和数额尚处于不明确状态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依法进行申报。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即使债权人未进行申报的,其债权仍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进行清偿。以山东海龙公司证虚券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为例,本案虚假陈述发生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2日期间,即法院裁定受理山东海龙公司破产重整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主张的因本案虚假陈述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该债权应当属于破产重整债权,可以在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未进行申报的,其债权仍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即“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进行清偿。
五、相关建议
结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的特点和成因,提出以下建议:
(一)推进证券期货虚假陈述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针对证券虚假陈述类纠纷案件的特点,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系、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监管部门组织管理、人民法院司法引领、调解机构具体实施、市场主体积极配合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新格局。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可通过视频调解、在线调解等方式,尽可能以灵活、便民、高效为原则,减少工作环节、简便工作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形成纠纷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集团诉讼模式
我国应合理借鉴美国等国家的证券集团诉讼规则,确立我国的证券集团诉讼模式。如:(1)扩大集团诉讼之诉因,证券虚假陈述是指违反信息公开制度,在有关文件中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重要信息作虚伪不实的披露或者故意遗漏、隐瞒的行为,针对上述问题的诉讼都应属于证券集团诉讼。(2)建立赔偿分配机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证券集团诉讼中,制度设计应贯穿维护集团成员利益这一主线。至于集团成员的具体赔偿额,应使用一个以交易时间和证券数目为变量的固定公式计算得出,发挥集团诉讼对多数人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进行救济的功能。
结语
近年来,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证券民事赔偿立案前置条件的取消,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总体数量不断增多,法院在处理审判该类案件的过程中也形成了基本的审判思路。从现有的裁判结果看,法院仍较为注重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判令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较大。但此类案件也并非“起诉必赔”,亦并非“赔必全赔”。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上市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虚假陈述,或者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认定上市公司的涉案行为对损失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只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判定驳回投资者的诉讼请求或者支持投资者的部分诉讼请求。通过本专题的分析,对于法律从业人员而言,可以从宏观上了解该类案件的审判趋势,深入研究和探索此类争议的解决之道。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当更加重视和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对于中小投资者,可以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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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证券期货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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