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问题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经济学发布时间:2017-12-21浏览:

  这篇投资管理论文发表了山西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问题,论文介绍了山西风险投资制度的现状,明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任务和目标。针对风险投资制度规范的现状提出了投资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于山西风险投资的发展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投资与营销

  关键词:投资管理论文,风险投资,存在问题

  众所周知,山西自改革开放以来,便是全国的重化工基地、能源大省,由于这一基础产业2001年之后有着非常高的利润率,因此,山西的高新技术、科技转型无不以能源产业为基础,而由于能源产业有着特殊的属性,企业运营更多的依靠原材料,再加上内陆城市的影响,这样使得山西的产业资本很难有大的决心做根本性的改变。山西省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证监会等机构发布对山西风险投资行业的政策性文件众多,这些文件对发展山西风险投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山西风险投资制度规范现状

  2009年7月1日实施《太原立法促进科技风险投资条例》,该法规为中小企业利用科技风险投资进行创新创业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条例的亮点在于有效拓宽了科技风险投资的投融资渠道,例如条文中允许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采取公司制之外的有限合伙组织形式;并可以以其全额资本投资,也可以在法定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同时该条例突出了风险投资中介服务的作用,鼓励中介机构与其他市场主体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等等,这些规定无疑对吸引社会有效资本的进入扫清了法律障碍,极大拓宽了风险投资的融资渠道。2010年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15号文件,《关于印发<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于创业投资资金的来源和运作方式进行了系统部署,由于文件过早下发,而且一些投资主体和被投资主体对于文件的精神了解不到位,带来了其中指标体系难以实现,一些项目无法实现盈利。

  2011年7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晋政发〔2011〕21号,从战略新兴产业入手推动风险投资基金扶持;2012年12月,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备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对于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单主体投资、投资范围、备案单位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定。2013年8月9日,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对于高校、科研院所、高科技专业人才等进行了相对确定的指标体系规定,明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任务和目标。

  2015年9月1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建设众创空间、支持建立众创服务平台、简化商事流程、鼓励科技人员创业等多项规范。2015年10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发展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依托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革、发行企业私募债等方式,孕育中小企业。2015年07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金融改革发展总体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2015年12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实际业务推进方面,2006年3月,山西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共同发起设立“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该引导基金采取“基金的基金”运作方式。通过其引导,有效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2015年设立战略新兴产业、文化产业、体育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其中政府以24亿元作为引导基金来吸引民间资本的进入,从而带动山西经济向上发展。

  设立该种产业基金就是为了建立基金管理公司市场化的产业发展新机制。为了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凸显企业的主体地位,该产业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机制,形成产权清晰、制度完善、规范运行的现代产业基金运行模式,为新兴产业市场注入活力。总体来说,政府引导基金的创设为山西省发展风险投资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尤其是新创设的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一定程度上对促成山西产业结构转型有很大的帮助,有利于创业企业搭乘创业板上市的快车,从而为吸引风险资本的进入和资本的退市有一定的帮助。但对于发展风险投资所需的外部资金进入本省的法规措施、资本退市的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力度还不够,同时吸引风险投资进入本地的产业链品牌的司法保护环境欠缺等,这些均不利于风险投资在本省的发展。

  二、山西省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风险投资在我国发展的历史并不长,很多制度性的问题是山西乃至全国都普遍存在的。故笔者先分析我国风险投资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再分析山西省存在的问题。

  1.现行法治环境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于本世纪初,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需要,从上世纪改革开放以来,便比较重视政府、政策功能的发挥,政府的政策在引导经济发展中,成效卓著。基于经济发展的模式不同,显然各个城市也有着不同的特点,对于山西来说,由于过分依赖于能源经济,自然在能源为中心的科技创新方面,有着一些优势。但是对于完全陌生的行业,我们的风险资本自然在孕育这些产业的过程中,很难找到合适的企业。从企业生态系统来说,大部分企业都依托于一定的产业链,如果没有很好的产业链条作为基础,风险投资的投入通常也不会得到较高的回报。从风险投资的风险和回报比,也可以看出,风险投资通常需要有较高的风险,而一些规范性文件中,所表达的需要对投资人量化而且稳定的投资回报是很难实现的。

  2.资金准入法律制度不宽松。目前,我国的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天使投资人、政府引导基金、风险投资机构等等,狭窄的融资渠道成为制约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先决因素。没有丰富的资金来源,再好的投资项目也无法真正运作。因此,放宽对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限制是极其必要的。相比之下,用于战略储备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于允许市场化运营,自2000年成立到2013年底,基金累计收益4187.38亿元,年均收益率8.13%,远超过同期2.46%年均通货膨胀率。就OECD成员国(日本除外)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组合来看,债券投资约占50%,股票投资约占36%,不动产和其他投资品约占14%,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却限制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领域。

  3.有效的监管体系尚未形成。在发达国家,监管体系已发展成熟,体系内部监管机构、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相互配合,有效保障了风险投资的运营秩序。在山西乃至全国,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监管职能主要由财政部、保监局等政府部门执行,带有很重的行政色彩。由于政府本身不参与风险投资,对行业的监管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不是力度不够就是过多牵制了风险投资的发展。风险投资协会虽已建立,但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主要职能是为行业内部提供信息服务,很难起到自律的作用,所以监管体系的缺失造成了执法的困难,增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不利于风险投资资金的进入。

  4.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不畅通。风险投资的目的不在于取得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而在于资本增值。顺利的撤出资本是风险投资机构实现利润的关键,其在整个风险投资评价体系中所占权重较大,而发展现状的评价值却排名在后。在我国,缺乏一个供风险投资顺利退出的市场平台,这不仅是全国也是山西省近期难以解决的问题。企业IPO难度大,但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设置的条件很高,同时由于场外交易市场不发达导致风险资本的无法实现有效退出。而新三板市场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了除IPO以外又一条的退出渠道。但由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缺乏相关的转板机制,新三板企业仍只能通过IPO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场内上市。

  5.山西省吸引外部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法规措施不足。从税收方面展开此问题,目前我国深圳、上海、北京等发达地区都已采取鼓励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如深圳市规定凡在深圳注册、对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两免八减半);上海市规定在上海注册的创投机构按照上述规定投资的享受三免两减半;北京市规定创投机构可以享受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山西省对风险投资机构和投资者尚没有明确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且形式单一,基本只有税收减免一种形式,同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规定不甚合理,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尚未统一,中资企业不享有外资企业的利润再投资税款的退免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顾培东.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法律资源分享问题.中国法学,2008(3)

  [2]王锡锌.公众参与和中国法治变革的动力模式.法学家,2008(6)

  作者:路程

  推荐阅读:《投资与营销》自创刊以来,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国内中小投资者工作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参考期刊,其影响力愈来愈深入人心。

期刊VIP网,您身边的高端学术顾问

文章名称: 山西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问题

文章地址: http://www.qikanvip.com/jingjixue/433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