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经济学发布时间:2015-02-06浏览:次
摘要:机会主义内部资本市场运作还构成上市公司偏爱股权融资的重要动机,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为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对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进行机会主义操纵。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资金需求通过内部资本市场渠道传导演变为上市公司的引致性资金需求,配股公司中相当大比例的公司不是完全出于自身需要而募集资金,而是充当大股东间接融资的中间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配股资金并没有用于非常有价值的投资项目,而仅仅是输送给了大股东,而这种资本输送往往都是缺少对应收益的。一边是资产的虚增与质量的下降,大量的现金转换成了应收款项,一边是缺乏对新项目的投入,投资收益匮乏,最终结果必然是经营业绩的下滑。而这也必然导致长期市场回报的下降。
关键词:上市公司,证劵,投资
多样化的方式,多样化的市场选择;好的公司自然会有人愿意出资,不好的公司老股东也未必愿意出钱追加投资,市场化的程度越高,对再融资行为的约束也就越理性。因此,发展多元化的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是我国资本市场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也是使配股趋于理性化的必要保证。
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在制定相关融资政策时充分考虑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意愿,为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新股或公开增发新股创造一个较好的政策环境,上市公司年报是公司一年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状况、现金流入流出情况等各方面的经营活动的综合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和影响政府监管部门的行为。虚假的净资产收益率可以骗取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配股申请的认可,因此,应加强注册会计师对年报的审计工作,对企业利润的构成作深入细致的分析,突出主营业务利润的作用,扣除非经常项目的盈利,使净资产收益率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
由于配股价格总是低于市场价格,所以配股权是有价值的,这两个价格差距越大,配股权就越有价值.考虑到部分股东放弃配股的现象,建议建立配股权交易市场.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使上市公司尽可能多地筹到所需资金;二是可使希望参与配股而又没有配股权的投资者对公司投资;三是放弃配股的投资者可获取转让收益。
对上市公司来说,对所投资项目的投资额,运营期、现金流和风险程度等指标要进行具体的科学论证,不合格的项目果断不上马。对证券监管部门来说,要对上市公司的配股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不仅要看项目是否可行,而且要看公司以往配股资金的运用情况,对于频繁变更投资项目或是将配股资金存入银行的公司,不接受其配股申请。
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必要的批准后,向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认购配股股份的行为。配股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方式之一。市场上简称的“配股”与“增发”统称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向原股东配售股票称“配股”,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称“增发”,投资者以现金认购新股,同股同价。配股指向公司原有股东按比例增发新股票的一种融资方式,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配股再融资方式涉及到利益如何在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分配的问题,因此,中国股票市场对上市公司配股行为的反应可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上市公司配股行为向股东和投资者提供一个信息,我国上市公司取得上市资格、配股和发行新股是以“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唯一核心控制参数的。由于该参数条件单一,导致了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获取资产转移收益,操纵利润,加大投资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等问题的产生(彭晓洁;2006)。从外部流通股股东和提高市场效率来说,有的学者提倡应该采用配股方式(管征;2008),而有的学者不提倡配股融资。
在公司上市后进行再融资的方式中,配股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作为一种主流再融资方式,配股为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资金保障。配股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很多配股公司在进行配股时存在很多不规范行为,造成市场普遍认为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圈钱”,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研究上市公司配股融资选择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配股是上市公司持续融资的主要手段。1997年以来,上市公司配股力度有加强的趋势,无论是配股公司家数、配股比例或配股价格都有上升的势头。首先,扩大资本规模是配股的直接原因。配股可以使公司的资本和股本实现双重扩张。例如,一家公司上市时的股本为1亿股,股价为10元,每年按10∶3的比例配股,5年后公司的总股本将为100005=37129.3万股,净增27129.3万股,按平均配股价8元计,可获资金21亿元。其次,改善企业财务结构,配股不仅可以提高其债券的评级,而且可以改善股本结构,降低国家股比重,提高社会公众股比重,使社会公众股东认购更多的股份。第三,通过配股进行资产重组。大股东根据上市公司的业务情况将优质资产注入,实现资产重组.与现金资产相比。
我国对上市公司的配股行为给予了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对于净资产收益率的指标上,但随着时间和资本市场的逐渐完善,我国逐渐放松了对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如新《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法律变化的情况来看,配股的硬约束条件ROE全面解除,取而代之的是软约束条件,配股政策在逐步向市场化靠拢(徐军辉;2007)。这说明我国配股的制度性因素影响企业的配股行为。
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配股融资成本要低于公司举债,而且配股资金几乎是无代价地使用,再加上上市公司配股再融资较易实现,所以符合配股条件的上市公司大都会有配股倾向。2000年中国上市公司的配股融资热潮并无降温趋势。从配股融资行为选择来看,上市公司配股动机无减弱迹象(阎达五;2001)。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有着一定的控制能力,掌握着第一手的公司信息。
为使上市公司达到配股资格,进而达到实现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目的,在配股前三年,大股东减少了对上市公司的资金侵占,而在融资后对上市公司资金的侵占程度则与其他公司一样,说明了大股东“先输血后抽血”的资源侵占动机,证明了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在配股前的资金支持行为与配股后的资金占用行为,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提供支持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长期利益。
根据国外的“融资优序假说”,上市公司融资遵循内源融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的先后顺序。我国的现实情况取明显不同,配股和增发成为上市公司的首选再融资方式。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具有强烈的股权再融资偏好,主要目的是实现对中小股东的掠夺。大股东可以从股权融资中获利而偏好股权融资。配股时一种特殊的“圈钱”行为,从2006年开始证监管理部门要求配股时老股东认购不得低于配股股份的70%,宣告配股的公司数量大大减少了,也说明上市公司大股东配股存在“圈钱”动机。
我国上市公司,虽然也表现处优先使用内部融资的倾向,但由于国有股股东普遍不到位,严重削弱了股东对经理层的约束,上市公司没有分红派息压力,外部股权融资成本成为公司管理层可以控制的成本,所以国内债务融资的顺序明显排在外部股权融资之后。配股和增发新股是上市公司外部股权融资的两种主要方式。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发布之前,由于增发新股的审批比配股更为困难。因此,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上市公司应当首先采用非承销配股方式发行新股,然后才是承销配股方式发行新股,而不应选择公开增发新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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