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职称论文正确认识当下矿业经济的发展管理趋势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经济学发布时间:2015-01-09浏览:

  摘要:在当下施行的规定当中,是把为了取得矿业权所花费得费用和后期持续发生的费用都算作了当期所产生的成本中。可是什么时候进行矿业权的转让却不能够确定,这使得出让的收入和结转的收入不能够行成对应。如果出让了勘探权,那么主要花费的费用就结转了,这样利润就显得非常的高,使得税费就非常的高,这就是为什么有些勘探单位没有依照规定进行审核收入,而采用其他手段进财务进行处理。

  关键词:矿业经济,经济核算,财务发展

  在进行地质勘探寻找矿产资源时,投资风险是十分高的。因此探矿权的价值也不能够准确确认,所以应该不定时开展减值测试,这项工作的进行要依据会计审核的相关要求。和勘探权一样采矿权如果要进行出让,也必须开展减值测试。

  现有的规定没有对取消勘探权的原因及类别进行考虑,只是把在地质勘探方面取得的成果转成了了成果科目,没有形成的就当成了这一期的损失。上面叙述的只是一部分不合理的现象,还有就是现在一些勘探单位,没有法律观念,税法意识淡薄,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也不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同时一些税务部门和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利,导致一部分地质勘探单位不按规定对矿业权进行审核,也不及时对收入进行结转,有的甚至还有两个账目的存在,更有的还有偷税漏税的行为,这使得国家蒙受了很大的损失,因此需要尽快填补这方面的空白。

  地质勘探单位在获取开采权利后,应该进行资本化。要想取得开采矿产的权利必须缴纳一定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应该直接算作无形资产。如果国家也投入了资金,那么必须对获取开采权进行缴纳价款,这可以采取应该缴纳的费用来进行处理。如过是对开采的权利进行了购买,那么所花费的资金应该直接算作无形资产。

  勘探矿产资源的权利是一种寿命不能肯定的资产,因为我们没有办法预知这项权利什么时候能给勘探单位带来经济效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这个准则指出要进行减值测试,假如通过测试证明已经减值了,那么要做一些相对应的准备。所以对于勘探开发权这个无形的资产要在每一年的开始和结束都要进行审核。假如能够收回的资金小于它的账上的价值,那么要进行减值准备。对于这个损失如果进行了确认,那么以后在进行会计审核时候也不能将其转回了。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假如要进行转让,那么它也是一种不定的无形资产,应该照着勘探权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如果是自己进行开发的,那么这个就可以确定其能够使用的寿命,要在矿产进行产出的那天进行定期的摊销。

  取消进行地质勘探有很多的原因,可能是勘探没有结果,也可能是超过了规定的期限,还可能是要进行出让。如果出让勘探的权利所取得收入就应该归为主要的业务收入来进行审核计算。如过国家也进行了投资,那么就要看国家出资的比例,按照相应的比例增加国家基金,剩下的都要按照一定的方法把它们算作主要业务收入。

  当今社会矿产资源消耗巨大,矿产资源几乎是供不应求,这种供需矛盾十分的严重,勘探单位的会计审核和计算对于日益昌盛的矿业权交易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要逐步完善核算制度,制定专门适应于地质勘探单位的审核规程,使财务信息能够更全面更好的映射出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而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得到显著的提高。

  对矿产进行勘探和开发的权利不等于矿产所有权,这只是对矿产资源的一种经营权,但是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开发使得矿产资源不断减少,并且这些资源在目前的环境条件下是不可能再生成的,所以也不等同于使用权。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拥有的,也就是所有权者是国家,这一点在对矿产进行勘探开发的前后都不会发生改变,只有得到国家的许可才可以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开发,可是一旦矿产资源被开采出来变成了产品,那么变成了产品的矿产资源就归开矿人所有了。从这个角度来说,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实际上就是使得拥有权发生了改变。

  在我国国境内,在一定区块上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的权利,也就是对一定储量的矿产进行开采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一种很特别的资产,它有如下的几个特点。①无实体性:勘探开发矿产的权利所具有的价值不是实体物质,能代表它价值的就是地质勘探结果,地质勘探的结果离不开资本和劳动的投入,这两者的相互结合才产生了地质勘探结果。②可出让性:《矿产资源法》这部法律明确指出依据相关的法律,矿产的勘探和开发权利可以进行转让,勘探开发矿产资源的企业会经常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或者是度过难关可以出让矿产开发的权利。③高风险性:对于地下矿产资源进行勘探投资费用很高,地质勘探就是利用一些技术设备对地下是否有资源存在进行勘探,然后运用理论知识进行推论和分析,并进行实物研究来确定矿产资源是否存在,以及规模的大小,这种投资风险极高。因为对地下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可能会找到,也可能找不到。一旦失败一切投资就收不回来,可以说是什么资产也没有得到。

  国家拥有国产资源的所有权,为了开采矿产资源,国家必须在科研项目上进行投资,以研究勘探开发矿产资源的技术,确定地质储量,确定地质条件和开采难度。一般在没有搞清楚地质储量的情况下,勘探开发矿产资源的权利是一种不具有货币形式的资产,属于一种看不着的资产,因此有的时候会把这个权利划归为无形资产。我国的财政部在2006就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在这个准则当中把无形资产又分成了两个方向,一个方向是像专利、商标的这一类可以辨认出的资产,另一类是像商誉等这一类不可辨认的资产。然而对勘探开发矿产资源权利的资产这一概念却没有划归为无形资产。对于矿产资源有勘探权和开采权这两个权利。勘探权就是指的勘探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和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探的权利,要在该区块内进行详细的探查,从而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类型,储存条件等,如果通过探矿得出该区域的矿产资源具有开采价值,那么就可以进行转让和计量,这就形成了勘探权人无形的资产。开采权就是对已经探查清楚具有商业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就行规模开采的权利。对地下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经过详细的勘探可以计算其储量,这样就可以让市场来决定它的价格,也可以由开采单位独立开采,并进行有报酬的转让,从这个角度来看开采权是一种有形的资产。但是它又有别于有形资产,比如固定和流动的资产,有自己的特殊属性,所以这种资产可以归为其他资产。然而在国外已经对这种资产有了一个特定的称呼,称这种资产为递耗资产。

  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的权利是勘探单位的一种无形资产,这种权利是企业的财产权,这在《矿产资源法》这部法律中已经有了详细的规定。在最新下发的《物权法》这个文件中对勘探开发矿产资源的权利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勘探开发矿产资源的权利并不等同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指的是对他人所拥有的物品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占有和使用以及获得效益的权利。当然了这也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矿业权必须走行政审批程序,得到许可以后才能进行,基于这个原因许多的专家和学者都把矿业权看成了准用益物权。对勘探开发矿产资源权利的分析有很多种,但是不能否定这种权利就是一种资产,没有实物形式但却具有经济价值,是一种无形资产,应该按照无形资产进行审核。勘查单位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地质勘查,勘查单位在进行地质勘查的时候要消耗成本,而矿业权是他们进行投资的关键所在,我们在进行审核成本的是候忽略了勘探权是属于无形资产的。将开采权获得所需的成本划归到管理成本中,与无形资产的审核也不相符,因此要进行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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