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经济学发布时间:2014-12-09浏览:次
摘要:明确利益分配制度激励发明人。在发明和创新的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之间,几乎始终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而排他性的产权将激励所有者去提高效率和生产率获得更多的知识和技术。正是这种激励的变化解释了人类在过去一万年中所取得的巨大进步以及相形之下在原始狩猎采集时代缓慢的发展。美国1986年通过的《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了专利转让收入的15%归发明者所有,从法律上保证了发明者的权益,强有力的推动了产学研深入开展。我国也制定了一些法案,但总体还不完备,有的法案的陈述不太明确具体,所以需要进一步丰富完善。同时制定与之相匹配的政策、法律以保障制度的顺利执行。其次,改革教师及科研人员的评估制度将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纳入到绩效考核中去,改变过去重立项轻应用、重成果轻转化的局面。在一些应用性很强而“横向成果”又易于客观度量的学科,适当增加“横向成果”在职称晋升中的评价权重,这样不但可以增强教师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激励,也能够为高校增加急需的研究资金。有激励才有动力,激励发明人就是激励创新,就是激励经济发展和国家强盛。
关键词:经济学,经济制度,产学研究
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以及国家理论来分析产学研合作创新的问题,为产学研合作创新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支撑。但实践中,只有把理论细化为具体的规则、并给予一定的法律保障和实施监督才能使问题得以圆满解决,所以我国的产学研合作创新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制度,另一方面要给予法律支持以保障制度的实施和有效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产学研合作创新的长期稳定有效的进行,为经济发展提供不竭动力为创新国家建设提供核心竞争力。
制度理论由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和国家理论构成。交易费用是指交易中获得信息的成本、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欺诈等行为所形成的成本以及检查、监督实施合约造成的高昂费用。产权是个人支配其自身劳动及其所拥有的物品与劳务的权利,主要包括对财产的使用、从财产中获取收入以及让渡一种资产或资源的一系列权利。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是交易的前提也是交易的保障。降低交易费用和界定保护产权,离不开具有强制力的国家,因为在非人际关系化交换的条件下,纯粹自发的第三方实施系统的交易费用是相当高的,而由政治组织作为第三方,动用强制力量来实施合约则在监管与实施合约方面存在着巨大的规模经济效应。也就是国家通过提供一个产权结构规定竞争和基本规则,从而减少交易费用,促进社会产出的最大化和国家税收的增加。
产学研合作创新体现为创新资源投入与创新成果产出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输入的是资金、人才等创新资本,输出的是知识和技术等创新成果,这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过程,但产学研合作创新和一般的生产过程不同的是各创新组织间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也需要输入信息由此造成交易费用增加,所以目前我国产学研合作创新中存在的问题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主要是合作前的产权准入问题、合作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交易费用过高的问题以及合作后的产权归属利益保护的问题。
教育体制、人才交流机制导致的人才短缺的问题。众所周知技术竞争就是知识竞争,知识竞争就是人才竞争,人才是技术创新各要素中的主体性要素,随着全球范围的科学技术发展,新知识大量涌现,原有知识不断老化,这些使企业产生了对创新应用人才资源的大量需求。而人才的供给一方面靠教育培养,另一方面要靠现有人力资本的充分合理利用。这就涉及到我国现有的以政府投资和管理为基本模式的国民教育体制和人才流动机制的问题。由于教育计划体制的存在使得我国高校无权对现有的学科、专业设置、科研组织和管理方式、人才培养模式等进行自主设计,使其与经济发展和企业需求紧密结合。从而造成了产学“人才两张皮”的现象,导致企业缺乏具有创新和实践能力的科技人员,而大学毕业的学生面临毕业就等于失业的窘境。造成我国产学研合作人才缺乏的另一个原因是大学和产业间人才流动机制的僵化,尤其是大学限制有知识懂技术的人才到企业或者其他创新机构做兼职的规定,使得教师被束缚在象牙塔内埋头探索,虽然这种人事制度可以提高科技教育工作者的效率但这种制约一方面使得企业难以充分利用有知识和技术的专家学者,另一方面也往往造成研究者的研究脱离现实,以至于研究成果很难在实际中加以运用。教育体制和人才机制的僵化问题究其实是一种产权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给学校以权力使其根据社会和市场需要培养人才而不是根据计划来,给科研人员以自由流动的人事自主权使其达到合理利用自身的优势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尽力。
民间资本限入与创新资金不足的问题。在产学研问题中,资金缺乏是首要因素,资金的稀缺一方面是由于投资总量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资本产权限制导致融资渠道狭窄造成的。我国R&D投入主要是企业和国家投入,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资金薄弱无力承担风险,尤其是面临承担高风险巨大压力的企业当先期投入的创新资金数额超出它本身的承载能力时,它们往往会对高新技术的开发望而却步,或者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只愿承担部分而不愿承担全部风险;学校和科研机构自身不具备自我转化的资金能力和实力,而对高风险高回报具有浓厚兴趣的民间资本却由于垄断和限制进入很难参与合作创新。例如我国民间资本在垄断性行业如电力、电信、邮政、金融、烟草、石油、铁路、航空等中所占比重较低,都在10%以内。另一方面民间资本主要在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工程和其它公共服务领域可以进入,而在经济和社会领域民间资本则被限制进入,这种限制性规定阻碍了民间资本参与融资的机会,同时也阻碍了企业创新的动力,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结果一方面导致中小企业创新动力不足从而转向短期的且固定资本投入较少的投资,另一方面也容易形成资本的“黑市交易”,而一旦企业破产投资者的资本将一去无回,利益严重受损,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的产学研合作创新。产学研合作创新对资金的大量需求使金融资本成为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这造成了资金与创新技术的相对价格变化,根据制度变迁理论,这种相对价格的变化定会造成相应体制机制的改变,在国家和企业投资水平一定的情况下赋予民间资本以参与合作创新的权力是应有的制度选择。
产学研合作创新过程中制度保障不足导致交易费用过高。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由于科研院校在人才培养、知识传播和研究开发等方面具有信息优势,而产方在市场、生产、营销等关系、信用、组织文化等方面占有信息优势,这样就造成了信息不对称。再加上产学研合作中不同的创新主体有同的价值偏好和不同的利益诉求,这样就常常引发风险溢价等欺诈行为,风险溢价取决于另一方背信行为并给第一方带来成本的可能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人的理性自利性客观上阻碍顺利进行,增加了产学研合作中的交易成本,这就需要具有强制力的国家为顺利进行提供制度保障:完备的沟通交流基础设施和积极的意识形态引导。可是目前我国虽然在通讯、网络上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但针对产学研信息发布平台却非常少,没有一个能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耳熟能详的知名信息发布平台,因而他们之中若有合作供需信息自然也很难考虑到通过产学研合作信息渠道发布,取而代之的是通过个人社会网络联系。
产学研合作创新过程中信用体制的问题。产学研合作是建立在各创新主体交流和沟通的基础上的,沟通的成败直接影响结果,所以沟通过程中的信用机制的建设举足轻重,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市场的信用体系还不完善,所以交易过程中存在各种主观上的不道德行为,这种行为无法靠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来消除,只有靠信用体制的建设来约束,所以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因信息沟通造成的交易费用问题离不开非正式约束的建设。
产学研合作创新输出的一方面是知识技术等知识收益,另一方面是创新技术投入市场后的经济收益也就是所谓的剩余价值。但是由于利益所趋使得产学研合作后的组织间的知识权益归属问题和个人收益的剩余价值索取权的问题成了目前影响我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的两大难题。
组织间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在我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主要是合作组织间的问题,主要由《合同法》来调节,《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也就是在产权归属上采用约定优先,共有作为法定补充的原则。但是在约定的谈判中由于人的理性自利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性,难免会出现欺诈以及违约行为,增加了交易费用,即使没有合作前的约定,作为共有的知识产权在制度实施上也是困难重重,一是其他共有人能否阻止任何共有人实施共有的知识产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阻止任何共有人实施知识产权。二是其他共有人对任何共有人实施知识产权所获得报酬的分配方式如何确定。虽然专利法做出了某些规定,但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常常引起争端。
个人剩余价值索取权问题。产学研合作创新经过了合作前资本的筹备,合作过程中的精诚合作后取得的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才对经济发展有利,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研成果转化率却很低,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是80%,我国仅为25%,而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造成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创新者的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偏离造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一般对企业对社会能带来难以估量的收益,但目前我国产学研合作创新主体科研人员的收益却通常限制在论文发表、成果鉴定和获奖以及职称评定上,没有产业化的收益抑制了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使得许多科技成果停留在样品、展品阶段,鉴定会变成了葬送会。这种合作结果不能不说是失败的产学研合作,只有合理的利益分配才能激励合作各方的积极性,使得合作长期有效进行。针对产学研合作前产权的确立问题、合作中交易费用的问题以及合作结束后产权的保护问题,我国亟需进行制度改革制度创新为产学研合作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教育体制和人才流动机制改革。对人才的大量需求以及我国当前教育体制以及人才流动机制的僵化造成了人力资本的短缺,需要技术人才的创新型企业和需要凭人力资本来获得收益的大学亟需政府出台政策,赋予大学面对企业需求而实施人才培养的权力以缓解人才的供需矛盾,赋予科研技术人才机动灵活的人才流动权力,以充分合理利用现有人才,也就是赋予大学和个人以人事自主权。人事自主权作为个人谋取收益的社会性制度约束,首先要在宏观上破除各种制度障碍,其次还要在微观上设计合理的人力资本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样才有可能建立以企业为中心的科技创新体系,实现企业和大学的共赢。首先,以政府为主导建立按社会需求培养人才的体制机制。为了支持如生物技术,医疗和金融服务类的“战略”化行业,新加坡政府不断扩大这些学科的高校招生,并首次允许设立私立大学。政府根据社会需求进行学科设置,并允许社会办学共为社会发展提供亟需人才,这样一方面满足了企业所需,另一方面也缓解了金融风暴带来的失业危机。其次激励学校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或者做咨询,对企业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可以满足企业对高科技人员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丰富了他们的实践经历。大学可以制定激励机制以奖励那些参与创业活动和区域产业的顾问,包括通过修改绩效评估指标以及实施各种方案,如对那些运作孵化中心、在工业培训处劳动、在公司实习以及在当地企业咨询等的人员进行奖励。再次,体制创新激励企业为学生实习敞开大门,实用人才的培养离不开企业这个“试验田”,面对企业担心试验打乱其生产秩序的的顾虑,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政策或者财政政策激励学研企业,为这类企业提供免税收或者提供一定经济补贴,从而使企业为国家创新人才培养提供实践平台。
金融体制改革拓宽融资渠道。产学研合作创新对资金的大量需求使金融资本成为一种相对稀缺资源,这造成了资金与创新技术的相对价格变化,根据制度变迁理论,这种相对价格的变化定会造成相应体制机制的改变。如为了拓宽融资渠道以发展经济、拉动内需2005年我国国务院出台“非公36条”“答应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行业和领域,加快进行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反垄断法》、《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系体例改革工作意见》以及2010年(1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进一步拓宽了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指示,为民营资本民间资本平等竞争、平等进入进入垄断行业扫清了轨制上的障碍。但这些法规制度对于民间资本参与国家创新还是设了门槛,如《意见》的第二条就规定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由政府投资,这就把民间资本排在了门外。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产学研合作技术创新来支撑,产学研合作创新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我国现在仍处于发展中国家,合作创新仅靠国家和企业投入根本不能满足高技术创新资金的需求,为此我国要进一本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扩大市场准入、拓宽融资渠道为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和发展经济提供保障和服务,也为国家的创新和税收提供新的来源。
加强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建设。根据制度变迁理论,产学研合作中信息成本的增加,势必催生相应的信息收集和发布的组织机构的创立,以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减少交易费用。因为信息一旦被搜集到,任何数量的买者和卖者都可以利用。搜集信息的成本不受利用信息的人数影响,在网络技术发达的当今时代,信息成本还不受距离的影响,而且人数越多,单位成本越低。
加强沟通交流机制建设。信息的沟通交流首先要靠基础设施建设从外部减少交易费用,为此政府一方面要出台相应政策规章为产学研合作交流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搭建信息服务平台、设置信息流通传递网络、提供科技情报专用数据库、组建科技中介机构等。从而增强合作各方的互识并权衡其中的相关因素,减少不确定性以实现收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制定相应的政策法律、培养综合素质高的专业科技中介服务人才为各行为主体的沟通交流创造条件。其次,出台相应政策激励相应机构建设使交易成本内部化从而获得各方效益最大化,像德国的弗朗霍夫协会、日本的政府联合企业集团、澳大利亚的跨部门合作研究中心等都是由产学研以及政府积极参与组织的合作机构。合作机构具有统一的资金和组织管理、统一的战略目标、合同和组织安排以及作为政府行政程序一部分的评估措施、拥有个别的研究人员渴望稳定的就业机会、或至少有明确的职业发展途径。这种稳定性的机构避免了产业或者大学因其在合作中的优势地位而产生的“偷利”行为,但需要一定的规模、技术能力、资源能力与经济管理能力。我国的产学研合作组织要一边积累经验和财富一边向交易成本内部化努力。
加强合作道德等非正式约束建设。对于产学研合作创新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或者不完全而产生的欺诈等行为,除了靠等级、合同和法律等正式制度来实施、监督、强制执行外还需要以合作道德为核心的非正式约束,尤其是在产学研合作交易过程中,非正式约束可以对正式制度进行阐释、延伸和修正从而减少实施正式制度的成本如用来检查搭便车和减少强制执行法律和法院决议的费用等从而减少交易费用。但作为前理论的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即个人的日常行为受一组习惯、准则、行为规范所支配,这些习惯、准则、和行为规范最初得自于家庭(初级社会化),而后得自于教育过程和教会一类其他制度(次级社会化)由此可见非正式约束的形成要靠教育的灌输和日常行为潜移默化的影响。对产学研合作组织进行合作道德教育可以使合作合约顺利实施、合作交易顺利进行,相应减少交易费用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正如萨格登所说:当一个团体中几乎所有人都遵从惯例时,惯例就凝聚了道德的力量,同时,若个人遵从惯例并与其交往的他人也都遵从惯例时,情形就对每个人都有利。
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国家要制定相应的产权制度来确定科研成果的归属激励创新组织的创新动力,为此首先要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合同法》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如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知识产权转移细则》等,使其不但对属于个人的知识产权而且对于共有知识产权转移后的利益分配根据不同的情况加以详细规定,从而使各项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和连续性。同时为避免政出多门和减少踢皮球现象的发生,要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和配合使每一项政策措施都落实到具体的实施部门,以此减少合作争端为以后长期合作以及整个合作系统的良序发展提供保障。其次,针对产学研各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谈判中的欺诈行为,一方面要加强道德意识等非正式约束的作用,另一方面建议建立具有专业人士组成的中介组织机构协调双方的利益冲突。再次,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合作各方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依法保障自己的产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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