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经济学发布时间:2014-10-28浏览:次
摘要:目前,走在信息时代前列的一些国家已经对网购消费者的后悔权进行了相关规定。瑞典在其《远距离合同法》中是这样规定的:消费者在电视购物、邮购和网上购物等远程交易形式中享有14天的“冷静期”。在这段时间内,消费者如果提出换货或者退款的要求,商家必须在30天内满足消费者的要求。据德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远程销售中,在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后,在14天内有对自己签订合同表示后悔并通过撤回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来使自己所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德国民法典中对远程消费者后悔权的论述较为完备和详细,对我国网购消费者权益权利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行使后悔权退回货物,这一过程可能要产生运费、退货的包装费、货款支付费用等一系列费用。新消法第25第三款仅规定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且当事人可以对退货运费另作约定,也就是约定由经营者承担或者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分摊。这中间还涉及到退货保险问题,实际上便可能涉及到除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外的第三人分担费用的情况。而其他费用只能按照习惯以及双方约定在当事人之间分摊。货款支付费用通常由买方承担,而退款费用各网站规定不尽相同,有的由卖方承担,有的由买方承担,如卖方向买方收取一定数额的退款手续费等。由此可见,网购商品后悔权行使的主要费用主要部分还是由消费者承担的。
新消法的后悔权行使主要由消费者承担,这种做法一方面与造成退货费用承担与责任方以及责任程度不符,另一方面客观上限制了网购消费者后悔权的形式。针对这一问题,可以细化后悔权费用承担规则,区别情况让经营者分担更多的费用,减轻网购消费者退货运费压力。对误导性购买、冲动消费等经营者全部或者部分过错的网购,应规定由经营者全部或者部分承担退货运费,如果送货运费原由消费者承担,还应适当补偿消费者已经支付的送货运费。而对于价格变动、不适用型购买则应本着公平原则将后悔权行使的费用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平摊。这样才能做到退货运费分担的合理化。
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网购市场经营规范,限制经营者对于网购商品随意夸大宣传、虚构原价或折扣、使用非实物商品图片混淆视听、故意做模糊性或者过于简略的描述误导消费者,从而减少消费者被误导或冲动型购买。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促使网络购物经营者提高商品与服务质量,如实描述宣传商品,诚信经营。
实际上,在修法之初,各方声音就一直在讨论后悔权要不要引入,要如何引入。如前所述,引入后悔权已经是大势所趋,因此争论的焦点便成为了如何引入后悔权。当时主要存在两种声音,一是引入为强制定规定,二是引入为任意性规定。若是强制性规定,则商家不得以特约排除;若为任意性规定则意味着原则上虽然可以无理由退货,但如果商家在购买之前提示了不予退货的情况,便不能享有任意后悔权。新消法最终选择了前者。
最为后悔权实施后的直接被影响者,电商对于此次消法修改极为关注,以淘宝为代表的多家电商,从始至终一直参与着相关的研讨。与传统销售模式相较,电商的崛起除了得益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最应该感谢的便是网络消费者的厚爱。据统计,仅2013年11月11日淘宝网一天的销售额就高达350亿元。在此次修法过程中,大部分电商认为,后悔权有利于提高消费者购物体验,有利于诚信商业生态的建设,对于后悔权入法,都表示出了相当的支持态度。实际上,早在修改草案出台之前,以天猫为代表的一些电商龙头为了吸引顾客、提高信用层级就已经喊出了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口号。然而不少电商也表示出了自己的担心,认为后悔权的规定不应过于绝对。
任何权利都应该是有范围或边界的,后悔权当然也不能例外。电商的担心不无原因,目前关于后悔权的规定还只是一个框架,会不会给恶意消费行为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实践中应如何规制网购消费者善意使用后悔权,这些问题还有待于日后进一步细化和解决。
在此次修法的一审稿中,正式提出了后悔权理念,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此条款一出,京东、腾讯等电商代表首先坐不住了。京东商城其表示不应行使绝对的无理由退货,而应遵循市场规律。腾讯旗下电商表示,后悔权是新生事物,必然会有摸索过程,步子迈的不宜过大。此外,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江虹教授也认为:新消法引入后悔权是此次修改的亮点,也是立法回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但该项权利确实有限制的必要。
于是,在草案二审稿中,后悔权被增加了五条限制条件(1)消费者定做的;(2)鲜活易腐;(3)消费者拆封的印象制品、计算机软件;(4)交付的报纸、期刊;(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换的。在征求意见期间,草案二审稿中的这五个限制条款,引来不晓得争议,尤其是最后一条被认为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大量纠纷。
关于后悔权的条款,三审两改,其间讨论不断,争议无数,可以看出社会各界对其的关心程度。事实上,立法永远是利益的平衡,限制条款的目的就是达到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平衡。契约精神本应被信守,但由于在互联网销售环境下,消费者和经营者在知识、信息及经济实力上存在较大差距,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网购消费者权益,从而赋予其后悔权。同时,为了建立一个和谐健康的互联网购物环境,推动我国互联网销售业蓬勃发展,又对后悔权进行了限制。
新消法25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7日内退货”。后悔权期限应从消费者实际收到商品之日起算,如:商品通过邮局邮寄,消费者收到包裹单,这还不是实际收到商品,所以退货期还不能起算。相较于从“发货时”、“发票日期”等起算的后悔权期限,新消法的起算方法明确、易于判断,长短可定,避免了货物在途时间对退货期的不确定影响。
商品保持完好,才可以行使后悔权退货,此条款出于对经营者的保护,考虑到退回商品的再出售问题,如此规定,无可厚非。但是这里完好的含义却比较模糊,容易产生歧义。如果将完好理解为完美的意思,那么退货商品从包装到本身恐怕都应保持与发货时原样才能称得上完好,这对于保护网购消费者利益显然不妥。如果将其理解为完整,即只要退货时商品没有发生残损,配件、包装齐全,可以正常使用便可以退货,如此规定又显然极大的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例如:网购的服饰经过消费者水洗、穿着后,依旧符合此标准,但是如此退回的商品却很难再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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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中级职称论文探讨当今网络消费的权益的保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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