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经济学发布时间:2014-10-24浏览:次
摘要:对于权力的制衡,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能达成共识,但是方法各不相同。美国的方法是三权分立。通过三方权力分离和制约来实现社会治理上的制度化和优化。而我国则采用权力监督的模式,靠自我监督和外在监督实现权力的控制。三权分立在美国非常成功,尤其体现在权力的平衡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上。而权力监督在一党执政模式下存在制约难的问题,容易产生腐败和领袖崇拜,不利于社会治理的合理性和持续性。就像原南京市长季建业在位时大兴土木,一旦被双规,工程停建,部分在建工程被废弃。
那么中国能不能走三权分立之途?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解释了西方所谓“三权分立”不适合中国国情。他说:“第一,中国劳动者间的根本利益一致,不存在西方私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以没有必要人为地划分利益集团;第二,三权分立必然动摇中国人民为国家主人的地位;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就是先进的现代制度。”笔者认为,第一,三权分立的性质如恩格斯所说,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的分工罢了,只是一种政治运行模式而已,不需要划分利益集团,更不需要利益冲突的根基。第二,只要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不蜕变,三权分立的政治运行模式不会动摇社会主义的性质,也不会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第三,可以走社会主义模式下的三权分立。中国可以推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可能实行社会主义的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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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的主要职权有:国家立法权;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最高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对宪法实施和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以及应当由其行使的其他职权。在三权分立的体系中,不担心也不动摇人大的独立地位,只是需要强化人大的队伍,鼓励专家学者参政,以提高对行政官员监督、评价、任免的能力。
虽说现有模式下政府官员要对人大和人大常委负责,但实际情况是人大着重立法,人大代表专业能力对行政的具体监督有时非常有限。而行政权因为其牵涉到权力的日常执行,又最容易成为脱缰的“野马”。因此,在行政权上不担心独立的问题,而忧虑监督与制衡。那么,行政权的纠错利器在哪?在普适模式下,最直接最有效的莫过于司法。
司法财政怎么独立?可以借鉴从国际上一些成功的运作:如美国设立联邦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局,专门担任联邦司法系统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它制定并向国会提出联邦法院预算,审核并分配各联邦法院的经费。俄罗斯的做法是改变法院的财政管理体制,将过去的财政分级管理改为联邦政府一级财政管理。法国的方法是全国普通法院系统的经费预算编制和管理由法国司法部全权负责。我国或可参考国外的模式,赋予司法部权力向人大提出预算,由它审核并分配各级法院的经费。让司法远离地方行政的干扰,真正直起腰杆子来。虽然在2008年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有了这方面的改革探索,但是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驾,司法的独立还会成为“纸上谈兵”。
立法权力崇高无上,行政权力强大深刻。现在,最缺的莫过司法独立。“权大于法”的情形在今日时有发生。比如说,南京城西干道的改造。按照法律,应该在公示结束,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才能上马。但实际的情况是一边才公示,一边政府已令施工。物权法明确规定个人财产不容侵犯,未达成协议并补偿到位的不得强拆。但是,新闻中当地政府要么明目张胆的暴力强拆,要么隐蔽式的“柔性强拆”。为什么行政权可以如此无忌,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司法示弱。因此,权力的制衡,司法独立势在必行,而司法权的独立要从两方面着手。
第一,观念的改变。我国历史上一直以行政权为“上”,以国家领导者为“至尊”。行政权的追逐和对当权者的膜拜深入人心,甚至延续至今。这可以从我们现在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就业选择为国家公务员中窥见一斑。我国由来已久的行政权包揽司法权、立法权统一行使职能的思想还在今日作祟。因此,改变观念,势必先行。在现在的当权者中进行法治的宣讲,在百姓中灌输司法的重要性是非常必须的。
第二,司法财政的改变。我国司法独立面临的最重要的一个难关就是财政不独立。俗话说,控制了谁的钱袋子,就控制了谁的生活。我们的现状是:司法机关的财政预算受制于行政机关,司法资源也由同级人民政府划拨。笔者记得2005年松花江污染案件中,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当时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但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得知诉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及其相关证据,甚至不敢阅读《起诉书》,而是在之后由立案庭主管法官向原告代表以口头方式表明“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而这一理由与原告代表事前预料的“原告不适格”的理由大相径庭。主管法官的一句“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看到了司法向行政机关称臣的难堪。究其原因就是:行政机关掌握司法机关的经济命脉,使行政权得以渗入司法审判,司法机关无法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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