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审计发布时间:2019-07-16浏览:次
【摘要】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反腐是二者职能差异互补的内在要求,也是新监察委体制下加强国家反腐监督治理的现实需求。大数据下的协同反腐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中影响协同质量的因素可以概括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包括动力因素、制度因素、资源因素,外部因素包括环境因素、组织因素等。通过问卷调查和结构方程模型分析,验证各因素之间的影响关系。结果表明,数据驱动是影响协同的内部关键动力因素,制度设计是导向保障因素,资源融合是内部关键数据支撑因素,协同形式是外部非敏感因素。由此,从驱动机制建设、协同制度建设、数据平台建设方面提出提升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反腐质量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审计;纪检监察;协同反腐质量
一、引言
在国家反腐治理主体中,国家审计与纪检监察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国家审计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监督,重在发现线索,但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手段缺乏刚性;纪检监察是一种有强力处置权的权力监督,重在查处惩治,但以人查事的方式难以深入前期的具体经济业务环节。两种监督职能的互补性决定了只有加强协同才能取得监督的叠加效应。这不仅是《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的具体要求,也是当前逐步完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构反腐监督体系的重大探索。从我国早期推行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近期推行的审计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审计与纪检监察联动机制来看,尽管建立起了初步的协同,但还存在审计唱“独角戏”、组织形式松散、合作“走过场”、衔接不紧密等问题。单纯的外部制度推动协同使得审计与纪检监察职能互补要素资源相互割离,组织协作缺乏有效的资源平台与协作机制,无法形成有效的审计监督合力。
在当前大数据环境下,海量数据激增和价值网络迭代给反腐监督带来了更大挑战,但与此同时,大数据资源调度与集成技术,跨部门、跨系统协同效应又为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带来了重大的发展机遇。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支持,如何通过技术架构设计数据资源平台,整合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服务链上的要素资源,实现资源协同共享与数据精准供给?依托平台的资源协同效应,如何实现资源动态配置与优化组合以形成内驱动力,驱动协同演进和协同价值实现?借助协同驱动动力,剖析协同效应发挥的制度导向因素,由经验主义的制度模糊协同转变为“数据+制度”驱动的精准治理协同,提升协同叠加效应,是当前新监察委体制下加强协同反腐的重要课题。
本文基于多角度的问卷调查样本,对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实证分析协同质量的关键影响因素,从而提出有效的促进协同质量提升的政策措施。本文的学术贡献在于:一是基于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的数据缺失,通过大量的问卷调查分析,聚焦我国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反腐的质量研究,为国家审计与纪委监察协同治理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创新提供了经验证据;二是通过实证分析考察了国家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质量的影响因素,发现了单纯的制度协同在实践中的障碍和弊端,揭示了审计与纪检监察在协同中出现单向配合、质量低下的根本原因;三是印证了大数据对协同治理的影响和驱动作用,规范地推导出数据驱动主体行为协同的内在机理,为同一目标下多主体自组织规律协同指明了方向。
二、文献回顾
协同源于协同学(Synergetics),由德国学者赫尔曼·哈肯(Haken)提出,是通过复杂的非线性作用产生的整体效果放大效应的过程[1]。审计是一种群体性智力工作,本身就具有构建协同审计系统的基本特征[2]。西方国家没有纪委部门,审计多与反腐部门合作,如美国联邦调查局、瑞典国家反腐败办和经济犯罪署等。国外学者不仅关注审计与外部学科技术支持,还参考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的相关审计证据[3]。我国审计多与纪委、监察委等部门合作,因为审计监督是一种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的经济监督,履责形式是对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4,5],评价对象是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绩效[6];纪检监察则是一种有强力处置权的权力监督,表现为机构独立、人员任命独立,监督具有强制性,监督对象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监督,违反监督制度必须受到惩罚。由此可以看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在职能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两种监督职能的特性差异为协同合作、优势互补提供了基础。
对于协同质量的影响因素,根據协同学理论中协同系统的内在因素(序参量)和外界因素(控制参量)构成条件,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反腐质量的影响因素可概括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其中,内部因素主要包括资源协同和制度协同。
资源协同是审计与纪检监察职能互补要素资源整合集成,实现共享,从而产生整体效应和集体效应。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驱动发展的思维方式已经全方位渗入各行各业。白阳、张心怡[7]认为,发挥协同创新价值的数据驱动模式应以数据流为基础、以想法流为核心、以智慧流为应用,构建新型智
库数据驱动服务模式。在数据驱动下,协同能力建设应依托于数据应用平台,实现数据资源共享[8]。由于大数据平台资源集聚的乘数力量会激发反腐的内在动力[9],可以建立腐败案例数据库[10],促进反腐资源共享共用[11]。政府是大数据的最大所有者,大数据协同治理的关键是公开政府数据。近年来,美国、巴西、阿根廷等逐步公开政府大数据,从而增强国家协同治理能力。可见,大数据正推动着全球的国家治理行动,西方国家对政府大数据的开放态度表明了各部门深入协同治理的决心,为我国大数据协同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借鉴。在实践中,我国各级政府虽已建立起各层次的电子政务平台,但由于体制、机制和部门利益阻碍,导致各平台互不相连,数据开放难、数据共享难,形成新的“信息孤岛”。政府数据不开放,机制体制障碍不清除,协同治理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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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大数据下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反腐质量影响因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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