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审计发布时间:2015-02-11浏览:次
摘要: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看作是财政部门下属的行政部门,由于其行政事务繁多且专职人员不足,因而很难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控制。我国已颁布了独立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但从目前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构成及总体的执业环境看,仅通过行业自律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关键词:审计,会计师,经济
审计人员能力不足,缺乏高尚的职业道德,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迁就客户的非法要求,编制虚假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素质偏低,只凭借出资取得相应的资格,缺少相关的能力和职业道德。从事多年会计或审计工作的工作者虽有丰富的经验,但由于我国会计制度近几年的改革力度大,新的会计准则陆续颂布,这些人员对新准则、新制度有一个适应过程。而另一部分通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获取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又缺乏实际工作经验,专业技术能力和审计经验比较欠缺,面对特殊问题可能丧失审计工作警觉性,轻易接受客户解释,可能存在错漏问题。
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防止经理人员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禁止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严禁执行董事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目前“一股独大”条件下可以增设限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权力的条款,并考虑采用审计委员会制度。为了使审计委员会能够发挥作用,对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应有严格的要求,如必须由什么样的人构成,等等。此外,为了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有效地开展活动,还应对审计委员会赋予一定的权力,其中包括允许企业员工直接反映情况。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委托和批准解聘审计机构、审查审计工作的职权,以减少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会计师事务所施加压力,切实增强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独立的可能性。
注册会计师只是专业人士,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是有偿审计服务。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事务所就要考虑成本与效益,也要有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这正是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该为注册会计师创造的条件。而且,社会各界都要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特别是在会计师调查取证等方面提供方便。
当今社会,审计已不再是一项私人服务,审计意见具有明显的经济后果,社会资源的配置、资本的流动和使用,乃至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计人员对企业会计信息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独立性。审计的独立性作为审计的灵魂,它随审计的产生而产生,随审计的发展而发展。同时,它又受到客观环境的影响,面临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挑战。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灵魂,现在一般认为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对独立性的定义是“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签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形式上的独立,事实上是指在注册会计师及被审计单位之外的第三者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形式上的独立是从第三者的感觉而言的,是独立性的外在表现。例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接受了被审计单位的馈赠,那么第三者就会怀疑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出具不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就会产生不信任感,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就会失去签证作用。实质上的独立又称精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因此审计过程中能够保持客观公正的心态,不偏不倚地做出审计判断,编制出具审计报告。
目前,我国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太多,整体上处于僧多粥少的状态,价格战成为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争取客户最常见的手段。另外,投资者对财务报告信息的漠视,使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于提高审计质量的压力和动力不足,也导致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独立审计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现状。
我国独立审计市场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各级政府不同程度的介入,这使得无论是在信息公开呈报的股票市场,还是信息不公开披露的其他各类市场,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各级政府部门的旨意。长期的借用制度也导致了审计业的致命弱点—————自我服务,利用管制机构的权利优势将权利直接转化为自身的经济利益。在这种行政干预模式下,那些通过行政权利获得市场服务份额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市场份额与服务质量无关,他们不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也是理性经济人的必然选择。
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仍处于“小、散、乱”状态,绝大多数不具备独立承担大中型企业审计的能力。有资格审计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数极少,国家要求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年报、季报必须经过法定审计才能向公众公布。解决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较小的问题较为急迫,民间审计迫切要求发展有一定规模的、规范的、高素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过去,我国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政府部门、科研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出资设立的。这些法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借用单位”。他们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借用体制极易干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执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
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自律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样也是依附于各级财政部门的官方机构,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干预,影响审计市场的公平竞争。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需要自己寻找客户、开发市场。在审计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在佣金、回扣、手续费、收益分成等手段禁而不止的执业环境下,作为注册会计师也常常难以独善其身。承接业务时不能不考虑成本与效益问题。过低的收费和审计时间的限制影响到审计程序执行的完整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使注册会计师无法搜集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其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在这样的生存压力下,独立、客观、公正都显得很苍白,势必导致低质量审计报告的问世与蔓延。
独立审计作为对经济行为的审计鉴证,其自身的规范化亟待提高。鉴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有关CPA 民事责任规定比较薄弱的状况,当务之急应是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独立审计的法律法规与《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完善。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外部监管和加大惩戒力度。只有加大惩戒力度才能对违规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对于大多数的审计项目而言,审计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预防等大量依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因此必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要求,对其进行风险管理和现代信息技术培训,培养年轻注册会计师成为骨干,努力提高这些人员的各项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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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审计论文范文探析会计师审计发展的模式及制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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