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教育学发布时间:2021-06-24浏览:次
摘 要: 随着信息科技化愈发成熟,金融领域也逐渐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智能投顾的出现对传统人工投资顾问下的信义义务提出了新挑战。原本的人工投顾被智能投顾取代,信义义务遭受巨大冲击。智能投顾的法律地位遭到众多质疑,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与智能投顾的发展不能保持统一步调。为了促进智能投顾在金融领域的持续发展,保障投资者利益,要对信义义务中智能投顾及其运营商、设计者等进行主体资格鉴定,并研究在信义义务中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所要更新的具体细节,以期适配现代算法社会的智能投顾。
关键词: 智能投顾;人工投顾;主体资格;信义义务;投资者保护
智能投顾是新技术与传统领域创新结合的产物,根据其功能可知,智能投顾是基于背后的算法编程,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去测算投资者偏好,从而结合大数据及相关金融理论,为投资者提供最优的投资理财答卷。智能投顾起源于美国,由一家线上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科技公司起始发展,逐渐成长。2010年,美国Betterment公司创立,智能投顾渐渐成熟,日益成功。
自2015年以来,智能投顾在中国金融市场崭露头角,并在2016年得到快速发展。2017年,国务院发布相关通知,认可了智能投顾在金融领域的运用,肯定了人工智能技术在金融领域的结合与创新。同时,该通知强调,中国要紧跟人工智能的发展潮流,利用科学技术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有学者统计,截至2017年底,在中国就有30多家有关智能投顾的公司涌现出来。
智能金融的发展已经如火如荼,它给现代社会带来了经济效益与个性化服务。然而智能投顾是一把双刃剑,在给社会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风险,此时通过信义义务体系约束相关主体便是前提要件,这亦是算法社会对法律的新要求、新挑战。
一、智能投顾对人工投顾的冲击
人工投资顾问(简称人工投顾)与智能投顾的业务相同,投资者与投资服务机构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但是技术上的对垒催生了咨询方式的差异,最终引起传统信义义务体系的失灵。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是将金融行业中从业的自然人投资顾问纳入信义义务约束范围,督促自然人投资顾问忠实、勤勉地为投资者的权益服务。信义义务设置的最初目的便是一种为维护委托人最大利益的行为义务。1然而智能投顾的出现对人工投顾造成冲击,包括传统与智能模式下信义义务主体的范围差异,以及信义义务中具体义务内容的变化。1
1.传统信义义务主体不再适配
现阶段仍然是弱人工智能阶段,现行法律并不认可智能投顾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既然法律义务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那么智能投顾不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没有设置法律义务的必要性。人工投顾被智能投顾取代,其信义义务却不能直接替换。传统信义义务主体已经不再适配,需要根据智能投顾运行特征重点研究,推陈出新。
第一,人工投顾与智能投顾存在本质差异。
较之传统的人工投顾,智能投顾的出现掀起了一波浪潮。其一,在主体范围上存在特殊性。智能投顾的准入要求更为严苛,甚至达到了一丝不苟的程度,与此同时,提供投资服务的主体由人工向机器转变。其二,在委托方式上具有特殊性。与一般委托不同,智能投顾的委托是一种完全性的委托模式,只要事前合同双方签署了协议,在管理投资过程中,智能投顾可以根据自己的逻辑运算,直接为其进行相应的投资服务,而不需要再次得到投资者的许可。其三,算法技术的特殊性。传统的投资顾问是人工的,智能投顾下,投资顾问的服务是由各种代码组成的技术性服务,相较传统更具复杂性与风险性。智能投顾极易受到运营者的暗箱操作,而委托者的权益、金融业的秩序都会因信义义务的违反被损坏。其四,交易细节的差异。传统人工投顾与投资者是面对面的接触,由服务人员对顾客的偏好、资产、预期收益等内容进行详细询问,了解投资者基本的投资信息、资产信息后,提供一套适当的投资方案。而智能投顾模式下,智能投顾先是通过预先设置的程序算法,录入投资者照片,并由投资者根据提示以及电子调查问卷按部就班地完善基本信息;接着,通过智能计算,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与风险评估情况,并根据市场信息、投资产品、风险预判等信息加以整合,形成多种投资方案;最后,推算出适合该投资人的方案。
第二,人工投顾运营者的角色转变。
信义义务旨在约束受托人的行为,促其忠实、勤勉地提供服务,进而保障受益人或委托人的权益。由于受托人的具体行为无法一一详列,故对其约束更加严格。2 随着时代的变迁、市场竞争的多元性以及投资领域的成熟化,原本属于信托领域的信义义务不再局限其中,不断向其他领域延伸,3 成为专业化服务中不可缺少的因素,4 投资顾问领域引入信义义务便是最好的证明。
在传统的人工投顾模式中,信义义务主要约束的对象是经营机构和自然人,即运营者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投资理财服务,如果违反了相关信义义务的内容,则由该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 这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力保障的方式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缓和双方的利益冲突。但是,智能投顾的出现对传统信义义务主体范围提出了新要求。智能投顾由算法设计者通过计算机程序收集大量的数据,根据预先设置好的软件程序,机械地通过算法为投资人提供服务。虽说能代替人工提供投资建议,然而信义义务规制的主体却不能由此简单取代。
投顾机构有过错、违反信义义务,自然应将其纳入信义义务主体的調整范围。需要注意的一点便是,算法设计者能否成为信义义务约束的对象?有的投顾机构有自己的程序研发员,有的则是将智能投顾的软件外包给第三方公司或者个体程序员。此时,若出现信义义务违反致使投资者损失,亦有可能将软件程序的设计者纳入信义义务约束的范围之中。这也是传统信义义务体系所没有涉及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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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智能投顾模式下信义义务的冲击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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