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逻辑起点、现实壁垒及推进策略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教育学发布时间:2021-04-17浏览:

  摘 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现代职业教育改革的适切选择,但在当前还面临如下现实壁垒:政策体系不完善,企业内生动力不足,相关利益主体权责不清。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逻辑起点出发,梳理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内涵概念,明晰其本质属性与价值体现,是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现实基础。为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提出:应细化建设标准,构建评价新机制;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激励政策,充分赋予企业新动能;明晰主体权责,突出企业新主体。

  关键词:产教融合型企业;逻辑起点;现实困境;推进策略

建设论文发表

  作者:李强

  一、问题的提出

  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指出,要建设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1]。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条件、建设实施程序以及支持管理措施做出规定[2]:建设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必须是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要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业、高端装备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等等。2019年10月,《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558号)提出,要建设10 000家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定一系列制度保证与组合式激励政策,积极建设培育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在提升技術技能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产教融合型企业[3]。2019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964号)在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中提出的建设培育条件基础上,又增加四项基本条件[4]。

  由此可见,一系列政策文件为深化产教融合重大试点改革奠定了制度基础,为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指明了发展方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已上升为国家战略。然而,产教融合型企业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尚属于新生事物,地方政府、企业、学校以及社会公众对产教融合型企业一知半解,只是从政策文件中了解其表面。那么,产教融合型企业到底是什么呢?对其理解关系到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基础方向。当前,关于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政策文件及实践探索已经初具成效,但仍然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导致其建设困难重重。因此,本文分析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逻辑起点及其存在的现实困境,并基于此提出相关策略,以期推进教育和产业体系人才、智力、技术、资本、管理等资源要素集聚融合、优势互补,打造支撑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适应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深度改革。

  二、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逻辑起点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推进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的重大举措,属于国家重点建设的新领域。作为新领域、新事物,产教融合型企业如何进行建设需要理解其内涵概念,明确其本质属性及价值体现,这是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逻辑起点的核心体现。

  (一)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内涵概念

  《实施办法》中指出,产教融合型企业即“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2]。这是政府文件中首次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内涵概念的解读,具有一定的说明性,但相对缺乏理论性。产教融合型企业是从“产教融合”一词衍生而来,是产教融合具体落实到企业主体责任的深度拓展,其研究目前属于浅尝辄止的状态。作为新生的学术性概念,学者们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内涵概念进行了界定。欧阳河等(2019)运用形式逻辑方法,给产教融合型企业下定义,认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是将商品生产经营服务与相关联的人才培养培训功能融为一体的企业[5]。刘晓(2019)依据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实情与产教融合的概念内涵认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具备良好的资质基础,能够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事业,整合多方资源,是经政府和相关权威机构审核认定的有引导性、推广性和示范性的各类企业[6]。周凤华(2019)认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通过评审认定并经政府授权,深度参与产教融合的企业[7]。由此可见,产教融合型企业具有经济性、教育性的双重功能,对激活市场机制,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有重要作用。综合以上理论观点,结合产教融合的内涵概念,笔者认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是经权威认定,由政府、行业、学校、企业等多主体参与,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高质量发展的优质型企业。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本质属性

  本质属性即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明确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本质属性是重塑产教融合型企业角色的基础,使其有别于以往对企业特定的形象定义。结合产教融合的发展脉络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实情,笔者归纳了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三个本质属性。(1)教育性。产教融合型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通过加大资本、技术、设施、管理、知识等要素投入,参与职业教育教学标准开发、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以及课程教材开发,广泛接纳教师学生进行岗位实践,从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等方面全方位融入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提升技术技能人才与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质量,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基于此,企业资源得以充分利用,育人优势得以彰显,产教融合、校企目的得以显现。(2)非排他性。产教融合型企业适配职业教育的更好发展,与其他企业、学校处于同等地位,在政策支持、经费补充的利好之下,被激发出与职业教育发展相适宜的办学、育人动机,形成与生产对接的培训,开发与产业吻合的专业,找寻与产业共进的愿景[8]。产教融合型企业与各利益主体共生共赢,带动引领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3)更大成就性。产教融合型企业是能够真正发挥产教融合的引导性作用,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示范企业。企业之所以能积极建设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是因其本身具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良好、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硬件,并在此基础上享受“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以及相关税收政策优惠。企业反哺教育的能力愈强,其未来成就性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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