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德尚法——道德修养关键提升策略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教育学发布时间:2018-12-06浏览:

  【摘要】 近年来,高校教师道德失范问题已成为社会生活中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从西安交大教授李某的著作抄袭到清华大学医学院院长助理的履历造假;从上海交大微电子学院院长技术造假骗取国家科研经费到上海同济大学生命科学院院长拿他人成果列入自己的成果清单,一些名校接连深陷“造假门”。大学教授把赚钱当作正业,把教学和科研当成副业已呈常态,学术不端行为屡屡见诸报端,背后的原因值得探究。

  【关键词】 高校教师 道德修养 崇德尚法

教师道德素质

  学术浮躁的不良风气在高校教师中悄然流转,已经严重危害到了学术科研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不仅造成了国家科研资源的浪费,更成为阻碍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绊脚石。高校教师的道德失范颠覆了大众对高校教师、科研人员、知识分子这个群体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传统印象。教育是关乎国家前途、民族未来的大事,因此,提升高校教师的道德修养水平迫在眉睫。造成高校教师道德滑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于对道德的自我“松绑”,另一方面则是对法律权威的漠视。因此崇德和尚法是提升高校教师道德修养的关键,不仅必须而且必要。

  道德为先,提升自身修养。由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用简明的语言阐明了合格的高校教师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在这六方面要求中有五个方面需要教师进行自我约束,其中敬业爱生、严谨治学和为人师表更是进一步详细阐述了师德的具体要求。高校教师作为一个饱读圣贤书的群体更应该具备自律意识,用饱满的热情和无私奉献的精神投入到自己的职业中,发光发热。

  法律至上,秉承法治理念。首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第一要求则是爱国守法,这将依法执教放在了重要位置,在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的大时代背景下,体现了高校教师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必要性。其次,屡屡出现的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学术不端行为,暴露出高校教师的错误事业观:急功近利,唯利是图,从侧面反映出高校教师的法律意识淡薄。第三,缺乏监督和管理。管理缺位也是造成高校教师道德失范的主要原因,而科学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同样需要教育主管部门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崇德和尚法是高校教师和高校管理部门内外兼修的功课,始终将道德为先、法律至上的理念贯穿于每日的教学与科研、管理工作中,需要高校教师、高校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首先,高校教师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对于每一个社会中人而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非常必要,就像医生要救死扶伤、法官应该公平正义一样,高校教师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也体现在其职业理念当中。孔子言“人无信不立”,古人言“诚五行之本,百行之源”。教师是教人做人之人,做学问之人,唯有心正方能人正,人正教人才能出正人。高校教师肩负着为国家培育未来栋梁的重任,承担着传道授业解惑的社会职能,面对处在人生关键时期的大学生群体,不仅要传递专业知识,更应该通过人格魅力“润物细无声”地引领大学生的学业发展和成才之路。学术不端不仅有悖于诚实守信的基本做人态度,更有违高校教师这一职业的社会期待。

  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教育领域具体表现为育人观和治学观。高校教师应该将对职业的热情、对学生的热爱化作前进的动力,在本职岗位上不仅教书更要育人,无论对专业学习还是人才培养,无论科学研究还是创新发展,都要有严谨科学的态度,更要有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越是在社会日益浮躁的客观条件下,越是在急功近利的思想充斥着每一个人的时候,高校教师越要提高警惕,不随波逐流。

  其次,高校教师要增强法制观念。

  现代社会,人们利益多元化和复杂化趋势不断增强,法律在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就是推进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依法执教不仅要求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遵纪守法,更要求在科研探索中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我国历来对保护科研成果、维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造假现象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高校教师应该知法守法,而不应该知法犯法。

  高校教师并不是“法盲”,对学术抄袭、论文造假等现象并不是不了解是违法行为,之所以还会出现这些现象,是因为部分高校教师漠视法律权威、心存侥幸。“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学术不端行为和道德失范现象背离了依法执教的要求,违反了教育法律规定,势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只有做到心中有法、知法守法才能在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和科学研究等多方面做到依法执教。

  最后,教育主管部门要正确引导、严格监管。

  从之前的论文抄袭、履历造假、科研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不难发现,造成学术乱象有多方原因。第一,我国在规范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法律体系建立方面还存在很多漏洞,相关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法律情形缺乏严格清晰的界定,使得一些学者有可乘之机。

  第二,和国外发生学术造假现象严重的处理后果不同的是,我国几乎所有的学术不端行为最终的处理结果无非是解聘、降级、收回奖励和追回奖金,违法成本过低为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土壤,对于同类违法行为,国外的做法更值得借鉴,例如韩国和日本对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判刑。

  第三,科研人员、高校教师之所以急功近利、学术浮躁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长期以来教师评聘机制不科学,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现有的教师评聘机制过于单一,在评聘一位教师的成绩与能力时往往过于看重其科研成果而忽视了教学效果,因此,很多教师重科研轻教学。而对于考核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的能力指标体系又再一次单一的放在论文的数量上,对论文的质量则没有较为明确的要求。错误的导向使得高校教师将精力放在拼凑论文数量上。

  第四,由于科学研究专业性强,高校和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对于科研成果究竟是创新还是造假界定往往存在一定困难,教育主管部门更应该完善研究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对于学术行为进行科学指导,加强监管,通过外部机制约束和规范学术行为。因此,高校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机构不仅应该进行反思,改变单一的评聘机制,还应该加强对高教教师的正确引导和监管,为大学营造一个纯粹的学术氛围。

  道德与法制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提升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既需要呼唤道德的力量也需要讲求法律的权威。崇德尚法不仅有利于提升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更有利于道德的传承和法制观念的传播。只有在良好道德水准的要求下,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下,危害我国教育事业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才能得到有效遏制,风清气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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