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教育学发布时间:2015-10-08浏览:次
有关现在教学改革管理的新应用措施有哪些呢?我们应该怎样来加强对教学模式的改革呢?不同的应用范围对教学有何影响呢?本文选自:《教育文化论坛》,《教育文化论坛》将在这个充满希望和生机的季节和大家见面了!刊物的开办,既可为贵州各教育文化单位、相关学者提供学术成果、实践经验、先进教育文化模式交流、展示的平台,又可面向国内外专家学者与实务工作者,积极传播优秀教育文化,推荐优秀的学术研究成果和成功的、有创建性的经验模式。
摘要:教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学校工作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教师的义务。改革教师人事制度。义务教育教师由中央和省级政府部门统筹调配,打破教师的“校籍”身份,实现教师由学校人向系统人转变。政府部门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发展需要核定编制,设置所需岗位,规定任职资格和条件,聘任各学科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并负责教师的考核、职称评定、晋升、交流和培训等。政府作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全职责任主体,统筹配置人力资源,逐步使均衡化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覆盖城乡全体居民,使公平运行的基础教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关键词:教学资源,教学模式,论文发表
高层级政府是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承担者
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根源在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层级政府教育经费分担比例不合理,中央和省级政府在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上责任缺失。我国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在实践中,“地方”的界定含混不清,责任不明,存在把义务教育经费责任层层下放的做法,导致县级及以下政府成为义务教育最重要的投资主体。例如,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自实施义务教育以来,在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的投入比例中,中央政府负担的部分仅为2%,省和地区(包括地级市)政府负担部分合计起来只有11%,县级及以下政府负担87%[2](P108)。在“地方负责,分级办学”的教育财政体制下,中央政府的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绝大多数都投向了高等教育,而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很少。譬如,2008年国家财政性义务教育经费为5549.1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性义务教育经费仅为22.50亿元,占义务教育经费的0.4%,而这些有限教育经费只投入到“中央属”的中小学[3](P4)。省级财政性义务教育经费也主要用于“省属”的中小学,而各县区的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则由县(区)财政独自承担。这种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与其他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如日本、澳大利亚、法国、墨西哥、西班牙、英国等国的中央政府投入占义务教育经费总投入的比重大致为20%-80%;而爱尔兰、意大利、荷兰、韩国等国,义务教育投入中超过80%的资金来源于中央政府,有的甚至完全依赖中央政府[4](P54)。可见,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高层级政府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份额明显偏低;与各地方政府相比,中央和省级政府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上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最终导致城乡区域之间和学校之间教育机会不平等。这看似是教育问题,实质为受教育者发展机会、生存质量和社会未来走向问题。一个受压抑的而得不到发展机会的阶层能够安心服务于使其受到压抑的制度是不会持久的,必然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必须明确高层级政府的义务教育投资主体地位,并严格履行其责任主体的义务,切实保障高层级政府对教育资源的供给。由于我国各地区、各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把义务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尤其让县级政府承担更大责任是难以实现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因为县级政府在教育均衡化上所能做到的只能是从本地的财力状况出发,在辖区内均衡配置教育资源。这种义务教育发展策略造成农村与城市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教育机会不平等的延续乃至扩大,直接损害了农村儿童的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发展权利。根据我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国家有责任积极地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国家拒绝提供或者不足够提供,均构成了对儿童所享有的义务教育权的侵犯。我国新《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规定,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这就意味着,中央和省级政府在投入上应履行更大区域范围内教育均衡化的责任,并承担较高比例的教育经费投入。因此,中央政府应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配置教育资源,城乡一视同仁,从而确保全体社会成员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平等的、无差别、无歧视的教育。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国家必须统一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国家标准(包括经费、师资、设施、设备的数量与质量标准),并基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核算各地财政实际水平,明确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这种分担比例的重心应当是向上移动而非向下移动。在公用经费、基本建设、危房改造等方面,要根据不同地域、不同层级政府的财政状况,分类分担,明确高层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资源配置的责任。同时要加大对农村、处境不利地区和弱势群体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并向这些地区和群体倾斜,尤其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来缩小地区之间和群体之间在义务教育上的差距。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尤其对弱势群体采取补偿原则,将“更多的教育资源分配给处境不利的人,以改善最不利者的长远期望”[1](P77)。因此,健全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实施弱势群体的教育补偿政策,是彰显教育事业公益性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教育公平的现实需求。
政府是义务教育师资力量的统筹调配者
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是教育质量的核心,师资统筹调配是义务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城乡、学校之间师资力量不平衡,优质教育资源集中于城市和重点学校,导致不同区域、学校之间教育质量的差异。从整体统计数据看,2006年我国城市小学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占82.54%,普通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占68.47%;县镇小学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占72.41%,普通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占41.15%;农村小学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占53.61%,普通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占29.97%。59.55%研究生学历小学教师和58.08%研究生学历的初中教师集中在城市[5]。至2008年我国城市小学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占87.96%,普通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占75.93%;县镇小学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占79.01%,普通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占52.62%;农村小学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占62.82%,普通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占42.33%。而70.14%研究生学历小学教师和64.36%研究生学历的初中教师集中在城市[6]。以上数据表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学历水平逐步提升,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学历提升较快,但高学历教师集中于城市学校,并进一步加大了城乡教师学历水平差距。在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方面,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差异显着。据2008年统计,城市小学教师中,小学高级及以上职称占56.55%,普通初中教师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占19.80%;县镇小学教师中,小学高级及以上职称占53.70%,初中教师中的中学高级职称占8.67%;农村小学教师中,小学高级及以上职称占47.47%,初中教师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占6.54%[6]。从数据中可以看出,义务教育阶段尤其初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城乡差距巨大,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教师教学水平、教学业绩的城乡差距,同时也表明义务教育阶段城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结构失衡,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偏向城市。此外,即使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师资配置也不均衡,存在校际差距和阶层差距。那些强势阶层的子女优先选择师资水平高的学校,弱势群体阶层的子女则在师资条件有限的学校就读,导致社会中的处境不利家庭儿童处于不利地位,使那些无力通过经济资本、权力和社会关系的家庭儿童缺失分享优质教育的机会。目前我国义务教育开始依法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但是地区之间教师待遇依然存在显着差距。在经济发达地区,财政相对宽裕,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福利待遇较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即使不断支持,地方政府也付出了很多努力,教师的工资收入、福利待遇仍然较低。这导致部分农村中青年骨干教师流失,并向工资福利待遇较高的城镇学校或沿海地区流动,加剧了城乡师资力量的不平衡。为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师资配置失衡和不同区域教师工资差距的状况,政府迫切需要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全额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实行城乡统一的、与公务员同等的教师工资待遇制度。例如,法国、泰国、韩国、埃及等国均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全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独立承担。日本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消除不同地区教师之间工资待遇的差异,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平等,是建立教师合理有序、跨区域流动的基础。此外,跨区域流动的教师要享受交通、住房等特殊津贴和地区级差补助。其次,建立义务教育教师定期流动制度。在中央和省级政府部门的统筹下,根据各地的地理条件以及学校和教师家庭所在地之间的距离等,确定教师工作的学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都必须按照规定在不同类型的学校工作,使各学校和地区之间教师的素质和教学水平基本保持相对均衡,以实现学生在任何地区的任何学校,都可以受到几乎同等质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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