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教育学发布时间:2014-10-28浏览:次
摘要:根据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我国采用的是无担保即信用贷款的形式。在当今社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这样的规定无疑增加了贷款回收的风险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助学贷款的高违约率,也正因为这样的高违约率,使得一些商业银行贷款积极性不高,出现了惜贷现象。
国家助学贷款主要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至于什么经济情况的学生可被称之为“家庭经济贫困”,规定中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可量化的标准,加之我国目前并没有切实可行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方法,更为关键的是没有财产申报制度,没有对收入申报的监督机制,银行之间不透明。 这些都导致实践往往不能真正确定哪些才是经济贫困学生,哪些是为了贷款而贷款的学生,不利于助学贷款政策的贯彻落实。此外,在学生成功申请助学贷款后,是否将其用到学习上缺乏一定监督管理机制。
在实践中,由于国家和高校对于国家助学贷款宣传不到位,致使很多贫困学生对于助学贷款政策了解甚少,很多人因此失去了申请贷款的机会。此外,高校在学生入学后信用意识教育工作缺失,以致不少学生信用意识淡薄,对于我国助学贷款违约惩戒机制缺乏了解,导致毕业后还款积极性不高,违约率提升,也给自身带来了不良后果。
由于我国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担保,不少学生信用意识淡薄,毕业后在面临巨大的就业和生存压力时,选择了消极还款或者逃避还款的方式,致使违约率逐年上升,加之国家助学贷款的明显特点是单笔金额小,牵涉人数多,难以形成规模经营效益, 在面对高违约率的势头下,即便国家明文规定:银行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呆账、坏账可以核销。但是这些呆账、坏账的核销需要复杂的审批手续,在这种形势下,不少银行出现了惜贷的现象。
我国目前的还款方式主要为分期付款,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这种还款方式对于刚毕业面临巨大就业压力和生存压力的学生来说,无疑增加了他们的还款难度;此外,我国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而定,在1到2年后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的做法。”这一规定在毕业生人数不断攀升,就业压力不断增大的形势下,无疑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针对我国目前贷款利率采用商业利率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助学贷款要么实行无息贷款,要么实行低息贷款,但考虑我国目前实际,无息贷款不仅会使国家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和通货膨胀的风险,还会使国家面临血本无归的危险,因此,相比之下低息贷款更符合助学贷款这一“准公共产品”的设计目标和我国现有条件的。对此,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实行浮动利率,即“在学生毕业后,商业银行根据学生的经济状况、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对此中做法,笔者较为赞同,但是这样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银行的压力,对此,国家在原有的优惠政策上可以适当增加优惠幅度,以提升银行的积极性。
在还贷方式上,我国可以结合自身实际的情况下,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实现弹性还贷机制,采取灵活多变的还贷方式,减轻学生负担。具体的操作方法我们可以借鉴泰国的“分期递增还款”的方式,即按照泰国的从还款第一年的1.5%到最后截止日期(15)年的13%,还款数额占贷款数额的比例逐年增大。” 依据我国目前的毕业生收入水平、就业情况以及晋升空间来看,这一措施还是比较合理的。也有学者提出可以采取按收入比例还款的方式,虽然该方式更符合毕业生的实际情况,但是正如前文所说,目前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并未建立,银行间相互不透明,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这些因素大大降低了这一制度的可行性,但是我们相信不久的将来,随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一方式必有其发展空间。最后我们也必须对现有的还款期限进行修正,现有的政策是在6年内还清,但是对于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势和个人教育投入回报率而言,毕业生的还款压力还是很多,国外的情况一般都是10年还清,例如日本是20年,新加坡15年,加拿大15年。结合我国实际以及国际通行做法,笔者认为可以将还款期限延长到10年,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毕业生还款的积极性,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做法:在6年以前还清的,可以在原有的利率基础上适当下调还款利率或者给予一定的优惠。这样10年的还款期限有利于减轻还款压力,而6年的基准期的优惠可以大大提高还款率,降低违约率。
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担保也是回收难度大,违约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人提出了采用担保贷款的形式,即由父母或其监护人担任担保人,由其在学生毕业后督促还款或者在无法还款的情况下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为偿还。 但是我们知道,这些学生子所以申请助学贷款,是因为他们家庭贫困,如果连他们都无法顺利还款,我们又怎么可能寄希望于其父母或监护人呢?因此,笔者比较赞同另外一种看法,即由国家成立专门的助学贷款担保基金,由专门的机构运营,在学生无法还款时,以此偿还银行的本金和利息,降低银行惜贷情况的发生,而对于那些不能及时还款又不能说明理由或者拒不还款的学生,将由国家将其违约记录在案,予以惩处。
物尽其用是国家助学贷款的设计初衷,因此制定具体的量化的发放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必须结合各个地区的收入水平(最低收入保障线),各个贫困家庭的人口、收入、支出等情况,同时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贫困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动态档案,及时更新贫困生信息资料,获取最新最真实的数据,以此制定科学、合理的贫困生认证体系 。同时加强后续的监管工作,真正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落到实处。 我国现有的助学贷款政策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为政策性文件及部门规章,其内容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尤其是约束力不强,无法为助学贷款的实施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从国外助学贷款实施的成功案例来看,无疑不是有一部或多部法律作为坚强后盾,例如美国在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泰国在1998年颁布的《1998年泰国教育贷款基金法》,无疑不对国家助学贷款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风险防范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从法律上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因此,我国也应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的经验教训和我国实际,尽快出台一部《国家助学贷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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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核心论文刊发浅谈我国助学金发放及管理规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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