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下高等职业教育管理的法律责任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教育学发布时间:2014-09-04浏览:

  摘要:职业教育的功能和使命显得尤为重要,适合职业教育发展的教育模式对中国未来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人口大国的我国如何才能变成人力资源强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提高竞争力呢?必须通过发展和改善职业教育来改善我国人力资源环境,为国民经济发展助一臂之力。

  一、我国高等职业院校的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毕业后的学生不能直接适应工作岗位。虽然在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已经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形式,很多高等职业教育院校也添加了不少实训教学设备,但这些设备绝不可能像企业的实用设备一样完善,学校教师的实践能力也必然存在一定的局限。在“校企合作”中,法律没有规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责任,企业一直是被动的,学校在寻求与企业的合作中显得很为难,使得“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高等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很难真正实施。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教学效率,使学生在走向社会时能够直接适应社会的需求?职业教育必须寻求更有效的教学模式。

  我国《职业教育法》只规定了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录用的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没有对企业在职业学校教育中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那么,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企业在接纳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在企业实习、接纳教师在企业实践以及在校企结合培养职业人才等方面的责任是否符合企业的社会属性呢?通过立法来强化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是否可行呢?如果通过法律确认企业成为职业教育的义务主体身份,职业教育的瓶颈是否能打开呢?

  二、国外职业教育中的企业责任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和日本都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都有高质量的职业教育,都把职业教育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依赖。在其法律体系中,职业教育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调动了包括教育法、经济法、税法等方面的规范,形成了一个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除学生、学校、企业作为职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外,行业组织、相关机构都参与其中,他们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和责任都被规定得具体明确,从而使职业教育在法律的框架下有序发展,为经济的腾飞创造了良好的基础。

  德国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是“双元制”,19世纪德国就颁布了《工业法典》《强迫职业实习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和《企业基本法》等,对校企合作和双元制职业教育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学生完成初级教育后,被相关专业的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的同时,要与相关企业签订实践合同,每周1至2天在职业学校进行理论学习,3至4天在企业现场实践,学习结束后,要经企业协会、企业、学校三方共同进行理论加实践的考核,然后才可以就业。在这里,“培训必须在企业中进行”,企业与政府、学校一起参与办学,协会作为第三方来监督学生(学徒)是否与企业签订了合同、监督学生是否正确履行了合同。德国高等教育里的教育院系,也都设有“企业教育学”的课程。这种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理念开创了世界职业教育的先河,在世界职业教育领域做出了卓越贡献。与德国类似,在瑞士,有大约1/3的企业加入到职业教育行列中,职业学校的学生同时也是企业的学徒。

  在日本,从20世纪70年代起,企业和市场是职业教育的“主角”。形成了具有以下特征的职业教育模式:办学动机来自企业,办学主体也是企业,国家发挥的作用小,实施自由的市场监督方式,培养的职业人才具有高专门化、高针对性和适用性。因为办学的主体是企业,职业教育为企业和产业的需求而设,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创造了条件,为日本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企业的社会属性及社会责任

  企业来自于社会,也必然回馈社会,企业具有社会属性毋庸置疑,在我国,能否通过法律确定企业的职业教育责任呢?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这是多年来从法律到经济社会对企业这种社会细胞所作的界定。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就对企业责任进行了颇具代表性的界定:企业是经济人,企业的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目前,中国绝大多数企业家把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企业的行动准则,认为谈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对企业的诅咒,他们认为营利和社会责任对于企业是对立的,过多地谈企业社会责任会影响企业的发展。我们知道,企业在为投资者积累了大量财富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了丰富的产品,向国家缴纳了大量的税款,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用赘述大家也很清楚。但对于企业来讲,企业的社会功能仅是这些吗?是否能更大地发挥企业的社会作用?是否可以对企业赋予更多的社会责任呢?

  笔者认为,企业的社会属性不止于此。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的同时,应考虑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社会的支持和认可。新形势下的企业在社会的大局中与各种社会单元形成了密切的联系,企业的发展需要各种社会资源,企业与社会是鱼与水的关系,是共荣的关系,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更为密切。如果企业不能以社会责任为依托,则不可能整合到丰富、合理的社会资源,包括企业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源。在经济社会中企业作为基础单元,离不开稳定的社会和经济环境,如果企业能勇敢承担社会责任,对于提升企业形象、品牌价值、增强企业竞争优势都大有益处,实现社会与企业的“双赢”。

  四、结论

  企业的发展和强大依赖于强有力的人力资源,强有力的人力资源又反过来帮助企业发展壮大。因此,在学校职业教育不能满足企业需求时,企业应承担职业教育的义务,反过来服务于企业。职业教育不像普通教育那样单纯,它的发展需要学校、企业、行业、政府等主体的参与,职业教育跨越了不同领域的界限,它涉及职业与教育、工作与学习、企业与学校的的关系。在职业教育领域,我们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不能忽略了其他主体。权利与义务永远都是不能割裂的,权利意味着责任,责任以权利为基础。谈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建立在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上,要照顾企业作为营利机构的特点,照顾投资者的投资利益,企业的任何行为都必须同时兼顾股东、合作伙伴、企业员工、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多方利益。唯有当社会责任同各方利益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时候,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才具备现实根基和可能性。

  在发展职业教育过程中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着眼于建立现代教育制度,将职业教育发展得更加完善。要转变《职业教育法》为单纯的教育法的认识,要充分调动企业的参与热情和社会责任感,在法律的层面确定其权力和责任。因此,职业教育立法必须改变原有的模式,即在学校里办教育、在企业里办培训的模式,在为职业教育制定法律的前提下,以发展教育为契机,整合经济发展,建立良性发展的职业教育机制。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能力参与职业教育,法律在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义务的同时,还应确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标准和条件,使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能掌握更高的技能服务于社会,也使企业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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