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社会兼职行为规范的现状及改进策略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教育技术发布时间:2021-06-01浏览:

  [摘要]课题组基于对137所“双一流”大学教师社会兼职行为规范的专门文件、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文件的分析,了解了“双一流”大学对教师社会兼职管理现状。其中,“双一流”大学存在内容规定不清、教师社会兼职管理认可度不高,以及教师社会兼职合理引导缺乏等问题,阻碍了一流师资队伍的建设管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建立健全专门的管理规定、重视教师流动问题,以及制订教师兼职负面清单等改进策略,以进一步促进“双一流”大学的建设。

  [关键词]“双一流”大学;教师兼职;行为规范;学校管理

大学教师社会兼职

  “双一流”建设浪潮中体现的是对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迫切诉求,这要求各高校在顺应高等教育改革大势的同时要坚持开放竞争、动态调整,而建设一流大学以及一流学科离不开一流教师队伍的支撑。其中,大学教师社会服务的水平早已成为大学服务区域发展、提高组织机构社会声誉的“名片”,同时也是“双一流”大学战略建设发展的重要遴选条件之一。大学与教师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当下,大学教师参与社会兼职兼薪活动,直接服务社会已然成为大学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但由于有限理性以及学术知识市场化等影响,大学教师社会兼职存在着诸如过度追求经济价值,忽视教学与科研等问题,进而产生一些负面影响。2018年颁布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则强调了教师社会兼职的规范性[1]。但宏观政策如何在高校尤其是“双一流”大学中得到贯彻落实,大学是否颁布相关文件来规范教师社会兼职行为从而推动学校管理,这都值得我们探讨。因此,通过对137所“双一流”大学教师社会兼职相关的文件进行分析与归纳,课题组发现其中尚有不足之处,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对策,进而促进一流教师队伍的发展,以提高“双一流”大学的核心竞争力。

  一、“双一流”大学教师兼职行为规范的现实考量

  高水平师资队伍是“双一流”大学动态建设的核心,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但在分析137所“双一流”大学及人事处官网相关文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大学对其重视程度因校而异,有些大学专门制定文件来约束教师行为,而有些大学则只是在文件中简单地提及。基于大学间差异化的重视程度,我们将从以下3个分析维度进行审视与思考:大学章程、规定教师兼职行为的专项文件以及其他文件。

  (一)大学章程规范教师兼职行为的主要特征

  大学章程作为承接国家法律政策以及高校制度规定的关键节点,是一所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必不可少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性文件[2]。大学章程对于规范校内各种行为提供保障与依据,而大学教师作为教学、科研、服务与管理等社会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其社会兼职行为理应受到大学章程的规范与保障。

  课题组分析了137所“双一流”大学学校章程,其中大学章程中有明确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行为的大学只有13所(见表1),占“双一流”大学总数的9.5%。由此可知,章程建设中对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的关注度还比较低。此外,在制定规范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的大学章程条例中,有以下特征:第一,条例多是以“学校批准”为前提,且篇幅不长。第二,关于教师校外兼职规范内容趋同,条例话语笼统。除了东华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明确规定实行校外兼职报告制度以外,均是“学校不批准,教师不得兼职”这类词句。第三,关于规范教师社会兼职的条例都在教职工义务规定范围内,许多大学章程并没有将“教师社会兼职”看作是教师的权利,更多地是倾向于义务方面。第四,出于责任冲突等原则考虑,接近一半的大学规定了教师不得擅自兼任实职,但除了上海中医药大学和四川农业大学以外,其他学校没有明确“不得耽误本职任务”的规定。

  这些大学章程虽然明确提出规范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的基本前提,但却缺乏对本校实际情况的考量与补充,没能很好地利用“大学法”的独特作用。此外,还造成这些大学章程因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容易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

  (二)专门管理文件规范教师兼职行为的细则分析

  除了上述提及的大学章程,许多“双一流”大学还颁布了专门的规定来约束教师社会兼职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大学章程规范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的不足。各校之间关于规范教师兼职行为的专门管理文件内容都能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出发。比如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根据本校特色制定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教职工校外兼职从事军品型号研制与生产的管理规定》(2007年),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教职工经商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此外,在许多“双一流”大学规范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的专门文件中,文件颁布时间大多集中在2016—2019年这一时间段内,这与国家鼓励教师社会兼职、颁布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做法相呼应(见表2)。而有些大学在2005年就已经颁布了规范教师社会兼职文件,这说明一些大学对于教师校外兼职行为的认识更为深刻,管理也逐渐走向制度化与规范化。

  此外,为了更明晰地了解“双一流”大学对于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的规定情况,课题组通过对比分析,发现各大学的专门规定中包含以下几个共同要素:兼职人员范围、兼职定义与前提条件、兼职的责任与义务、兼职时限与审批流程、违纪处理以及离岗创业。而结合表3进行分析,可获得一些具体信息:一是大部分“双一流”大学会結合自身实际出发,对于教师对象管理范围以及社会兼职行为定义进行界定,而兼职的前提条件大抵都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批准”,但明确“禁止兼职人员类型”的大学不多。二是各大学对于教师兼职时限的规定有所差异。有些大学侧重于考察教师每年兼职累计时长,如中国科学院大学;有些大学则倾向于规定教师每周的兼职时长,如北京大学;还有些大学将两者结合起来综合使用,如湖南大学。但我们也可看到有些大学对于兼职时长具体规定的缺失,不利于其提高执行管理的可操作性。三是在审批程序上,虽说大部分大学都标明出来,但其中的详略却有所不同。有些大学审批流程会更为详细,如浙江大学;而有些大学则会简单规定,如北京大学。四是在“是否允许教师社会兼职使用学校资源”上,大部分的大学原则上是拒绝的,但确需者可向学校申请。而又因教师社会兼职多属于个人行为,所以教师不能利用或者损害学校名称、标识等无形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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