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教育技术发布时间:2019-07-27浏览:次
摘 要 法学是一门典型的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应用型学科,实践性是法学生命根本之所在,法学教育的实践取向是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教育部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及教育部门对高职学生执业技能培养的重视,然而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模式与此趋势有一定的脱节。针对目前高职法学教育实践性教学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本文提出加强校内实训教学环节的可行性,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高职法学教育 实践性教学 完善建议
一、高职法律职业教育开展实践性教学的必要性
法学作为一门理论与实践性并存且均要求较高的学科,在我国高等教育的学科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高专的法学教育也为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发挥着应有的作用。从2004年教育部《關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到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再到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及教育部门对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视以及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提出的更高要求。法科学生实务技能的培养已然形成一种趋势,而实务技能的培养需要以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开展为依托。
然而,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对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及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重视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该发挥的应有价值。为了培养法科学生的实务操作技能,目前很多院校都在教学模块方面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采用不同的实践性教学模式以期实现学生法律实务操作技能的提升。
二、高职法律职业教育实践性教学方式及效果分析
学生的实务操作技能具体包括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法律争点的归纳分析能力、对信息的快速检索能力及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等,而这些能力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实践过程中的长期积淀。目前,高校开展法律实践性教学的方式主要庭审观摩、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等。尽管这些形式已被普遍采纳和认可,但弊端亦显而易见。
(一)庭审观摩
庭审观摩这种实践性教学方式,通过让学生亲临案件审理现场,直观感知法律理论知识在现实生活中的再现和运用,感受司法气氛,体会司法程序,对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法律意识确实是大有裨益。但基于场地原因,每次参加庭审的学生人数有限。另外,谨慎起见,法院通常会选择案情简单、分歧不大的案件作观摩之用,也不会太多的对外公开案件的细节,学生参加旁听最大的收获是了解庭审的程序,由于不能参与其中,真正的收获并不大。
(二)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在仿真条件下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虚拟模仿和再现。其对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具有明显优势,但实际上这种被整体认同的实践性教学方式并未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践中,模拟法庭的开展通常由讲授理论课的老师在授课之余组织安排,本来每学期的理论讲授在课时安排上就没有多少剩余,再抽出一部分课时进行实训练习,容易造成时间安排方面的不好兼顾。另外,模拟法庭的开展从案例的选取、角色的安排、法律文书的起草、模拟操作等环节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老师在完成常规授课任务的同时根本没有精力承担实训这项活动,即使根据学院安排完成了这项活动,也会造成诸多环节不能深入,使模拟审判展现为表演式的过场,真正的法庭对抗难以映现,诉讼程序中各种法律文书的书写难以做到精准的指导。
(三)法律诊所
“法律诊所”是美国法学院效仿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而兴起的一种法学实践教育模式。法律诊所开展的前提,首先是允许法学院校在校内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类似律师事务所这样性质的机构,俗称“法律诊所”;其次,法学院校拥有律师执业资格的老师可以在该所内执业,并且在执业的同时指导学生像“准律师”那样接受和处理案件。“法律诊所”式实践性教学作为法学院校自己校内的一种实训方式,基于其可控性、便于操作性、低成本性,对于学生实务操作技能的培养确实具有很大的优势,但实际真正在院校内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法学类高职院校为数不多,加上高职院校法学授课教师实践能力的普遍缺乏,致使“法律诊所”这一实践性教学模式很难在职业院校内普及。
(四)专业实习
专业实习一般是学生在校学完主要法律课程之后,由学校组织安排到司法实务部门进行实践锻炼,也就是毕业实习。尽管这种模式已被所认可并成为一种常态,但其效果并不理想。首先,作为实习生,受身份和时间的影响以及找工作的焦虑,学生很难沉下心来在实习单位干好工作,实习单位也很难把他们当自己人,致使学生很难更好地融入到实习单位的工作环境中去。其次,学生到司法实务部门后很难接触到对职业能力的提升有帮助的核心工作,通常会从事一些助理性的工作,如装订案卷、打印复印文件、收发文件、接听电话、日常来访接待等。另外,由于缺少良好的反馈和测评机制,多数学生采用书写实习总结的方式结束实习,实习单位也通常以给予好评的方式来结束实习活动,对学生真正有作用的证据收集能力、文书撰写能力、对事实进行法律化归纳总结的能力、逻辑思辨能力及处理事务的能力无力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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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高职法律职业教育实践性教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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