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物流管理新模式制度的影响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交通运输发布时间:2015-06-12浏览:

  摘要:物流的迅速发展,同时如何管理及整治都是现在所关心的问题,物流当中的一些状况该如何处理,怎样做到物流的和谐发展等。

  关键词:物流制度,法学管理,管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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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经营人与多个实际履约方分别签订合同, 委托他们从事具体的运输、仓储、加工、包装、装卸等服务。鉴于物流合同的混合性质, 对实际履约方冠以 分包方 、 转包方 、 受托人 等称谓都是不确切的。根据实际情况看,如合同中没有明确限定, 物流经营人对是否委托实际履约方来完成整个物流服务合同应享有自主权, 因为在物流经营过程中, 一旦发生货损货差事故或延迟交付等索赔, 不论是由于物流经营人本身过错, 还是实际履约方过错, 物流经营人作为独立合同人, 都要首先承担对外赔付的责任, 使物流客户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尽管在实践中, 大量货损事故是由于实际履约方具体操作的过错造成的。

  我国物流企业的发展日新月异, 但多数都是由传统的运输企业、仓储企业、港口企业转型而来。由于物流所涉领域甚广, 既包括海上、陆上及空中运输, 又包括仓储、装卸、加工、信息、代理、保险等, 导致物流争议的管辖权分散, 加之物流本身专业性很强, 又属于新兴产业, 这种现状很不利于物流争议的妥善解决。在此背景下, 物流企业需要一个集中管辖海陆空运输及物流各个环节争议的专业的权威机构, 以便于物流争议的解决。

  一、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业已初具规模,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有一定的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我国现行的调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散见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物流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规范不协调从总体结构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而系统地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部门法。现行的物流立法涉及众多部门,中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等等,而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甚至各个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现现象,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规的指导和规范作用难以落到实处。

物流管理应用新措施制度

  2、现有规范不完整从完整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带。物流业发展迅速,现代物流业务已经远远超出最初的仓储运输,而对于出现的新业务和新问题,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比如对于物流标准化问题,我国目前只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而对于其他各个方面的标准则无规定。

  物流经营人分别与物流客户和实际履约方签订的是背对背合同, 或者在与实际履约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更加严格的责任, 理论上是可以将责任和风险全部转嫁出去, 但实际也不能确保物流经营人能从实际履约方处获得足额追偿。例如, 物流经营人要弄清楚在哪个环节、什么时间、何种原因产生索赔事故, 面临着举证困难, 在追偿过程中要面对诉讼时效和司法管辖权不同造成的障碍? 而实际履约方由于资信不良, 进而破产倒闭, 更是物流经营人很难预见的风险。

  3、法律规范效力层次低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现行很多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颁布的,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规范性不强,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4、物流立法相对滞后从时效性来看,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随着经济体制、管理体制以及市场环境等的变化,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已大为不同,但由于现行的一些物流法规还是从原计划经济体制中延续下来的,所以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适应我国加入WTO 以后物流国家化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框架构建

  完善物流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物流法体系,是促进我国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物流法体系是以物流法为基础、以物流主体和行为法律规范为主体的各种法律规范按照一定规律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物流法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物流主体法,即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进入和退出机制的法律规范。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物流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二是物流行为法,即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行为的法律规范,它是各种物流交易行为、惯例法律化的产物。物流活动涉及采购、仓储、运输、流通加工、包装、配送、装卸、搬运、信息处理等方面;三是物流市场管理法,即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以及物流主体之间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物流的组织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是政府职能的一部分;四是物流标准法,即确定物流行业相关技术性标准的法律规范。

  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应界定为由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与物流直接或间接相关节法律法规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应涵盖与物流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文件,通过对现有的物流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文件,通过对现有的物流法律规范的清理、修改、补充和整合,理清脉络,疏通各单位法律规范之间的承接和递进关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 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加人世贸组织的迫切需要。物流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推进其健康发展。本文站在物流经营人角度, 阐述了物流经营中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问题。

  目前, 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现状来看, 还没有一部专门、统一的物流法, 国际上对物流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公约。由于运输、仓储、加工、包装等领域长期实行条块分割、部门分割, 尽管相关各领域的法律法规已颁布和实施多年, 但它们差异较大, 缺乏协调性和一致性。

  由于物流合同当事人之间, 尤其是物流经营人和物流客户之间通常是长期沟通,甚至是战略伙伴关系, 即便是单独的一个物流合同, 合同标的额也会很大, 期限会很长, 物流业务开展过程中, 较小的纠纷如数额不是太大的货损货差, 双方一般都会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真正要诉诸法律的情形比较少见。换言之, 物流仲裁案件的数量可能不会太多, 该物流争议解决中心将面临着收案难的境地。

  物流经营人在从事物流业务中所面对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是物流经营人与物流客户的关系。物流经营人基于与物流客户的物流服务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合同是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 物流经营人作为独立合同方, 必须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物流经营合同涉及的环节多、时间长、要求复杂。根据合同内容约定和实践来看, 双方的权利义务到底属于何种合同关系,不能一概而定。综合的物流服务是集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等各种合同于一起的混合合同, 因而, 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也是集存货人、托运人、委托人等各种地位于一起的独立经营人的混合地位, 但有时也是纯粹代理人的身份, 如在代理报关报检的情况下。

  与之相对应, 物流客户通常是规模大、实力强的大企业或集团, 他们凭借自己的雄厚实力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 因而对物流经营人提出的条件比较苛刻, 通常要求物流经营人承担严格责任, 如无论什么原因, 只要在物流经营人掌管期间发生的任何货损货差, 物流经营人都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倘若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 则物流经营人必须按照合同条款承担责任, 即便在很多情况下物流经营人可以享受法定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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