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原则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交通运输发布时间:2012-06-13浏览: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权的运行原则是确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的标准,贯穿于交通行政处罚管理的全过程,统帅交通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最具有普遍性价值的准则。关于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原则各学者都有不同看法,一般认为以下原则是必须遵守的核心。

  一、交通行政法治原则

  交通行政法治原则是交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依法治理交通。法治意味着整个社会无论政府还是公民均普遍、平等守法的状态。英国学者将法治原则概括为:“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治原则不局限于合法性原则,还要求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具备一定的内容;法治原则表示法律的保护平等;法律在政府与公民之间无偏袒。”交通行政法治原则包含了对交通行政法律关系中所有主体的要求。这是因为,在公民与交通行政主体之间,交通行政机关的守法常常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如果交通行政主体自身不守法就无法要求作为相对一方的公民守法。

  在交通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要坚持交通行政法治这项行政基本原则,主要是要求交通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和幅度等作出交通行政处罚。这就要求交通行政处罚管理机关首先必须坚持法律优先原则,其行政处罚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一切的交通行政处罚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只要存在有效的法律,就必须正确不偏不倚的适用。其次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否则其行为就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

  交通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又可以分为交通行政合法性原则、交通行政合理性原则以及行政协调统一原则。1、交通行政合法性原则。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交通行政合法性原则。交通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就是,交通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交通行政合理性原则。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符合交通行政合理性原则。交通行政合理性原则也就是交通行政适当原则,是指交通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还应当客观、适当、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是对交通行政合法性原则的重要补充。要做到处罚结果合理具体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①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结果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不论是否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在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都要考虑法律的最终目的,处罚结果要符合法律的最终目的。②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必须建立在正当考虑之上。交通行政管理机关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动机要具有法律要求的善良行为的动机,不能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借执法的名义将这些主观意志强加于公民和社会组织。③交通行政处罚行为的结果应当客观、公正、适度、合乎情理。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以德治国”的传统,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时候比法律更为自觉,调整的范围也更为广泛,所以合乎情理也成为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原则。3、交通行政统一协调原则。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还必须符合交通行政统一协调原则。交通行政统一协调的原则是指交通行政管理权的行使必须统一、协调,不能各行其是,以防止交通行政管理活动出现内部的自我矛盾,保障整个交通行政体系的运转协调、灵活高效。交通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求人员、物资和信息的流动,实现人员、物资信息的快速、高效、经济、安全流动是对交通的必然要求,也是交通行政的目的。交通行政管理的管理对象具有流动性和跨区域性的特点,正因为如此所以要求交通行政处罚管理具有统一协调的规则,最大限度的减少或取消地域不同和管理主体不同带来的区域封闭、规则差异以及其他不利因素。

  二、坚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在交通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辨认执法人员身份的权利、知情权、申请回避权、陈述权、申请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赔偿权等。交通行政处罚的结果往往会导致相对人的权利受到限制或剥夺,或者是增加相对人的义务,而交通行政处罚过程中,两者地位不能对等,交通行政机关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所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显得相当重要,这样可以杜绝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被当成是不服从管理或者狡辩等等而被加重处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永远都只能是手段不是最终目的,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是让违法相对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以后能够遵守。从“趋利避害”的角度来说,处罚能够起到警示、惩戒作用,但法律的实施和遵守主要是靠人们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由衷支持。所以只有教育原则才是实现法律良好实施状态的保障。

  在大多数的交通违法行为中,情节一般都不严重,主观恶意也不大甚至没有主观恶意,也不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此时如果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给相对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必然能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收获。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的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原则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①同一个行政机关不能对同一个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给出两次或多次处罚;②不同的行政机关也不能用不同的理由对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给出多次行政处罚;③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违法行为受到刑罚后就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

  在交通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多次追究法律责任显然对相对人是不公平的,也会降低法律的严肃性和确定性。所以将一事不再罚作为交通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不仅能限制交通行政机关处罚的随意性,杜绝乱罚款、滥罚款现象,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也能体现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减少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

  以上四原则指导着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施行,能对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交通行政机关在行使交通行政处罚权的时候能够坚定不移的加以遵守,必然能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高交通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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