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我国公共生活重建利弊分析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交通运输发布时间:2014-07-25浏览:

  【摘要】公共生活发生在现代社会,是在私人生活的基础上产生的。在现代社会,“公共生活是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私人生活则表现出在个人利益的原点上开展活动”[2]。因此,公共生活是一定社会共同体的生存与发展,包括个人、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这些主体处理公共事务的活动构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生活。

  【关键词】 转型期,公共生活,重建

  公共生活是一定社会共同体的个人为了该共同体的生存发展而进行的处理公共事务的活动。当前,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使公共生活趋向私人化。要想适应社会的发展,就要还原公共生活的本质,重构适应公众生活与发展的公共生活。

  1.问题的提出——转型期我国公共生活的缺失

  20世纪,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化一直是思想家们思考现代社会及其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坐标,但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人类开始走向后工业社会,社会生活也出现了领域融合的趋势,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以及日常生活领域正在趋同化,从而改变了社会领域之间原有的各自分立的关系[1]。

私人生活中的准则融入到公共生活中,打破了公共生活的公共性,公共活动表现出私人化。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各项制度不够完善,政府职能不够健全,不能很好地服务社会,满足公众的需求。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经济主体日趋独立,社会进步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也为公共生活的发展带来弊端。公共性的缺失,使我国社会发展面临诸多问题,加之人们公共意识淡薄,公共生活陷入了困境。由于公共生活不能使公众利益最大化,人们不再注重公共利益,而单纯地追求个人利益。

  2.公共生活的发生

  公共生活使每个人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但是自主程度不如共同生活,这就影响了公共生活的公共性,使公共生活陷入困境。公共性是公共生活的本质属性。公共性是一切可以称之为“公共的”那些事物(实体、结构、关系、意识)的基本属性[3]。阿伦特把公共性看作世界本身,她用“桌子比喻”表达她对“公共”含义的理解:“共同生活在世界上,这从根本上意味着,事物的世界处于共同拥有这个世界的人之间,就如一张桌子被放置在围着它坐在一起的人之间一样;世界像每一个中间事物一样,都同时将人联系起来和分离开来”[4]。

  3.公共生活的重建

  公共性具有合法性意义与合理性精神,我们应从伦理与制度两方面重建公共生活。

  3.1公共生活伦理化

  公共生活伦理是指公共生活中处理人们相互关系的观念、行为规范和准则。目前我国处于转型期,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下降。因此,我们要注重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3.1.1确立公共价值观。首先,自由平等的观念是公共价值观存在的基础,公共价值观的形成需要以承认不同主体的平等为前提。同时,自由是人类的人性需要。只有在日益平等自由的社会中,公共价值观念才可能得以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公共生活伦理才能够形成[5]。其次,正义的理念是公共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公共生活伦理化的完善。在正义的基础上,社会个体才能为了实现其利益而进行等利和等害交换,从而进行合作,道德的目的——保障社会的发展才可能实现[6]。

  3.1.2完善公共生活伦理规范。如果一个社会想要形成良好的道德水平,必须建立道德规范体系。首先,对于现有的伦理规范,应当依据社会实际作进一步的阐述;其次,对部分伦理规范做出必要的补充;再次,将抽象的伦理规范具体化;最后,将公共生活伦理规范系统化,以形成完备的伦理规范体系。

  3.2制度伦理化

  重建公共生活依赖于制度保障。制度是重建公共生活的框架,它制约着人们的活动方式,维持着公共生活的发展。构建公共生活的前提是要使制度本身具有道德合理性,它能够为公共生活提供合理的道德规范。在当代中国,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但是,各方利益主体又忽视公共生活的公共性,不肯承担公共责任。

因此,实现制度规范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制度设计方面要符合伦理性,即公共生活伦理制度的设计是否区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第二,制度实施方面要符合伦理性。它主要体现在效果上,如果能够有效地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那么这种制度就是合伦理性的。第三,制度管理方面要符合伦理性。在现代生活中,一些制度往往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引发制度管理的缺失。因此,加强制度管理是很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张康之, 张乾友. 领域融合与公共生活重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8(3).

  [2]张康之, 张乾友. 从共同生活到公共生活[J]. 探索, 2007(4).

  [3]张兴国. 公共生活的伦理视野[J]. 河北学刊, 2006(11).

  [4]汪晖, 陈燕谷. 文化与公共性[M].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8.

  [5]徐海峰.论公共道德存在的价值基础[J].理论界, 2003(2).

  [6]王海明.公平,平等,人道——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体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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