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议《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问题论文发表最好的网站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交通运输发布时间:2014-02-08浏览:

  摘要:为维护道路交通的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修改。文章发表在《黑龙江交通科技》上,是交通论文发表范文,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资格刑,禁止从业,肇事逃逸,归责原则,法律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到现在已将近一年了,它在交通管理、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处理交通事故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它较之旧的交通安全法规,出现了不少新措施、新原则,所以也引起了一些新的争论和见解。下面我谈谈我个人对它的一些问题的浅显观点。

  一、剥夺资格权的问题

  1、资格与资格刑

  资格有两种意思:一、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二、从事某种活动时间长短所形成的身份。在这里我们就是说前一种。要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我们就必须具备驾驶车辆的先决条件,驾驶的资格。而这一先决条件在全世界都一样,那就是我们要有自己合法的驾驶证。

  资格刑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它包括了某一刑种的共性,这类的刑罚方法是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利或资格为内容的。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或资格的刑罚的总称。

  在《资格刑研究》中关于资格刑立法是这样说的:“一般认为,对从事特种职业者,如医生、律师、司机等在职业上之犯罪,剥夺继续其职业资格,可以避免在职业上再犯同类之犯罪。”

  可以看出,剥夺资格一定程度就是禁止从业。禁止从业,是禁止行为人从事某种职业的权利,它一般是指禁止从事与所实施的犯罪有紧密联系的职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对司机驾驶资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车的,处暂扣驾驶证及罚金,而醉酒驾车的除暂扣驾驶证及罚金外还要拘留。一年内有醉酒驾车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行为人有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及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情节之一的,处罚金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我国的《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是这样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剥夺一些司机驾驶车辆的权利。包括禁止驾驶,吊销驾驶证或禁止颁发驾驶证。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个人拥有一辆甚至几辆车都是司空见惯的事。个人参与交通的机会很多很多,于是,利用交通工具来实施犯罪或发生在交通工具运输过程中的犯罪时有发生。而禁止驾驶或吊销驾驶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能预防这类犯罪的。

  3、交通肇事罪的定罪范围以及处罚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三款中这样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 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车辆而驾驶的;

  (四) 明知是无牌照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一)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肇事逃逸现象在“终身禁驾”的重罚之下未能减少的原因分析

  肇事逃逸,终身禁驾,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还老是存在着司机肇事后逃逸的情况呢?

  我个人认为原因有很多。主要是以下几点:

  1、驾驶员重车技轻理论,对交通法律法规的知识知之甚少,交通肇事后逃逸;

  2、司机在开车过程中精神高度集中,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惊慌失措,匆忙逃离现场;

  3、一些司机存有侥幸心理的司机,发生事故一逃了之;

  4、交通事故发生后,对方当事人(受害一方)或者是对方当事人家属往往会不理智对待肇事司机,采取过激行为,殴打司机以泄心中怨气。肇事司机此时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有些肇事司机并不是不明白逃逸的严重后果,但是还是先逃了再说。因此,肇事逃逸现象就多了。

  国家级杂志发表推荐:《黑龙江交通科技》于1978年创刊,由黑龙江省交通厅主管,黑龙江省交通科学研究所、黑龙江省公路学会、黑龙江省交通科技情报总站主办。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发展对交通科技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技术指导;结合我省低温严寒特点和实际需要报导省内交通科技新成就、科技论文和科技成果;先进的设计理论和生产施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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