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机动车辆贬值损失催生“机动车辆保值险”社科发表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交通运输发布时间:2013-12-03浏览:

  摘要:机动车辆保险,即汽车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文章发表在《交通世界》上,是社科期刊发表范文,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机动车辆贬值,机动车辆保值险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不断发展成熟。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

  经过我国保险业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机动车辆保险取得了长足进步,条款和费率也日趋完善。伴随着机动车辆进入百姓的日常生活,机动车辆保险逐渐成为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活动,其社会性也逐步显现出来。与此同时,出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问题。近一两年,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机动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开始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多方呼吁“机动车辆保值险”应运而生。

  机动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合法性

  一、贬值损失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所谓“贬值损失”是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对标的物整体价值的影响或者减少。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体现为责任方不仅应对对方车辆的损失承担修复费用的赔偿责任,还应当对对方由于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是指通过维修换件,使车辆恢复到未发生事故以前的状态。对于轻微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可以采用恢复原状的做法。对于较大的事故就应当采用折价赔偿的原则。折价赔偿是指通过维修使车辆恢复原有使用功能,可是价值却无法保证恢复,因此折价赔偿的数额应当包括维修费与贬值损失两部分。按照民法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对这些条款的司法解释,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可以就机动车辆贬值损失向责任人提出赔偿,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贬值损失适用法学上的“填平原则”

  填平原则是法学上的一种补偿性原则。填平就是将受害人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填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损失的数额在填补之前是确定的;二是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消灭。

  开发机动车辆保值险的必要性

  (一)现行机动车辆保险具有局限性

  随着社会生活总体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尤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继而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和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机动车辆保值险具有创新性

  机动车辆保险的创新必须通过两条途径来解决,一是扩展责任,二是细分产品。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涵盖的责任已经比较宽泛,单纯的车险本身的直接责任扩展已经没有多大的挖掘潜力。虽然机动车辆保险已有多年实践,但对间接损失的补偿却仍是空白。

  社科论文投稿须知:《交通世界》创刊于1994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主办,《交通世界》杂志社出版,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中央级科技期刊,其凭借丰富的内容、精致的印刷,成为中国交通系统影响力最大的主流媒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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