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民用建筑的防排烟设计与施工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建筑设计发布时间:2012-12-17浏览:

  摘要:本文探讨了民用建筑防排烟系统在设计和施工中常见的一些问题,通过对建筑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防烟设施和建筑内部的排烟设施设计和施工常见问题的归纳总结,对建筑防排烟的设计和施工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民用建筑,楼梯间,防排烟设施

  通常民用建筑防排烟设施主要包括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封闭楼梯间、避难层(间)等场所设置的防烟设施,地下室、内走道、中庭、无窗或设有固定窗房间等部位设置的排烟设施,防烟分区之间的挡烟垂壁等。防排烟设施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可缺少的消防安全设施,但由于部分设计、施工人员对防排烟设施的结构、作用、性能缺乏了解,对国家规范标准理解不透彻,往往导致在设计、施工中存在一些问题,笔者通过对规范的理解并结合自身工作中的体会,对建筑防排烟设施做如下探讨:

  一、多层建筑是否也应该进行防排烟设计

  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度应该大于多层建筑,比如《建规》第9.1.3条条文说明中对中庭和地下室的火灾危险性描述,“中庭在建筑中往往贯通数层,火灾时能使火势和烟气迅速蔓延、易在较短时间内充填或弥散到整个中庭,并通过中庭扩散到相邻空间” “无论是附建于建筑内的地下室还是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都不同于地上建筑。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差。因地下空间对流条件差,火灾燃烧过程中缺乏充足的空气补充,可燃物燃烧慢、烟气多、温升快、能见度降低很快,大大增加人员恐慌心理,对安全疏散十分不利。烟气中所含CO、CO2、HF、HCl等多种有毒成分以及高温缺氧等都会对人体造成极大的危害。及时排除烟气,对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控制火势蔓延,便于火灾扑救具有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多层建筑这些火灾危险性,高层建筑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高度不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也应该设计防排烟设施。

  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防排烟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1、自然排烟和正压送风防烟两种方式并存,导致防烟楼梯间难以形成正压,达不到防烟效果。

  《高规》第8.3.1条规定“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防排烟方式有自然排烟和正压送风防烟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在同一部位不宜同时使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与自然排烟设施重复设置,将导致火灾情况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与自然排烟窗同时开启时,防烟楼梯间难以形成正压,达不到防烟效果。

  2、地下与地上共用防烟楼梯间防排烟设计中常犯的错误。

  在地下与地上共用防烟楼梯间建筑设计中,首层与地下室出入口处那道隔墙与防火门的设置,对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量计算和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影响极大,有无那道隔墙、防火门,地上和地下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量计算与加压送风系统设计是大不一样的。一是防火门火灾时要关闭,二是合用防烟系统还要考虑防火分隔的问题。很多设计师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够,共用防烟楼梯间是目前建筑设计普遍采用的方式,而《高规》防排烟章节却没有相关条文,这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地下地上共用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目前常见的做法是,地上地下仍设计为一个加压送风系统:总加压送风量仍按一个防烟楼梯间计算,加压送风机仍选用一台,置于屋顶或地下室,加压送风竖风道仍为一条,一通到底,加压送风口仍采用大小相同的自垂百叶风口,每2~3层设一个(地下层1~2个风口),各风口送风量均相等。这种做法,未充分注意建筑专业在共用楼梯间设计中首层与地下室出入口处的微妙变化,忽视了那道隔墙和防火门的存在。地下与地上共用防烟楼梯间,由于首层与地下室出入口处那道隔墙和防火门的阻隔,着火时楼梯间上下不通了,实际上形成了地下和地上两个相对独立的防烟楼梯间,按照《高规》8.3.1条的规定,应分别独立设置加压送风防烟系统。此时,地上防烟楼梯间与地下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量应分别计算确定。

  三、排烟设施排烟口的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1、走道排烟口的设置

  对于小于20米的内走道,可不设排烟设施。大于20米的内走道,虽然内走道的形式多种多样,其外窗的位置各有不同,但是各种形式的走道排烟方式的选择只需要根据其可开启外窗的位置来进行,不需要考虑走道的形状,根据《高规》规定排烟口到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这里水平距离是烟气流动路线的水平长度。以此为依据做为排烟方式选择的量化标准,可以得到以下结论:走道内任一点到最近可开启外窗水平距离均小于30米,可选择自然排烟方式,如果走道内有一点到最近可开启外窗的水平距离大于30米时,必须选择机械排烟方式。

  2、自然排烟口的设计

  《建规》第9.2.4条规定 “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高规》第 8.2.4条规定“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由此可以总结出自然排烟窗设计应注意以下几条:一是自然排烟窗的设置位置要适当,排烟窗应尽量靠近墙的上部设置,利用烟气向上流动的原理,有利于自然排烟;二是自然排烟窗的开窗面积不能将固定窗的面积计算在排烟窗面积之内;三是排烟窗结构要合理,要将上部做成可开启窗。四是安装高度较高的排烟窗要有便于开启的操作装置,尤其是中庭建筑,排烟窗安装高度都比较高,应当安装手动或自动开启装置。

  3、机械排烟口的设计

  《高规》第8.4.4条规定“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计和施工中有相当一部分工程,尤其是大型商场设置机械排烟的部位未按规范要求在吊顶下设置挡烟垂壁,有的地下室虽然采用建筑的梁作挡烟设施,但排烟系统的排烟口未按规范要求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而是设在梁的下面,火灾时烟气将大量积聚在排烟管道上方,从而达不到排烟的目的。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认为消防监督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建筑防排烟设施设计施工中的监督管理。首先,消防监督部门的建审人员在施工图审查时,应重视对防排烟设施设计的审查,应重点对自然排烟窗的设置、开窗面积,机械防排烟设施的设置部位、风机选型、送风口和排烟口的设置、防烟分区等进行审查。然后,在建设工程施工检查中应加强对防排烟设施的监督管理,将防排烟设施做为施工检查的重要内容,做到及时发现问题,指导、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参考文献: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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