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构建防火规范体系的探讨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建筑设计发布时间:2012-10-18浏览:

  摘 要:本文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设想;主张居住建筑独立设章;建议公共建筑按空间组合理论分节叙述;希望新规范章节分明,条款清晰,不注少说,用词规范,语言准确,受到广大建筑设计人员和消防审查人员的欢迎。

  关键词:防火规范;两规合一;重新构建;章节体系;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problems, put forward:"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tentative idea; that residential building independent chapter; suggested that the public buildings according to spatial combination theory section describes; hope that the new specification chapters clearly, in terms of clear, note less, use standard terms, language accurate, by the majority of the architectural design staff and fire review staff welcome.

  Keywords: fire code; a two gauge; reconstruct; chapter system;

  中图分类号:TU35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从发布实施之日起,到2012年为止,已在建筑工程实践中分别使用了6年和7年。总体来看,这两本规范对于我国迅猛发展的建筑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防火问题得到了基本的满足,使建筑防火设计、消防审查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是历次修订版中最好的版本。但是,正因为是修订,原有版本的体系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新增加的条文和修改的内容只能见缝插针,造成某些章节条文逻辑关系混乱,查阅困难,给设计和审查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也正因为是修订,束缚了编写组人员的手脚,缺乏统一规划,统筹兼顾,难免在两本规范之间,不同建筑类型之间,条文与条文说明之间,规范用词的定性与定量之间发生错误和矛盾。笔者根据建筑设计中经常碰到的防火问题和审图机构、消防审查提出的质疑,综合研究后认为,应重新构建防火规范框架体系,花大力气,编写一本章节分明、逻辑清晰、语言规范、用词 严谨的好看又好用的新版本。为此,提出以下建议和设想,供大家讨论。

  1 两本规范合编为一本的理由

  1.1有利于通盘考虑建筑防火。建国后的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经济建设以单层工业厂房,低多层民用建筑为主,建筑高度一般比较低,当时我国消防车的登高能力也有限,《建规》主要考虑的是24米以下的建筑防火问题。但是,现在不同了,复杂建筑形式不断出现,高层建筑越建越多,建筑防火形势越来越严峻。因此,通盘考虑建筑防火问题势在必行。事实上,现行《高规》已对住宅防火做了有益的尝试,以层数划分,不再恪守24米的规定。

  1.2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现行《建规》和《高规》相同的条文越来越多。术语部分重复的条文有:耐火极限、不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口、商业服务网点等8条。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大部分内容是一样的。设备用房如变压器室、锅炉房、发电机房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也多有重复。还有消防车道、消防电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门等条文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条文相同,条文说明也跟着重复,占去了大量的篇幅。如果将这些相同的内容进行整合,统一编写,一定会受到广大使用者的欢迎。

  1.3有利于统一规范用语。由于分编,现行《建规》和《高规》对同一条文的表述有的不尽一致。例如对“安全出口”的表述,《建规》涉及到“楼梯间”、“室外楼梯”、“室内外安全区域”等概念,而《高规》只涉及“楼梯”、“室外地平面”等术语,二者不统一。再如“商业服务网点”在表述楼板和隔墙耐火极限时,《建规》采用“不低于1.50h”(或2.00h),含1.50h或2.00h;《高规》采用“大于1.50h”(或2.00h),不含1.50h或2.00h。此类问题可以举出很多,缺乏规范的一致性、严肃性。合编后就可以避免这类问题。

  2 完善建筑防火设计理论

  2.1建筑空间组合理论是防火设计的基础理论。建筑功能决定建筑空间组合形式,不同的空间组合形式决定不同的防火设计。因此,可以说没有建筑空间组合理论,也就没有建筑防火设计理论。现行《建规》和《高规》的防火设计基本上是根据这一理念编制的,比如对房间疏散门的要求,疏散门到安全出口疏散距离的规定,商业营业厅防火分区的划分,通廊式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等等。但是,这两本规范所反映的建筑空间组合形式轮廓模糊,概念不清,直接影响到防火设计的理性化、系统化。

  2.2建筑空间组合形式对火灾蔓延的影响。①用走道连系各功能房间的“走道式”空间组合,房间面积小,既隔火又排烟;②单一功能空间直通安全出口的“广厅式”空间组合,开敞无隔墙,火灾蔓延快;③功能房间围绕内庭院的“中庭式”空间组合,内部空间竖向连通,排烟是关键;④功能房间围绕楼梯布置的“单元式”空间组合,以户为单位火灾蔓延的可能性比较小;⑤小房间围绕大空间的“观众厅式”空间组合,中央空间高大,疏散人流是这类建筑的重点;⑥使用空间互相穿套直接连通的“穿套式”空间组合,防止火灾不“穿套”是防火设计重点考虑的问题。

  2.3引入防火设计的新概念。现行《建规》和《高规》防止火灾蔓延的主要手段是划分“防火分区”,目的是防止火灾通过内部空间蔓延。但是,住宅单元之间互不连通,无法划分防火分区。因此,建立“防火单元”的概念,把住宅单元划分为防火单元,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这不单解决了住宅单元的防火设计问题,而且也适用于其他以单元方式组合的建筑形式,同时还可以与病房楼的“护理单元”、人防的“防护单元”等概念统一起来,使防火设计更加理性化。对于以走道式空间组合的建筑来说,引入“防火隔间”的概念犹为重要,特别是易发火灾的房间或重要的设备用房,用“防火隔间”控制火灾是再理想不过了。

  3 构建合编本的新章节

  3.1按建筑类别独立设章。现行《建规》设章的建筑类别有“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而《高规》没有分类设章。这可能是因为《建规》防火的重点是公共建筑,涉及住宅的条文只有4条;《高规》仅适用于民用建筑,但有关住宅的条文也超不过10条,都不需要单独设章。然而,社会实践中住宅量大面广,防火设计频繁使用规范。对于规范中规定的又少又不完整的住宅条文,掺杂在大量公共建筑条文之中,互不联系又缺乏逻辑关系,查阅和记忆都很困难,经常搞得人头晕目眩。合编本应把“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分别设章,保留“厂房(仓库)”一章。“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本不属于建筑范畴,应与石油库区等编辑在一起。

  3.2公共建筑以空间组合形式设节。这样设节,符合建筑语言逻辑,概括性强,使用方便。①通廊式公共建筑,也就是走道式空间组合。包括托幼、学校、办公、医院、疗养、旅馆等。②广厅式公共建筑,包括商场、超市、火车站、航空港、图书馆等。③中庭式公共建筑,包括部分商业建筑、学校建筑、饭店建筑等。④穿套式公共建筑,包括博物馆、展览馆、陈列馆、纪念馆等。⑤观众厅式公共建筑,包括电影院、剧院、体育场、会堂、音乐厅等。⑥地下公共建筑。

  3.3居住建筑按不同类型设节。①塔式住宅,即独立单元式空间组合形式。②单元式住宅,即拼联式住宅单元,俗称板楼,也包括塔板组合,还应包括单元式公寓,单元式宿舍等。③通廊式居住建筑,包括通廊式住宅,通廊式公寓,通廊式宿舍。④地下室、半地下室。

  4 尽量不注少说

  4.1条文及其表格尽量不注。现行《建规》51个表格,有93条注解;《高规》15个表格,有9条注解,相对较少。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说,注解只不过是对条文或表格的说明,不应该是必须执行的条文,更不应该是强制性条文。例如《建规》表5.2.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有6条注解,条条都是强制性的,这不象是说文解字,而是正式条文。注解这么多的原因可能是,既不想打乱原规范条文的编序,又必须增加新的内容,不得不在一个条文下增加若干个注解。

  4.2条文说明应删繁就简。现行《建规》正文110页。条文说明262页;《高规》正文46页,条文说明170页。这在其他规范中是罕见的。条文写得明白,用不着说明。该说的条文要少说,说多了容易犯糊涂。例如《建规》5.3.13条第3款中“不超过4层”的含义包括4层,但条文说明有“多于4层和少于4层”的说法,正好说落了4层。《高规》6.1.1条第2款“十八层以上”每层相邻单元楼梯连通,但条文说明是“从第十层起”连通,前后矛盾。按法理说,条文说明不是正文,不能作为执行规范的依据,但条文写的不明白,只好寄希望于条文说明,给设计带来了很多不便。

  4.3规范宣贯不该说的不说。一本好的规范,章节分明,条理清晰,语言规范,用词准确,无需兴师动众大搞宣贯,建筑设计的许多规范就是这样。防火规范需要宣贯,这是因为建筑设计人员与消防审查人员之间存在着语言障碍,在实际工作中有把集体宿舍当做公共建筑审查的例子。但是,宣贯的讲课人要以规范为准则,不要发表有悖于规范的个人意见;要维护规范的权威性,不要讲编制组个人之间的分歧;要围绕规范回答学员的提问,不要信口增加规范以外的内容。总之,不要把宣贯讲座变成百家讲坛,让听者越听越糊涂,满头雾水,无所适从。

  5 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5.1条文和款项要分清。在同一条文下需要满足的要求应列为款项,例如《高规》第4.2.2、4.2.3、4.2.4条应合并为1条3款,既简练又明白。但是,把不同的条文压缩成款项,也说不清道不明,例如《高规》第6.1.1条有3款,每款都应列为独立的条文,每个条文又有设款的必要,这样做才会说得更明白些。《高规》编制款项号码的方式很独特,与众不同,使用时容易混淆,误把款项当作条文,犯不该犯的错误。

  5.2该说的话要说到位。《高规》第6.2.5条第1款规定“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这里没有说明“其它”包含的内容,但条文说明指“相邻房间的门”。既是房间门就不应该包括管道井的检查门。但是,《建规》第7.4.2条的条文说明检查门不能“直接开向楼梯间内”,《住宅建筑规范》第9.4.3条第4款规定,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这样看来,该条文应将楼梯间和前室分开说,前室不应开设其它“房间”的门窗洞口;住宅防烟楼梯间前室可以设管道井,其他建筑是不允许的。

  5.3语言文字要统一。这里包括数字和文字,数字有阿拉伯数字和汉语数字。现行《建规》和《高规》的建筑类别、防火等级采用汉语数字,间距、面积、时间、空间等采用阿拉伯数字,比较统一。但表示建筑层数时不统一,《建规》混用,《高规》采用汉语数字。在文字方面也要推敲,例如在表示最低限定条件时采用“不低于 2.00h”语言准确,但采用“大于1.2m”时就不确切。还有在强制性条文中出现“宜”和“不宜”的词语,例如《建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高规》“距离不宜超过80m”等规定,不符合规范用词的统一规定。

  5.4建筑语言要准确。现行《建规》和《高规》在规定平屋面建筑高度时都采用了“屋面面层的高度”这一建筑语言。但是,由于屋面排水的要求,面层设有不小于2%的坡度,标高是个变量,无法确定高度。实际工程中只能根据“屋面结构板上皮标高”来确定高度。关于“疏散楼梯净宽度”的表述实指“梯段的净宽度”,其计算方法以《通则》6.7.3条的条文说明图示为准。在实际工程中,以扶手为中心的计算方法,因扶手栏杆不同的构造做法而出现较大的偏差。比较可靠的方法是:两边有墙的梯段净宽,应为结构板净宽减去饰面层厚度;一边设楼梯井的梯段净宽,应以结构板净宽为准。还有“人员密集场所”要指定建筑类型,否则在实际中容易扩大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定义为“娱乐场所”,因为歌舞、放映、游艺等都属于娱乐范畴。“窗槛墙”应定义为“上下楼层外窗之间的实体墙”,否则,如果用“门槛”的概念去理解“窗槛”的话,那就是“室内楼(地)面到窗台的实墙”。

  5.5规定要合乎逻辑。《高规》关于塔式建筑“可设置剪刀楼梯”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单元式住宅,规范没有说。从法理上讲,规范不禁止的就是合法的。但是宣贯办班的老师在回答学员提问时说,规范没有说就是不可以用。从建筑空间组合理论上讲,塔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都是“单元式”空间组合,二者相比,后者比前者面积更小,人数更少,使用剪刀梯的理由更充分。我们可以做这样的逻辑推理,塔式建筑“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单元式住宅比塔式住宅更困难,因此,更有理由设置剪刀楼梯。合编本对这类问题应该有一个合乎逻辑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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