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建筑设计发布时间:2012-05-05浏览:次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1.1、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1.探明的矿产地和资源储量较少,总体地质勘查程度很低,与处于“三江”成矿带南段矿产资源富集区的区位优势极不相称。现有矿山因地质工作程度较低,资源量不清楚,无法满足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需求,严重制约了我县矿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1.1.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起点相对较低,管理粗放;乱挖滥采,采富弃贫、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现象较为普遍,资源浪费、破坏严重。部分矿山废渣、尾矿乱堆乱放,破坏植被,存在“三废”污染及诱发滑坡、泥石流等矿致地质灾害的安全隐患。
1.1.3.地矿行政管理基础工作薄弱,有关矿政管理的法规宣传力度不足,无证开采、争抢资源问题时有发生。矿政管理专业技术力量不强,执法监督力度不足。
1.1.4.矿业权市场、矿业资本市场尚未建立。
1.2、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1.2.1、新建矿山的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省、州矿产资源规划及本规划要求,拟建矿山必须在矿产资源允许开采区内,开采规模不得低于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指标,登记占用储量应可供开采3年以上。对不符合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采矿权申请不予受理。
除必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材料外,还必须提供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有关材料。所提交开发利用方案中需明确“三率”指标,开采规模,开采区域或开采矿体、矿段。并须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拟办矿山的自然、人文、生态环境及水土保持的实际进行评审认定。
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所提交的地质灾害和环境影响报告应对地质、生态环境影响作出科学评估,并经有审批权的机关认定。
1.2.2、合理集约利用矿产资源
——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本规划确定的鼓励开采的矿种进行开采。
——严格执行矿山建设最小开采规模限制的规定,强调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对资源赋存较好、具开发潜力的优势矿产实行优质优用,提倡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对目前尚不能经济地开发的低品位、难选冶及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矿产实行有效保护,不得乱采滥挖及破坏性开采。
——加强矿产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鼓励现有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三废”的再利用,提高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率。对采用落后的开采方式和开采技术的矿山,应明确相应的改进措施,限期尽快提高生产技术水平,逾期仍未达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城市(镇)及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必须进行是否压覆重要矿产的论证,未经专家科学论证和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计划、建设及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相关项目。
1.3、矿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1.3.1、确定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按照云南省、红河州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制定矿山建设最低开采规模,作为审批新建矿山的依据。县级具有审批权的砂、石、土的最低开采规模为1万立方米/年。
1.3.2、矿山规模结构调整与优化
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床)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立足现有矿山生产实际,以骨干企业为依托,加大矿山规模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对现有未达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或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明显不协调,布局不合理,资源破坏、浪费严重或污染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矿山及砂、石、土等小矿山较多的矿区进行治理整顿,采取必要的措施限期整改达标,对受市场、开发条件所限不能规模开发的,要限期变更矿区范围,减少储量占有,逾期仍达不到集约化生产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积极引导具备生产技术条件的合法小型矿山,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兼并、联合、合作等形式,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之路。力争2015年全县矿山总数控制在10个左右。
“十二五”期间在重点发展以金为龙头的矿产深加工产品的同时,加大对黑色、有色金属矿山和县域内基本建设所需的建材类矿产的开发力度。鼓励矿山企业加强对低品位矿石的选矿回收,提高综合利用率,增大精矿的生产水平,取缔落后的生产工艺。鼓励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产品档次,有计划地降低原矿和半成品出售比例,努力开发新的矿产品。
1.4、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鼓励矿山企业应用先进采矿技术,提高矿山装备水平。建筑石料、粘土矿山应采用台阶式开采和先进的爆破、装运、加工技术,实现规模化生产。有色金属、黑色金属、贵金属矿山要通过技术培训和引进科技人才,逐步淘汰手工采选和穿洞式巷采等落后的开采方式。利用新技术、新方法对贫矿、尾矿和难选冶矿的选矿技术有新的突破,提高矿山生产效率和资源开采利用的“三率”指标。
1.5、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充分利用 “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创造良好的矿业投资环境,发挥我县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实施“请进来,走出去”的战略,促进矿业发展,提高矿业对经济发展需求的保障能力。
——积极吸引国外、省外资金和先进技术、优秀人才参与我县的矿业勘查和开发。着重于有利成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越南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或收购越南的矿产。扩大县内矿产品对内地的输出,稳定县域内紧缺矿产的供应。
2、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
2.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加强管理”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及《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环境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复垦复植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建议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尽可能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和防治矿山地质灾害,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严重的矿区目前已基本解决;到2015年基本完成主要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与治理。
2.2、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生态环境影响内容的审查。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复植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等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矿业活动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影响,拟采取的防治措施等内容,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经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加强新建矿山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投产前,环保设施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投产,生态环境治理率必须达到100%。
2.3、现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十二五”期间重点对牛波、牛孔龙土、马宗、大马尖山、略马等矿区,要求进行重点生态环境治理的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分阶段进行综合治理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取得实质进展和成效。
2.3.1、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环境保护、恢复治理、预防、监测网络,监督矿山企业按规划要求进行恢复治理。
2.3.2、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把经常性的生态环境管理与开展执法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直至收回采矿权。造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2.3.3、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促进矿山企业自觉有序地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
2.3.4、严格控制“三废”排放。2011年固体废弃物排放率比“十五”期间有明显减少,“三废”排放量和达标排放率达省、州要求。
2.3.5、对闭坑的矿山,督促其按规定报批。要求做好矿坑、废渣、废水的污染根治工作,不留后患,并限期做好以“复垦复植”为主的矿山土地复垦和因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要因地制宜,矿山土地的复垦以“造地还耕”为主,或复垦还绿、矿山旅游等。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标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闭坑报告,不再授予采矿权。
3、结语
勘查开发矿产资源会改变和影响矿区周围的生态环境。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和宏观调控,优化矿业布局,实现矿产资源有序勘查、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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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对绿春县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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