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存在的主要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建筑工程发布时间:2012-02-28浏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较好地推动了我国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的发展,实现了工程建设由计划管理到市场化的转变,建筑市场秩序整体上得到较好规范。但招标投标工作各方主体仍然面临不少的问题。
一、招标人虚假招标、“明招暗定”。
(一)主要表现形式:
1、“量体裁衣”。为意中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2、“操纵专家”。招标人或通过代理机构授意评标专家、操纵评标过程;
3、透露标底。向意中投标人透露标底;
4、“帮助围标”。与拟定中标人串通,助其实施围标;
5、“控制时间”。控制评标(审)时间;
6、“恶意投诉”。直接出面或背后支持投标人投诉,以推翻不理想的评标(审)结果。
  • 原因分析:
1、招标人权力寻租,搞腐败交易;
2、受社会复杂关系的影响;
3、已有比较理想的合作伙伴;
4、对现行招标投标制度和专家评审的公正性不信任;
5、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权责不对等;
6、现行招投标体制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二、招标人规避招标
(一)主要表现形式:
1、“肢解工程”。建设单位将造价大的单项工程肢解为各种子项工程,各子项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例如在审计过程中就发现有单位将办公楼装修工程肢解为楼地面装修、吊顶等项目对外单独发包。
2、“工程增项”。曾经发现某单位先将操场跑道拿出来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明确工作内容不仅仅是操场跑道同时还增加蓝球场工程。
3、“虚假发布”。在信息发布上做文章,要么限制信息发布范围,要么不公开发布信息,规避公开招投标。
(二)规避招标的危害:
首先,扰乱了正常的建设市场秩序。
其次是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规避招标的行为大都是为了给个人或小集体捞取利益,这样,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就被一种特殊的利益关系所取代。容易发生偷工减料、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甚至出现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方串通一气,掩盖质量问题的情况。
第三是容易诱发腐败。正常招标的项目都是在“阳光”下进行的而所谓的议标项目往往是单位几个人进行的所谓评标,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关键人物就成了施工单位攻关的对象,容易导致钱权的交易,产生腐败。
  •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
(一)主要表现形式:
1、成为招标人的“代言人”和“操盘手”。想尽一切办法去实现招标人的意图,如:编制不规范的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拉拢监管人员和专家、为内定投标人服务等;
2、从业人员整体专业技能和素质低下,缺乏必要的岗位培训;
3、存在借用现象,尤其是出现个人借用;
4、为投标人服务,从中收取好处;
5、当招标人没有明确倾向时,代理机构往往从中动作,操纵评标结果,以获取好处。
(二)原因分析:
  1. 追求高额利润
  2. 业务能力较差
  3. 监管环节不利
  4. 收取费用低
  • 投标人串标、围标、行贿、骗取中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他人各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上述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 串标的主要方式:
  1. 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恶意抬高标价;
  2.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一起内定中标人;
  3. 投标人与招标人、代理机构串通一起实现中标目的
(二)围标的主要方式:
  1. 一家企业联合多家企业进行围标;
  2. 投标人买标(以私营企业或个人为主);
  3. 一家企业借用多家企业围标(以私营企业或个人为主);
  4. 投标人之间事先相互约定,帮助其中一投标人中标,即所谓的“围标或者陪标”。
(三)行贿或骗取中标的方式:
  1. 向招标单位的领导行贿;
  2. 向招标单位的上级部门或领导行贿;
  3. 向招标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
  4. 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5. 伪造业绩、获奖证明等,骗取中标;
  6. 以他人名义投标。
五、借用:
(一)高资质单位出卖资证书,允许他人借用,以自己的名义投标。如部分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成为借用资质的主要目标。
(二)部分施工单位多头借用搞围标。一家施工单位(包工头)借用数家施式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挤出局;在有的工程招标中,甚至所有的投票单位均为一家借用,严重破坏了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
原因分析:
(一)低资质企业和私人企业对借用有潜在的需求。国家对建筑行业的企业推行资质管理制度,取得相应资质是企业参与建筑市场竞争,进而承揽工程项目的先决条件。个人或低资质企业在特定时期内往往通过借用来跨越市场准入的门槛。
(二)招标人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采取“小工程大资质”做法,直接剥夺了低资质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挤压了他们的生存空间,近使他们借用在高资质企业名下承揽工程项目。
(三)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顺应小企业或私人借用的需要。这类企业的特点是负担大,施工成本高,在市场平等竞争外于劣势,而资质条件较好,因此,成为低资质、私营企业借用的主要对象。这些国有企业,一方面可以降低投标成本和丢标的风险,从中坐收一定管理费用,另一方面往往会派出一个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以降低工程风险。
六、评标专家行为不规范
(一)主要表现形式:
1、有的素质较低,专业技能不全面。有的专家对招投标不熟悉,履职能力差,如:不能正确理解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内容、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熟悉、缺乏行业基本知识、不懂相关表格等。
2、责任感不强,不认真评审。听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的意思,打分随意性大,打感情分,分数计算失误,专家分段包干评审,不认真了解招投标文件等。
评标专家行为不规范已直接影响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和评审质量。目前评标专家的问题比较突出,在招投标监管部门所受理的投诉中有60%以上是针对评标委员会的。专家问题的发生,有专家个人的问题、有管理上的问题、也有招投标体制上的问题:
1、部分专家个人素质较低
2、专家队伍庞大,培训工作跟不上
3、专家责权不对等
4、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专家分类不够细,有些专业性较强的评审,专家专业跨度较大;“小公司的专家评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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