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建筑工程发布时间:2012-02-28浏览:

工程项目通过施工招标,择优确定承包人后,即进入实施阶段。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规模大、造价高,而工程实施阶段是建筑产品形成最关键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大量的投资资金通过施工这一环节,最终形成固定资产,实现项目投资。因此在项目实施阶段,造价管理不容忽视,作为项目业主,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进行控制,节约投资成本,从而实现项目的投资目标。
一、项目实施阶段可能出现的情况
项目实施阶段往往涉及施工、监理、业主、设计、勘察等多个部门的人员,遇到的问题也比较复杂,其中可能出现的影响工程造价的情况有:
1、工程项目招标所选的中标单位并非真正的最低报价单位,或者中标单位的报价低于成本价,并希望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对低于成本的部分进行弥补,从而造成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扯皮而影响工期以及造价的大幅增加。
2、工程设计变更多。有些施工单位会通过设计变更,取消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单价偏低的项目,再通过新增项目提出新的单价,以此提高合同造价。
3、无合同价格和信息参考价的材料签证价格偏高,依据不明,造成造价不易控制。
4、现场签证存在不明确、内容超出合同范围、甚至不真实的情况。
5、隐蔽工程验收不到位,未按合同规定的程序验收,甚至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6、监理单位监管不严格,甚至有与施工单位串通舞弊的行为。
因此,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管理中,应通过加强合同管理、严格现场签证等手段,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监控。
二、加强合同管理
(一)合同的拟定、谈判与签订
合同是规范合同各方行为的依据,同时对造价控制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合同条款应清晰明确,合同内容应全面完整。
一般在工程项目招标时,发包人都会将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纳入招标文件中,专用条款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拟定,应对价格调整、违约和风险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处理、工程保险、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程序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对于可转化为经济责任和隐含经济责任条款,要反复推敲,仔细斟酌,避免在合同实施时出现漏洞。
同时,为便于施工管理,发包人可在合同条款中对承包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如在某单位的施工合同中,为防止承包人在结算时高估冒算,增加了结算送审金额的条款:“承包人所报的工程结算总造价金额大于最终审计结算金额10%的,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由承包人支付。”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对于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的合同条款,承发包双方一般不进行修改。但双方会对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或不严密的部分进行补充和修改,从而防止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扯皮或造价失控现象。如南宁市某河道工程招标时,某施工单位因投标报价最低中标,且中标通知书已发给中标单位,但在进行合同谈判过程中,业主造价人员发现该单位的报价清单中余方弃置的清单工程量为20100m3,单价为60.22元/m3,而铺草皮的单价仅为0.5元/m2,该投标报价出现了严重不平衡的情况。经重新核对设计图纸,发现因设计图计算错误,该工程余方弃置的实际工程量将增加约20000 m3,若在施工过程中按此单价向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余方弃置将增加120万元。为防止造价失控,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了谈判,在保持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调整严重不平衡部分的项目单价,最终,双方同意余方弃置单价改为26.47元/m3,通过调整单价,避免了工程造价的激增。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项目业主在项目开工前,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合同交底,提出合同中应注意的事项,这样,可让管理人员充分理解和熟悉合同条款,从而使管理人员特别是造价控制人员利用合同条款随时解决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全面履行合同,避免索赔的发生,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通过认真分析索赔事项,找出事由,分清责任,最终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如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度款按形象支付,因工程变更和设计图纸修改而发生的工程费用在施工期间不拨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要求对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发包人可以根据此条款拒绝承包人的支付要求。
另一方面,如果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以减少自身的损失,降低造价。例如,可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对工程的进度进行考核,发现承包人关键节点进度滞后时,可对其进行工期索赔,并要求承包对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调整工程进度,从而避免因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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