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价公式法
调价公式法是建筑工程进行价格调整的一种基本方法,它由固定(定值)权重、变值权重系数、基期和支付期物价指数等4部分构成,即:
式中:P
n为应付给承包商的价格调整金额或结算款;
P
0为调整期内实际完成或已支付的合同价格(FIDIC合同规定一般对变更、计日工、索赔、暂定金项目不再另行调价);
a为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固定系数,表示本合同支付中不调价的比重,一般取0.15~0.20;
b,c,…,e为权重系数或权重,表示投标书附录中规定除计日工、暂定金外,构成工程成本部分的每个因子(如劳务、机械、钢材、水泥、地方材料、其他材料等)所占费用与合同价款的比例,一般发包方会对每个成本因素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范围,由承包人在投标时根据合同价款费用组成确定,并作为投标文件附录的组成部分;
L
n,M
n,…,F
n表示合同规定的应由国家相关物价部门发布并适应于每个成本因素的第n个季度某种货币的现行价格指数或参考价格;
L
0,M
0,…F
0表示合同约定日期内由国家相关物价部门发布的上述成本因素相应的基期价格指数或参考价格,一般合同约定以开标前28 d为准。
通常情况下,对于物价上涨,FIDIC合同约定按照上述调价公式,采用合同文件投标书附录中承包人建议的固定成本因素权重系数和每季度物价局发布的物价指数或参考价格计算每季度价格调整金额。但是,2007年下半年以来,我国钢材、水泥、砂石骨料快速升温,价格不同寻常地攀升,加之水利水电工程自身设计结构、地质条件复杂,建设周期长,规模大,项目实施阶段难免进行优化设计或设计修改而产生变更,这使合同附录中承包人建议的各成本因素的权重系数随之改变,从而造成某承包人在依据FIDIC合同约定的通用计算方法进行价格计算调整后,所得结果与实际差异较大。
2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自身特点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70.7款规定:“如果由于已实施工程或据第51条已指令工程的变更或增加或由于其他原因,工程师认为在投标书附录中给出的每个成本因素已提出的权重系数不合理、不平衡或不适应,则权重系数应予以调整。”而水工建筑物是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与手段,为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对水资源进行充分开发、综合利用与有效保护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由于受工程建设地点、地质条件、自然环境、施工环境、施工进度、施工组织、施工条件等变化的影响,难免在工程建设期内随时可能发生优化设计或设计修改而产生变更或索赔项目,势必会造成原合同内一些项目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如土石分界线变化)甚至删除。由此将会造成项目实施阶段实际投入各成本因素所发生的费用与合同签订时的费用有所出入,使得实际权重系数随之改变。
水电工程涉及工作内容较广(如土方、石方、混凝土、钢筋制安、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等),一般发包人为控制投资、减少招投标费用和便于管理,根据结构布置及施工组织等情况,通常将一个项目划分为几个标段。而每个标段内工作内容又不单一,受施工进度和施工工序要求的影响,不同的工作内容需先后完成,故在每个价格调整期内实际构成工程成本各成本因素的权重系数就不可能大致相同。若采用固定的权重系数就不能够真实地反映承包人实际投入的各成本因素所发生的费用,故在物价上涨幅度较大,工期较长时,会因物价上涨时间不同而对发包人或承包人造成相应的损失。
3成本因子品种的选择和物价指数的适用性
对于水利水电工程中应用的物价指数国家并无授权任何发布的可行机制和权威机关,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由当地统计局物价部门颁布,而物价局和发包人双方是有偿服务合同关系,对于物价部门提供资料的具体要求都是参照发包人的意见,故对于每个物价指数是否能够真正地反应对应成本因子的物价涨跌现象,存在质疑,原因为:
(1)为发展地方经济等原因,部分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就明确地为承包人推荐采购厂家,但采购价格一般不低于市场水平,而发包人在价格调整时采用的物价指数为全省或某个地区的平均价格。
(2)物价局发布的物价指数是按各建筑材料出厂价或市场价确定的,对于材料未考虑运杂费的影响,而水利水电工程地处偏远山区,各种材料需运至工地,运距大小不一,若采用公路运输,油料涨跌对其采购价格影响较大;对于电力未考虑变配电设备和配电线路损摊销,价格涨跌或摊销量大小对实际采购价格影响较大;对于机械提供与保养一般均参考统计局发布的机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而未考虑修理费对物价涨跌的影响,也未有统一的计算方法,对于是否能够真实反映水电行业施工机械的特点仍不确定。
期刊VIP网,您身边的高端学术顾问
文章名称:
调价公式法在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应用
文章地址:
http://www.qikanvip.com/jianzhugongcheng/6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