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的定位与组织模式探讨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建筑工程发布时间:2012-12-28浏览:

  摘要:尽管我国监理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人们对监理的定位和作用,对监理的模式,对监理的工作机制仍然存在模糊认识。为拓宽监理领域、促进监理产业发展,应发展全能监理、改革取费方式、强化监理权力、加强监理责任。目前主要有社会监理、自行监理、混合监理三种组织模式,不宜片面强求监理模式的单一化,而应廓清监理定位,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项目监理模式,以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促进工程项目的建设。

  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定位,组织模式

  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的概况广义的建设监理包括从项目策划、招标代理、设计咨询、设备采供监理、施工监理、运营保修等阶段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和合同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我国目前实践中的建设监理主要是指施工阶段的监理。我国首次实行建设监理是在1984年开工的大型水电站工程——鲁布革水电站引水隧道工程上。1988年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逐步得到推广。

  我国监理事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产业规模。但是从监理企业数量、企业规模、企业实力、企业的信誉、企业人员的配置、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仍均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对监理服务行业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对监理的定位和作用,对监理的模式,对监理的工作机制仍然存在模糊认识。由于对监理定位与作用、对监理模式和工作机制的模糊认识进一步限制了监理产业的深化发展。

  工程监理的定位和作用探讨目前一个普遍的现象是监理被矮化、被认为是技术含量层次不高的业务。业主视监理单位是自己的工具,只能代表自己的利益,是项目管理中的现场监工、工程计量员和资料采集者。承包商则往往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或者把监理看成自己的对立面。监理单位也认为自己仅仅执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任务,承担部分责任。这些认识反映了我国目前监理的实际情况,产生这些认识的主要原因在于:

  (1)监理深度有限。建设项目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等阶段,我国的监理范围一般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2)监理内容片面。理论上监理内容为“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等过程实施控制,同时对项目合同、信息等进行管理,协调各方关系。实际上由于授权范围问题和监理单位素质问题,监理单位只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三大目标的实施承担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而且主要是集中于对质量和工期的控制。

  (3)监理费用较少,监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由于我国监理一般为现场监理,取费一般按人头计算,监理单位盈利能力很差。因此,监理单位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人才,监理队伍中年龄偏老、偏小的多,学历层次和技术职称层次总体偏低。

  (4)监理责任不到位。与监理拥有的有限权力相称,监理责任不到位。而监理责任的缺失,又使业主、承包商等各方越发藐视监理的地位和作用。

  监理产生的根源是社会化分工的结果,业主建设大型工程项目,自己难以拥有足够的人力和知识能力时,便借助专业化监理机构。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理实践,对于工程项目的建设,业主通常从项目前期至项目的建成全过程委托监理咨询公司,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理。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督业主与承包商执行合同的情况,做好投资控制,维护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利益。其基本特点是监理类似于中介机构,为业主提供知识性服务,独立客观公正是基本要求。

  要提升我国监理定位,强化监理作用,促进监理产业发展,我们应该向以下方向发展:

  (1)发展全能监理。监理服务的业务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施工阶段,可扩展到规划、设计、招标等阶段,扩展到为业主提供投资规划投资估算、价值分析等技术含量高的服务。

  (2)改革取费方式。随着业务深度和宽度的扩展,监理取费可考虑采用费率的方式,适度提高监理单位的盈利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3)强化监理权力(监理措施和手段)的法理依据。监理拥有项目管理权力,在建设中发挥作用,主要来源于业主对其的监理委托合同,同时也来源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只有拥有足够的法理依据,监理才能切实拥有“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的措施和手段。

  (4)加强监理责任。只有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理才能赢得尊重和充分发挥作用。建设监理的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类。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和监理责任人员,要承担刑罚的后果。

  不同监理组织模式的选择

  根据监理单位是否从属于业主,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监理模式:社会监理、自行监理及混合监理。

  (1)社会监理模式社会监理对工程建设进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督管理,由业主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进行。理论上讲,监理工程师起着中介机构的作用,相对独立、客观、公正地确保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这种监理方式是国际上通行的方式,也是国内有关部门鼓励和提倡的监理方式,三峡第一、第二阶段工程建设采取的基本上就是社会监理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业主项目部门比较精简,其职能重点在于宏观关系处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重大事项的审批(如重大的工程变更、影响较大的暂停施工、返工、复工、合同变更等),不直接介入日常的监理工作,只对监理行为进行监督,支持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2)自行监理模式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业主直接进行项目管理,不聘请社会监理,业主项目管理与监督管理完全合二为一。采取这种模式的前提是业主有极强的管理和技术力量,一般适合规模较小的工程。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建设体系只有业主和施工承包商两方,业主能够充分地直接地控制工程建设的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

  (3)混合监理模式介于前述两种模式之间的是混合监理模式,即业主与社会监理单位相结合进行监理的模式。其主要特点为:业主自行组建总监办公室或总监代表处;社会监理主要负责现场监理,基本上只承担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和合同管理等主要由业主直接控制;业主办事机构中仍设置项目管理部门,并派出人员直接参与现场监督或监理工作。应用这种监理模式较成功的有二滩工程和小浪底工程。

  上述三种模式中,第二种模式适用于工程项目规模不大、业主有足够技术和管理实力的情况,第三种模式主要适合于业主有足够的专业人才且希望培育发展工程监理产业的情况,第一种模式下监理的地位、作用、责任比较清晰,关系比较明了,是主导监理模式。

  综观过去十多年,我国监理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第一、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监理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工程监理范围,确定了监理单位市场主体地位,使建设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监理工作逐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工程受监率逐步提高,监理与业主、施工承包商一样,已成为建筑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目前几乎所有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都实行了监理,建设监理制度是工程建设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三峡工程和其它无数工程取得了显著的监理效果,证明实行建设监理是规范建设各方行为、保证建设质量、控制造价和工期的有效方法。

  第三、监理产业初具规模,培育了一支规模较大的监理队伍。据统计,目前,全国各类资质监理单位已有6000多家,近30万人。

  结束语

  我国建筑行业全面实施监理制度的时间还比较短,监理制度难免会存在某些弊端核问题, 这是必须及时得到解决的,也是监理工作全面开展的基础条件之一。 目前, 部分发达国家对于工程监理制度的研究较为深入,其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部分很多,我们要坚持“去其糟粕, 取其精华” 的发展观点, 。同时, 国内建筑专业专家、 学者也要加到对监理制度革新与完善的力度,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科学发展。 监理制度只有实现了科学化的发展, 才能进一步实现全面发展的新时代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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