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客观实际 加强契约意识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建筑工程发布时间:2012-10-30浏览:

  摘要:工程监理制度是现在工程建设的基本的制度之一,笔者长期从事工程监理作,就监理的工作而言,我最大的感触就是监理工作越来越不容易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我发现好多施工单位不重视合同管理。在承接工程的时候什么样的合同都敢签,但是签定了合同以后又不好好的遵守。

  关键词:监理;合同;契约意识;

  Abstract: the project supervision system is now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basic one of the system, the author has long been engaged i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work, my biggest feeling that supervis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difficult, the project supervision process, I found a lot of construction units do not pay attention to management of the contract. To undertake engineering time what kind of contract to sign, but signed a contract and not good compliance.

  Keywords: supervision; contract; contract consciousness;

  中图分类号: U41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监理应由谁来定位?

  监理最大的问题现在已不仅仅是法律对监理的定位了,而是建设单位对监理的定位。现在的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对监理的定位差不多就是 “强制性”监理造成的恶果—选择监理单位实是无奈之举—只是为了办理各项手续。他们宁可花高薪聘请自己的工程部人员也不愿意在监理费上多投入。监理已经在这种恶循环的路上快要走到低谷,这实在是监理发展的可悲之处。

  我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建设单位均为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年对于他们来说,也不是一个好的年景。

  下面谈谈工程实施情况。

  二、遇到“外行”的合同,施工队以“耍赖”应对

  工程一,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为多层(最高为六层)框架结构,属于花园洋房性质。工程于2011年6月29日开工建设,目前正在主体施工阶段,工程进展缓慢。

  分析工程进展缓慢的原因,客观上存在着建设单位手续不完善,设计工作滞后等问题。主观上是施工合同签订的严重不到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停工和建设单位就合同中的造价问题进行谈判,最长时间一次是半个多月,从而严重的影响了工程工期。

  在我见到的《施工合同》中,关于造价的就下面这六条:

  1、结算依据:按2003版《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量消耗定额》、2006版《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价目表》、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2006版《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组成及计算规则》,工程量按实结算。(后双方又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工程按950元/平方米计算)。

  2、土建、安装、装饰工程人工费按44元/工日作为计费基础。土建、安装、装饰工程人工费按40元/工日进入结算,施工期间不再执行新的人工费调文件。

  3、技术措施费(全部)按建筑面积包干,列入税前价格计算,按140元/平方米计取。

  4、钢材由业主方供应,采保费按1.5%计取。

  5、由业主分包的工程,分包的项目不进入工程总造价,乙方收取分包工程造价2%的管理配合费(水电费单独支付)。

  6、工程类别按三类工程。

  这样的条款,具体我就不一一分析,关键的问题是施工单位大概类似皮包公司,没有设立专门的造价人员,对于发生的所有费用只是凭感觉来考虑,比如,建设单位拨款100万元,施工单位实际花了80万元,施工单位就以为挣钱了,如果是花了120万元,他们就以为赔钱了。但是对于人工费和措施费,施工单位认为远远满足不了实际的需要,因此,工程经常干干停停,合同已经约定,想要调整很难,还好,这个房地产公司的契约意识也不是很强,合同观念也不是很执着,施工单位闹一次他们就慢慢的调整一次,现在措施费已经到了180元/平方米了。

  三、遇到“内行”的合同,施工队以“拖延”应对

  工程二,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28座单体别墅,框架结构。工程于2011年5月25日开工,目前框架主体已完成,有六个单体工程填充填未完成,工程同样进展缓慢。

  分析其原因,除了天气原因,就是《施工合同》原因,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合同管理很严格,连工程部经理也无权修改合同中任何的条款,因此施工单位用“耍赖”手段很难奏效,框架主体完成后,只好用怠工的方式来“拖延”。该《施工合同》中关于造价有这样几条:

  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

  2、综合单价含拟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含试验费、采包费等)、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合同明示或者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不可抗力以外的一切风险因素。该综合单价不随政策调而变化且不随量的调整而变化,并作为结算依据,除双方另有规定外结算时不得调整;甲供材、甲定乙供材料均由施工单位负责检验试验及保管,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3、措施费313元/平方米包死,结算时不调整,规费和税金已包含在该价格内,结算时不再计取。

  4、人工费按44元/工日计取。三类工程取费。

  5、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乙方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自行计算,并已分摊到工程各子项中。

  6、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仅限:设计变更、洽商文件或者其它原因所开成的新增工作量。

  这个《施工合同》规定的厉害吧。特别是第二条,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算一下,建设单位要施工单位承担了多少费用。

  四、点评

  上面的这两个工程还是“扯皮”“耍赖”“拖拉”中进行。我个人也是注册造价师,上面的有关造价的合同条款肯定是出自“高人”之手,但是,我觉得:

  1、建设单位应当正确认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务必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的,那些过于苛刻甚至是“无理”的条款,纵然签定了也无办法实行,纵然勉强实行也会对工程造成很多的不利和不便。

  2、造价“高手”在协助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趋利—签定或者起草合同条款—的时候,也尽量的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一味的显示自己高人一头的水平,拟出一些看起来合理却违反实际的合同条款。

  3、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合同意识,在签定合同时,从实际出发,对于自己不能满足的合同条款要坚决拒绝,不要为了承接工程而一味应承,结果到了施工阶段再想办法解决,害人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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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尊重客观实际 加强契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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