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风险防范及控制的措施与方法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建筑工程发布时间:2012-09-29浏览:

  摘要: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因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而决定了风险的客观存在。建筑工程施工通常周期长,执行合同期长;工程的庞大复杂决定了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多,风险加大。因此,如何尽可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的风险,防止企业利益受损是每个施工企业都应十分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风险防范;风险控制;措施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works are usually long cycle, a long period of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large and complex project to determine the input of manpower, material and financial resources more, and increased risk. Therefore, how t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control the risk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to prevent damage to the business interests of each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problem.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 risk prevention; risk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3-0020-02

  如何加强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风险,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我认为主要是在施工合同形成、谈判与正式签定合同和合同履行过程中。

  一、参与投标取得合同阶段的风险防范

  要加强对项目合法性的审查、合同项目发包主体的审查。投标前要深入了解业主的资金信用、经营作风和签订合同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设计的施工图,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拆迁是否已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到位等。从侧面调查了解业主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的资金到位率。在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具体地逐条地确定合同责任,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施工现场实地,仔细研究审查图纸,认真复核工程量,认真确定各个子项的单价和各项技术措施费用并制定投标策略。为了减少风险,应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二、合同谈判及签约阶段的风险防范

  在取得合同谈判资格后,应把主要精力转入到合同谈判签约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合同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对策以及最终签订有利的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谈判前,承包人应明确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合同的审阅,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要求,逐条进行研究,实施监督、管理、控制。在合同实质内容审查时,对有关的条款内容应引进足够重视。要注意避免合同工期约定的风险,如开工时间约定以开工报告之日起算,合同约定按日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好有封顶条款,对工期保证金的处罚约定要合理,避免逾期数日全额扣罚。要注意质量标准及竣工验收条款的风险防范。要注意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条款的风险防范,约定结算款的支付时间尽量不要超过行使优先权的时间,争取约定默认条款,保修金条款应明确约定分期扣回的时间和比例。注意对通用条款的研究,把握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的关系,化解通用条款对施工方不利的规定,运用通用条款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内部承包合同风险的防范。注意订立争议解决条款的风险防范。

  在合同实质性谈判阶段,谈判策略和技巧是极为重要的,应选择有合同谈判能力和有经验的人为主进行合同谈判。通过合同谈判,使合同能体现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平衡,尽量避免业主单方面苛刻的约束条件,并相应提出对业主的约束条件。虽然合同法赋予合同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权力还要靠自己去争取,如有可能,应争取合同文本的拟稿权。对业主提出的合同文本,应对每个条款都作具体的商讨,切不可把自己放在被动的地位。合同订立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合同草稿进行评审,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双方的最高法律,合同中的每一条都与双方利害相关。所以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各个细节问题都要考虑周到,并作明确的确定,不能存有侥幸的心理。一切问题都应明确具体地以书面形式规定,不要以口头承诺和保证。合同中应体现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的具体条款。

  三、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承包人应认真研读施工合同,切实加强工程签证工作,确保发给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函件均有签收原件。

  目前国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基本上都采用了GF-1999-020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该合同文本条款对于发包人及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均有明确约定,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对具体实施施工的项目经理部成员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并要求其仔细研读施工合同条款。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工程签证工作,所有发给业主的函件均必须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签收,并且最好是在原件上签收,以此作为日后提出索赔及结算的依据。签收原件应由项目经理部指定专人妥善加以保管,并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按公司规定及时移交存档。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所有对外用印应建立相应登记台账,并由专人保管印章。在工程签证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凡是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均必须由发包人书面告知承包人,方可组织实施。

  如果设计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随后由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设计变更通知单,承包人方可组织实施,但是承包人无权擅自对原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变更。

  2、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并要求其签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签收后7天内仍未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则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所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则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时,承包人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书面发函并说明停工理由。

  3、所有工期顺延均必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具体要求顺延的天数。

  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上述情形的出现并不必然使工期顺延,承包人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与发包人履行相关手续,工期才能顺延,即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须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既不确认又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如果承包人仅仅是在函件中指出上述事实并提出要顺延工期,但并未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则工期仍无法顺延。在现实中,不少承包人确实曾经针对设计变更、甲供材不及时、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到位等情形向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提出了工期顺延的请求,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这往往导致日后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工期不应当顺延而判罚承包人承担高额逾期竣工违约金,致使承包人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教训尤为深刻。

  4、发生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应由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发函。

  根据2005年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包括设计变更、政策性价款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等)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则视同已同意该项调整。但是如果承包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则发包人有权进行调整也有权不进行调整。这就要求承包人应在合同价款调整情形发生后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明确的调整金额,以免日后出现发包人不予认可的情形。

  5、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发包人签收。

  工程完工后,一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则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发包人签收。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那一天将作为竣工验收时间。竣工验收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它不仅意味着承包人按期全面完成工程施工,同时也意味着工程质保期开始起算。在现实中,由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时间会滞后,承包人应注意竣工验收备案表上载明的竣工时间应与实际竣工时间保持一致,以免在日后的诉讼过程中发生竣工时间约定不明的问题而对承包人不利。

  对于甩项竣工或者由于发包人自行分包的部分工程项目未完工等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而发包人又要求先行使用的,承包人一定要与发包人办理书面的工程移交手续,一旦办理,则工程损毁、灭失的风险均由发包人承担。

  此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则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将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并可开始计算工程质量保修期。

  6、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签收后逾期不予审定的,视同认可,发包人拒绝签收的,承包人可以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提交。

  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新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承包人如果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能提供,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自行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而在现实中,承包人一般很难做到在工程竣工后28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这就需要承包人组织专班、加快进度、及时编制并提交结算报告,以免日后发包人以超过时限为由拒绝签收。

  (二)充分认识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的重要作用,慎重订立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往往就许多事项达成补充协议或者会议纪要,这些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同样构成了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个别协议或纪要甚至对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合同条款做出了重大修订,而这些补充协议或者会议纪要往往是以各项目经理部的名义签章,随意性较大,承包人的高层领导对此并不知情,从而使合同履行游离于承包人的监控之外。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往往就是凭一份关键的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而导致案件胜诉或败诉,因此,承包人应充分认识到补充协议或者会议纪要的重要性。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需要就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重要条款与发包人达成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应发包人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函时,应严格按照承包人内部的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及时将有关函件在签字盖章前送交承包人总部各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承包人高层领导同意,从而最大限度规避公司经营风险。此外,针对目前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大量“黑白合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规定,应以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换言之,没有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就不能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因此承包人在工程中标后和发包人洽谈施工合同时就应该尽量完善相应条款,在准备提交备案的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免日后就条款理解发生争议。

  (三)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以及GF-1999-0201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应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的。因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无疑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也是附有条件的,即必须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实际竣工日期后六个月内行使,逾期则丧失优先受偿权。在现实中,发包人往往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一审就是半年甚至长达一、两年,并动辄要求将工程结算委托中介机构审定,而承包人为了尽快办理结算、结清工程款往往委曲求全,这就会导致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丧失了行使机会。因此,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工作,加快进度尽快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并报送给发包人,若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核期限内逾期不予审核则视同认可结算报告。如果发包人恶意拖延审核或拒不付款,则由承包人应及时采用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欠款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

  只要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切实加强现场项目管理,做好工程签证工作,必将最大限度地规避合同履行风险,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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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建筑施工合同风险防范及控制的措施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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