诌议怎样完善工民建的安全管理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建筑工程发布时间:2012-09-24浏览:

  摘要:通过笔者多年的实践工作经验,研究工民建施工安全制度的得失,赋予改善的策略和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工民建筑;施工管理;安全隐患分析

  Abstract: through the writer's many years work experience in practice, the civil construction safety system of gain and loss, the strategies and Suggestions to improve. Only for reference.

  Keywords: civil build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Security hidden danger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我国现状

  工民建筑业由于其自身单件性、离散性、劳动密集型等特点,使得建筑业成为事故高发的行业。在美国每天有2名建筑工人死亡,日本每天有3名建筑工人死亡,而我国根据保守统计每天有4名建筑工人死亡。在我国,建筑业是继交通、煤炭之后的第三大事故高发行业。2000年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71起,基本每两天左右发生一起。2001年特大事故虽有所下降,但仍高达140起,其中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16起。2002年截至到11月共发生特大事故115起。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生命损失,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失。根据著名的安全经济专家罗云教授的研究成果,我国2001年由于安全事故导致的损失为1800多亿人民币,这相当于北京和上海国有企业职工3年的收入,相当于10个中国最大的机场,相当于近1亿农民一年颗粒无收,相当于全国居民20天的消费。不但如此,安全事故还给国家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2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分析

  2.1法制监督力度不够,建筑安全责任不明确

  在政府机构改革后,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从总体上有利于实现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目标,但在职能分工的协调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划分的过于分散。在安全监督工作上,法规建设落后。特别是没有一部约束、调动企业发挥安全管理主动性的法规,强制性、检查性法规居多。在制度建设上,有利于调动企业管理积极性的制度不健全,政策不配套。

  2.2管理方面目标不明确

  我国对安全管理工作认识长期停留在“经验型”和“事后型”的管理模式,治标不治本。而没有发挥市场经济杠杆和调节机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安全状况仅依靠外部法律制度强压的被动做法,其效果有限,要彻底扭转被动局面,必须借助市场经济杠杆的巨大调节作用,变被动为主动,充分调动建筑业主体真正自发追求良好安全业绩的动力。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有了长足的进步,绝大多数的建筑施工企业逐步适应了市场变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但是由于法制建设的滞后,市场经济杠杆对建筑企业安全业绩未能发挥积极的调节作用。建筑市场安全制约机制不健全,建筑企业仍不重视安全业绩,工伤保险制度推行缓慢,加上险种单一,保费高昂,理赔困难,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参加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2.3人才方面存在缺失

  一方面,工程建设技术含量相对偏低,施工工人的文化素质较低。建筑企业中从业人员约3500万人,其中大约有2500万人是来自农村的劳动力,专业人才占职工的比例只有5%左右,大量的没有经过全面职业培训和严格安全教育的劳动力涌向建筑业成为施工人员。一旦管理措施不当,这些工人往往成为安全事故的肇事者和受害者,不仅为自己和他人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和损失,还给建设项目本身和全社会造成许多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安全技术管理专业人才还相当缺乏,专门学习、从事、研究安全管理的专职人员极少。正是由于人才的缺乏,使我国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停留在较低的层次,严重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3如何提高工民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

  3.1管理部门应加强的工作

  1)完善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安全生产必须实行政府强制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政府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法规、治理事故隐患、降低伤亡事故的有效手段。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为全面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许多经验。实践证明,凡是建立了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地区和城市,安全生产的状况就良好。因此建议各地区应进一步加快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强有力的执法监督队伍,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另外,安全监督管理费应落到实处。因为安全监督机构行使的是政府职能,此费用应由政府支付。现阶段,监督管理费暂列入工程造价。

  2)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法规建设,认真落实参建各方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参与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为参建各方事前做好安全预防及事后追究责任提供了有力依据。但由于各方责任贯彻执行不到位,有法不依,令人忧心。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树立“工程质量,百年大计”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切实履行法律,法规的原则,积极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营造文明和谐工程建设环境。

  3.2增加建筑安全生产科技含量,积极开展建筑安全技术研究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建筑安全技术明显落后,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特别是脚手架、模板、塔吊等机械设备的科技含量很低,几十年一贯使用传统陈旧的材料和机械设备。发达国家已实现标准化、定型化和工业化,而我们仍处在手工操作阶段,与其相比差距很大。我们必须加强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集中力量解决安全生产发展的重大和关键性技术问题。同时还应在建筑科研单位或大专科研院校设立安全技术研究机构,形成一批专门从事建筑安全技术研究的专家队伍,使建筑业的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良性轨道上来。

  3.3关于安全教育问题

  安全教育的重点。一是对决策层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其安全认识。再者是对作业层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据统计,企业决策层安全意识淡薄、法制观念淡薄是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索之一。企业决策者的安全生产意识上去了,才能为执行层起到表率作用,执行层抓安全工作的动力才会加大。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应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建立一个客观、有效的评价体系。每年度对各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强制要求施工企业领导接受相应学时的安全教育或培训。培训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其安全意识。培训内容应以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人为本”的安全思想、如何搞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等为主。安全生产状况良好的企业领导就可以少接受或不接受学习。安全搞得不好,企业领导就必须上学习班,接受培训。

  3.4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目前,建筑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多为进城农民工,他们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流动性大,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据统计,目前发生施工安全事故中,十有八九是发生在农民工身上。所以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很有必要。另外,随着建筑施工中高科技成果运用越来越多,新型的施工设备不断的出现,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相应的,对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和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熟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这是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根源。所以,应制定详细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在施工前对施工现场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只有安全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才能上岗。并通过日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施工人员掌握和加强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让每个从业人员能自觉做到文明生产,遵章守纪,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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