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建筑工程发布时间:2012-08-29浏览:次
摘要:近年来,在建筑领域方面,国家相继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当前面临着“僧多粥少”的激烈竞争现象,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为能取得建筑施工权追求经济利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环节中,采取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现象日趋严重。本文通过对一些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几点解决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解决措施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is currently facing the competition phenomenon, the tender units in the bidding process, to get right to the pursuit of economic interests in constructio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session, adopt illegal and illegitimate competition behavior phenomenon is day by day serious. This paper analyzes som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olving measure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problem; solving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C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建设工程招投标不够规范,是我国建设行业存在已久的问题。对此,各地建设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采取多项有力措施进行专项整顿,加以规范,以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进入有序操作阶段。建设工程发包,从业主指定—议标—邀请招标到现在的公开招标,可以说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1、规避招标
一些部门及项目建设的负责人因公开招标程序繁琐,有的从缩短期限、降低费用考虑,有的错误的认为招标投标就是削弱部门的权力,因而不愿意公开招标或尽量规避招标。更多的则是出于部门利益、个人自身利益等因素,通过规避招投标,自行选择、指定承包商捞取好处,达到部门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一是拆解工程规避招投标。把达到招投标要求范围的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限额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二是部分申报规避招投标。有的在申报项目中,故意把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割裂开来,只申报主体工程而隐瞒附属工程,将应该同步纳入统一招标的项目化大为小,从而达不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招投标限额。三是假借名义规避招投标。有的借口工程时间紧、上级有进度要求,有的以重点建设、特殊项目等名义,采取邀标或议标形式,通过特定的关系和程序代替或规避公开招标。
2、化整为零
就是将一个整体项目人为地肢解为若干个子项目,使单个子项目在规模上低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标准,为逃避招标提供“合理”的借口。根据规定“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但有些业主或开发商,尤其是在一些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上进行分解,从而达到“名正言顺”地游离于招标之外。
3、多头管理监督缺位
目前国家和地方在招投标制度建设方面还比较滞后,在实际工作中,配套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多头管理和监督问题比较突出,这样容易引发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扯皮,从而造成监管缺位。同时由于招投标工作专业性强、业务量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因力量有限,对招投标工作还不能做到全程监督,招投标前期、中期、后续的监管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很难发现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3.1在招投标主管、监管单位方面,主要是管理监督乏力的问题
招标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性强,负有主管、监督责任的行政部门人手少、力量不足,存在失职和缺位的问题。招标投标过程中,为方便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交易中心、造价站、招标办等实行“一条龙”集中办公,表面上是简化了手续,实际上一些重大项目事先都要分别上门申办手续,也为个别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中谋取私利创造了时机。
3.2在招投标代理单位方面,主要是“中介不中”的问题
一些招投标代理单位恶性竞争、唯利是图,或唯建设单位领导意见是从,或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有的人为设计市场准入门槛,本地的交易市场只对本地企业开放,外地企业进入相当困难,造成市场分割,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还有种种不规范的收费行为,不仅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还为减免或少缴费用存在严重的营私舞弊行为,滋生行业腐败。
4、签定“阴阳合同”,虚假招标问题尚未解决
据调查,一些招标单位和投标企业为了各自的利益,采取先中标再变更工程建设计划的做法,签定“阴阳合同”,一份是明签与招投标文件要求相符的合同,用以应付建设部门的检查和其他投标企业的监督;另一份是暗签符合各自利益、工程建设实际执行的“黑合同”。从问卷调查情况看,有15.5%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中标后随意变更工程建设计划的问题,有32.3%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虚假招标的问题。
5、资质借用
部分人没有资质以及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招标有关方面的资质等级,就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投标,借用的单位收取一定的资质管理费,由于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及施工设备,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二、加强工程招标管理的几点解决措施
1、加强教育和完善制度是基础和前提
行贿受贿是人的思想意志薄弱的表现,因此治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商业贿赂,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措施在于通过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抵御“腐蚀”的能力。一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使相关人员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二要加强法纪教育,增强相关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本身就是从源头上治理预防腐败产生的重要举措。从这些年的实践看效果是明显的,但也还有很多地方需进一步加以完善,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才能使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无处下手,无缝可钻。
2、以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违规成本为重点,健全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
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加大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措施,让其得不偿失,感到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要加强市场的清出力度,对发生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要严肃处理,依法该停止投标资格的要坚决停牌,依法该暂扣、吊销资质证书的,要按照程序提请发证机关进行处罚。要全面实行建设工程分包备案制度,打击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使工程建设交易中可能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3、以诚信为评判,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采取“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突出工作重点,分阶段实施,实现“四个统一”: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当前,一是要进一步利用已有信用信息系统,在现有的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解决地区间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兼容共享问题,并逐步实现区域及至全国联网;二是制定《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使用标准》,尽快发布,尤其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和黑白合同等突出问题,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哪些属于失信行为;三是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将招投标当事人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其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引导信用好的企业多中标,使得不守信用的企业得到制裁。
4、改进评标方法。
实行三阶段评标法,即先评审资格标,资格标合格的再开技术标,技术标只进行合格制评审,最后再开商务标确定中标单位。推行电子评标。制定招标文件范本,实行电子评标,各企业投标资料由电脑打乱后,隐去投标单位名称,随机抽选供专家评审,避免专家打“人情分”。实行满分制扣分法,评标专家对所评项目扣分必须书面写出扣分理由,防止歧视性扣分问题的发生。对额度较小、价格透明的简易招标项目,可采取抽签中标法,既简化招标程序,又充分体现公平性。
5、科学确定中标价格
建议实行“平均价”中标法,即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求出投标“平均价”,再抽签决定投标价格上下浮动幅度,距“抽签价”最近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6、推进电子化招标,打造阳光交易平台
过去的纸质招投标时代,人工操作难免百密一疏,专家评标难免人情事故,评标费时又费力。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将推进电子化招投标,通过电子化招投标,在全区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取消报名环节,全面推行网上直接下载标书,采取资格候审,以及多个帐号、多家银行交纳保证金等手段。有针对性地解决围标、串标等一些市场不规范行为。从而为构建高效节能、科技防腐的招投标阳光交易平台打下坚实基础。
7、加强对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
招投标投诉处理是法律赋予招投标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能,是招投标监管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局令第11号)规定,明确和细化投诉的受理条件,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尽快解决招投标纠纷,严厉查处围标、串标等违法、围规行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8、加强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时,要注明建造师和“五大员”,并规定在施工期间建造师和“五大员”的在岗率必须达到80%以上。并进行押证上岗,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查,重点对建造师和“五大员”及监管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检查档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借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才能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
9、整合机构力量,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
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日常管理工作都是以建设部门为主,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的基本状况是“同体监督”,即自己监督自己,部门与行业保护和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比较普遍,缺乏统一指导协调的综合部门。要进一步整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的管理监督权力,加强和完善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宏观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改行业部门的分散、同体监督为集中、独立的监督,提高执法监督能力,维护和规范招投标秩序。建议撤销建设、水利、交通等行业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行政区域内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作为唯一的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监督和执法的机构,将各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职责划到该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时,建立统一的“政府招标投标采购交易中心”,配置并完善各种监控设施,由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直接管理,根据“同城合一”的原则,将各部门、各行业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一律进入“政府招标投标采购交易中心”交易,实现决策、监管、操作相分离,做到集中交易,阳光操作,资源共享,规范管理。
10、拓宽监督层面,加大监管力度
要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全方位监督,尤其要加大对招投标活动的前期、中期、后续监管工作力度,变被动为主动,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要加强对具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特别是要对招标活动中的做标、评标、定标关键环节以及对招标机构负责人等进行重点监督,建立招标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落实标底保密措施。要把监管的触角延伸到施工合同的监管、施工变更的监管、工程决策的监管等方面。确定中标后,招、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应当是以工程量清单形式表述的不可变价合同,并要配套实行合同和工程量清单“备案制”、结算“联审制”由相关监督部门对合同履行全程监督。要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健全完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11、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建议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分散的建设工程、土地、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有形市场进行整合,重点对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和进行监管。区一级不设招投标机构,由市(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办理。鉴于目前县级招投标机构不够健全完善的实际情况,应限制县级招投标权限,明确规定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地)级招投标机构办理。
三、总结
总之,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是规范有形建设市场的第一道关口,是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是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这种现象的存在又更加扭曲了有序的竞争,增大了改革的经济和社会代价,是一种极端严重的危害社会现象。当前,应抓住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利时机,加强监督检查和综合治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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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刍议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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