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中的招投标问题的探讨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建筑工程发布时间:2012-07-17浏览:

  摘 要: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提高工程质量、 发挥投资效益、 防止腐败和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均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本文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上述问题, 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和思路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建筑工程 招投标

  招标投标制,为建立公开、 公平、 公正的建筑市场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但是, 由于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相对滞后,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 多年来, 建筑市场混乱状况没有得到根治。地方保护、 私下交易、 利用发包权索贿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规律,影响了公开、 公平、 公正招标投标竞争机制的运行, 严重阻碍了招标投标制的推行。

  一、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1.1 资格预审流于形式

  “优胜劣汰 “是招标投标的主要目的之一。目前的招标投标资格预审, 仅限于投标单位法人亲自参加投标时起约束作用, 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冒牌投标则起不到任何限制和约束作用。建筑市场目前还很不规范, 建设单位利用发包权索贿受贿的现象还大量存在。 个体承包商与国营施工企业相比, 由于经营方式和体制上的差别, 在市场竞争中, 国营施工企业很难与个体承包商匹敌。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人, 这种冒牌现象不仅没有得到抑制, 而且愈演愈烈, 越是大的工程,冒牌投标的可能性就越大。 这种现象如果继续发展下去, 招标投标将流于形式, 失信于民, 继而招标投标将走上绝路, 因此我们必须下大力气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1.2 标底的管理不科学

  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未与国际惯例接轨以前,招标工程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编制的准确与否, 标底保密与否, 直接影响着整个招标工作的成败。因此, 必须加大对标底的管理研究。

  1.3假公开招标的问题。

  陪标、 串标现象:一些部门滥用权利,某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 暗中敲定施工队伍后,随便指定几个施工队伍前来投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 公平、公正。

  1.4 “权力标” 及 “关系标” 问题。

  少数领导变着手法插手招标工作,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有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行为不规范, 办事讲人情、 讲关系;有的评标人员素质不高,打关系分、 感情分;有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1.5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 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 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 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

  二、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对策与建议分析

  2.1加大法制建设力度, 强化制裁违法招标。对破坏招标投标纪律, 冒牌投标以及其他一切违法案件进行严厉的制裁, 杜绝违纪案件的发生。 从目前的情况看, 许多大中小型工程出现合法的冒牌投标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有些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经不起个体承包商糖衣炮弹的攻击, 心甘情愿为人作嫁衣。因此, 建设工程的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还必须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的素质培养, 并对违纪违法当事人一经查实即进行撤职直至开除等处理, 只有这样, 才能从根本上端正企业法人代表的作风, 杜绝冒牌投标现象的发生。

  2.2 防止投标人互相串标、 哄抬标价、 投标资质弄虚作假。

  如果发现所有投报价都高于估算标底很多, 那么就有可能是集体串标、 哄抬标价的结果。处理方法如下:如果时间允许应重新招标;如果时间紧,重新招标影响工程的总体进度;为了保证投标资质的准确性,应该在报名时出具投标资质及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安全合格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

  2.3完善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办法。加强对工程拟承建的项目经理资质审查, 以点定而可以起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2.4强化招标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作用, 提高标底的编制质量。招标代理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多方面严格考核后成立的, 一般技术力量比较强,人员素质比较高,并有一套严格的标底编制保密措施, 他们编制的标底一般比较准确,保密性好。因此, 标底委托有资格的代理单位编制, 能有效地减少中间环节, 可防止泄漏现象发生。

  2.5建议改变现行评标定标办法。随招标文件一同发放到投标单位的作法, 因为评标定标办法旨在客观地考核投标单位的实力、业绩和信誉, 评标定标办法与招标文件一道下发给投标单位, 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已不再能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内在实力,而再根据评标定标办法的规定, 该骗的骗、 该假的假, 以至投标文件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因此,为了还招标投标 “公开、 公平、 公正” 的本来面目, 建议有关方面改变现有作法,不要再发放招标评标定标方法。

  2.6 开标、评标、 定标过程控制。为了避免由于招投标管理的不完善,给某些人在软分和定标办法上做手脚,在评标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6.1 对于业主,首先要确定评标办法、 定标原则及标价下浮率。

  2.6.2 对于施工单位,一定要对自己的报价保密,不能向别的施工单位透露,以免他人通过计算得知自己的硬分比不过别人,就千方百计找关系拉软分。

  2.6.3 投标定标过程采取百分制评标法。 具体做法如下: a.技术标占 40%;商务标占 60%。商务标由业主制定基线,每偏离基线 1 个百分点扣减 3 分。 基准线的确定:首先,由业主委托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建议设立这种机构)按现行预算编制办法编制标底(A)价;其次,把标段的承包商报价扣除最高和最低报价后进行平均价(B)价;第三,把(A+B)/2 作为平均标底价(C)价;第四,在 C 价基础上下浮。作为基准线价。 b.根据基准线确定有效报价,高于 C 价:x%和低于 C 价 x%,为无效报价。c.技术标分数和商务标分数相加为承包商总分,根据分数高低现场确定中标单位。采用百分制评标有如下优点:避免承包商联合起来搞标底;避免报价的偏离,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对标底保密性要求不严,易操作;减少评标、 定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业主可以抵制上级单位和领导的干预,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2.7 防止恶意低价中标,保证高质高价。

  新的 《招投标法》 和 《评标办法实施细则》 中规定: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不能中标。如果评标是采用最低价中标法,那么很容易出现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的现象。原则上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是不能中标的,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第一,投标方非常想打入这个市场,建立起自己的形象和业绩后,在将来的工程中获取利益。第二,经过事先估算,在具体施工中有大量索赔发生,从中谋取利益。经考察如果是一个重合同、 守信誉的企业,在留有足额保证金的情况下,可以让其中标。否则中标后很少有保质、 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的。

  三、结语

  总之,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其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有明确的认识。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 “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 明确职责、 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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