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建筑工程发布时间:2012-07-05浏览:

  1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概况

  市政工程作为城市公共产品具有其特殊属性:所涉及的城市各种设施较多,如给排水、煤气、电力、热力、通讯等各种管线以及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其工程特点是工期短、各专业多工种、交叉作业、技术复杂、材料设备品种多、施工环境影响大、结构施工难度大、人际关系复杂、违规处理牵涉面广;特别是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行政命令使工作程序难以到位,常常是先干了再说,事后补办手续,造成工程质量监管工作难度较大,在工程前期手续、工程招投标、实施工程监理、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方面往往不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行政命令的管理模式仍然是左右市政工程建设的主要手段。政府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同时扮演了投资者、执法者和管理者的角色。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性质内容和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以保证建设工程结构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以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以巡回抽查、随机抽查为主要方式,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工程质量标准对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缺陷提出整改纠正措施,并督促落实,通过监督,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市政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确保政府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目标的实现。

  2 切实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1 完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必须坚持“公正执法、科学执法、严格执法”的工作原则,建立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实施多层次、全方位的工程质量监管。但由于市政工程专业性强,技术发展速度快,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涌现,而使用的规范标准相对滞后,如道路、桥梁、排水等工程;鉴于此,应从市政工程的实际出发,从工程立项、造价、施工许可、招投标、监理、验收备案、运营养护及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规划、系统调整和合理控制,尤其是要对地方政府建设行为和监管职责进行有效约束和适当设定,实现市政工程建设有法可依,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行严格管理。

  2.2 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监督人员必须是政府颁布的各项质量标准和质量政策的忠实支持者和执行者,是履行政府对市政工程的建设质量实施有效监督和提供高素质质量技术服务的实施者和服务者。

  1)具有过硬的思想素质。必须认真学习、细心领会、坚决贯彻并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工程质量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严格按照市政工程质量标准对市政工程的建设质量依法进行监督。

  2)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监督人员必须坚持“严格、公正、科学”的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质量情况,及时稳妥地处理质量问题,要以全心全意地为受监项目各参建单位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具备全面的专业技术素质。平时要加强自身专业技术素质的培养,刻苦学习市政专业技术知识,尊重数据,尊重科学,熟练运用技术管理制度、规范、标准的处理和解决各种技术问题。

  4)树立依法监督的思想。必须养成贯彻执行各项质量监督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在实施质量监督和处理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过程中,要严格按质量监督法律法规、设计文件、质量标准办事。

  5)加强现场实际操作能力。现场监督检查、巡查进行随机质量抽测,改变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质量检查方法,加大科技含量,增加检测设备,如便携式的智能化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

  2.3 加强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督。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各主体的共同努力,实现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参建各方负责工程质量等环节的有效衔接;与时俱进,始终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思想,既注重程序的监督亦重视施工现场实体质量的监管,两者应是有机结合、辩证统一;应以施工主体为主线,对业主、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检测等各主体实行严格、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把各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及产品质量均纳入监督管理的范畴,将参建各方均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质量监督,保证各主体质量行为规范,质量活动结果有效,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市政工程的建设质量,使国家和公众质量利益通过实体有效操作得以全面实现。

  2.3.1 对建设单位及招投标监管。市场竞争和政府监督的有机结合,构成对建设主体质量行为准入选择的有效机制。通过招投标监督管理来保证施工主体的质量能力和企业素质满足工程项目的需求,以资质准入把关、质量行为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严格的质量监督来保证市场的有效运作。现在招投标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借用现象普遍存在。对于建设单位不能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在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为了搞政绩、树形象而纵容施工企业盲目施工,突击抢工期,重视施工进度而忽视质量与安全,影响工程质量及扰乱监督管理程序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利用系统网站、发布文件或新闻媒体进行通报或曝光,该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3.2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是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主要监督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有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设计图纸、文件是否经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机构审查并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

  2.3.3 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在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方面,重点加强对人员到位率、持证上岗、专业对口、严格执行监理规范、工作职责到位、材料工序把关的监督。我国现行的监理制度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的FIDIC准则差异较大,主动权掌握在业主手里,监理的控制管理流于形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现实使各方关系微妙而复杂,市政行业更是如此。有些借用老板非常强大,在这种体制环境下单让监理去协调管理工程上所有事情,也勉为其难。这还有待于体制的改革创新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2.3.4 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施工企业是市政工程完善过程控制、实现质量目标的自控主体,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取决于其素质的高低。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创新,探讨新的监督管理模式。采取“差异化”管理,根据企业实力、质量信誉、管理能力、诚信级别和综合素质的不同进行分级管理,对素质不高、质量信誉差的施工企业实行重点监督。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是通过关键工序的监督检查验收和随机抽查来实现。关键工序、主体结构和关键部位是重点监督的对象,关键工序只有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应加大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随机抽查力度,发现质量问题不姑息迁就,该整改的一定要整改到位;对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必须按要求整改到位,不留死角不留余地,该处罚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要在建设工程质量信息网站上随时公布质量信息,及时反映质量动态,对“问题工程”还应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3 结束语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任重道远,还需要相关部门和各方主体齐心协力,增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社会保障能力;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市政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法制化;提高全民的质量监督意识,使全社会共同关注市政工程建设质量;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建设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管,促进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的全面提高;监督人员要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市政质量监督部门要全面提高整体素质,执法监督加大力度,形成合力拓展深度,以此推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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