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探讨增值税转型下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建筑工程发布时间:2012-03-19浏览:

0 引言
2009年1月1日全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税制的核心是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将发生根本性变化。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必将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同时,增值税转型改革可以消除当前生产型增值税税制所决定的重复征税的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当前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起到很好的作用。
1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对货物和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即企业2 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均不得抵扣税款,包括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但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购进固定资产。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进并且发票开具时间是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属于抵扣范围。
2建筑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销售行为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其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8]50号)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根据该规定,如果企业的增值率在临界点范围之下的,通常不分开核算,反之,分开核算。如果企业增值率较高,并且更新设备和购入固定资产少,在不影响建筑企业资质和业务的前提下,不妨考虑将企业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照3%征收增值税,从而获得税收减少的好处。
案例1: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生产钢结构并附带安装,有专门的建筑资质,所有的收入都开具增值税发票,2010年销售钢结构收入600万元,建筑安装收入400万元,采购原材料500万元,没有分开核算。
根据规定,由于甲公司将安装收入和销售收入没有分开核算,所以甲公司的安装费并入钢结构销售价款中一并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600+400)×17%-500×17%=85(万元)
说明:在此没有考虑相关的附加税费,下同。
筹划方案一:
如果对该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即在2010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安装收入400万元,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那么该公司就可以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600×17%-500×17%=17(万元)
应纳营业税=400×3%=12(万元)
该公司合计缴纳税金=17+12=39(万元)
尽管该公司发生的经营业务是相同的,但经税收筹划,税金减少85-39=46(万元)
筹划方案二:
由于该公司没有购进过多的固定资产,并且增值率较高,那么不妨换个角度来思考,将该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改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规定,其适用税率为3%,那么该公司的安装费并入钢结构销售价款中一并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600+400)×3%=30(万元)
方案二要比方案一税金减少39-30=9(万元)
当然,在不影响企业信誉和业务的前提下,并且获得税收主管
部门的认可,否则仅为了追求减少税收支出,而影响了企业业务拓
展,得不偿失。
3建筑企业购进设备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设备、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因此,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当其涉及到设备更新的时候,其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也可以合理抵扣。此时,如果购进设备时,建筑企业需要同时向销售方支付一定的技术转让费时,不妨采取多支付设备费,少支付或者不支付技术转让费的做法,即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那么建筑企业就可以实现多抵扣设备进项税的目的,少缴纳增值税。
案例2: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板房并附带安装,有专门的建筑资质。2010年甲企业预计销售收入5 000万元,原材料价值3 000万元。甲企业管理层拟于2010年向乙企业购进国产化设备一套,价值1 000万元以扩大生产,另甲企业需要向乙企业支付500万元的技术转让费。
按照税收规定,2010年甲公司应纳增值税=5 000×17%-(3 000+1 000)×17%=170(万元)
经过筹划,甲企业与乙企业协商,将技术转让费的500万元中的400万元作为设备价款支付,只支付100万元的技术转让费,这样对于乙企业而言,收入没有实质变化,但是对于甲企业而言,设备价款400万元可以成为进项税额购成部分抵扣。
筹划后甲公司应纳增值税=5 000×17%-(3 000+1 000+400)×17%=102(万元)
经筹划后甲公司税金减少额=170-102=68(万元)
4建筑企业价外费用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入,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建筑企业而言,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尽量降低价外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收费,就可以降低应纳税额,或者将价外费用转化为较低税率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建筑企业可以利用自己在采购建筑原材料方面的优势,购买性价比高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从而节省这部分支出,使成本降低。
案例4:建筑施工企业A为建设单位B建造一座房屋,承包价为1 000万元。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B购买工程所需要的材料,价款为1 000万元。
建筑施工企业A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 000万元+1 000万元)×3%=60万元
经过筹划,建筑施工企业A与建设单位B达成协议,由A进行原料、物资采购,由于A有相关的采购渠道,能够以800万元的价格购买到符合要求的建筑原材料和物资,那么:
建筑施工企业A应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1 000+800)万元×3%=54万元。
经过筹划,甲企业可以少缴营业税=60-54=6(万元)
此外,建筑企业将价外费用转化为较低税率同样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5:甲为施工企业,2008年1月给乙房地产企业修建某小区,价值5 000万元,但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乙企业近来财务状况不好,乙企业表示1年后连本带息偿还甲企业,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为7%(假设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为350万元(设不考虑印花税)。
分析:甲企业应纳营业税=5 000×3%+350×5%=150+17.5=167.5(万元)
经过筹划,如果改为双方不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那么利息应该作为价外费用计入营业额中,缴纳建筑行业的营业税,那么:
甲企业应纳营业税=(5 000+350)×3%=160.5(万元)
甲企业可以少缴营业税=167.5-160.5=7(万元)
5结论
此次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涉及面广,变动较大。有利于扩大国内需求,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加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充分享受税制变革给自己带来的好处,从新的角度来寻找税收筹划空间,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参考文献】
[1]夏金海.基于财务管理的企业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6):137-140.
[2]蒋新法.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实施策略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2008(12):36-38.
[3]陈立忠.关于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J].中国总会计师,2008(11):70-71.

期刊VIP网,您身边的高端学术顾问

文章名称: 实例探讨增值税转型下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

文章地址: http://www.qikanvip.com/jianzhugongcheng/14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