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农民工安全问题的讨论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建筑工程发布时间:2012-03-16浏览:

建筑业是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的农村富余人员进入城市。建筑行业务工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近4000万人,其中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基本是农民工,达3200万人,占建筑从业总人数的80%左右。农民工已成为我国建筑行业的主力军,为我国建筑行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盈利保证,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建筑行业的特点和员工的素质即管理方式、文化观念等诸多主客观原因,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还存在很多问题,据相关部门统计, 2011年全国建筑业发生伤亡事故中农民工占75%。触目惊心的数字、严酷的现实都警醒我们:建筑行业农民工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下面,就建筑业农民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如何解决这些安全问题提出几点看法,以期能对解决问题起到促进作用。
一、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施工单位对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安全资金投入不足。
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略了企业的自身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和安全投入。有的单位甚至撤销或合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大幅缩编安全管理队伍,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投入少,经费无保障,有些单位对安全投入仅仅停留在简单的劳保用品上,个别企业甚至连最基本的劳保用品也无法保证。
(二)安全培训不足
部分企业和农民工对安全培训工作都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对建筑业安全风险知之甚少,主观上轻视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不能结合本行业、工种的实际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针对性不强,形式单一,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
(三)企业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够,违章作业得不到及时制止,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改正。
(四)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安全保护知识,存在侥幸心理。
(五)不少农民工在农村较松散的生活、劳动习惯,形成了一些不良习惯,一时还不能完全适应建筑工地的紧张、较高强度的劳动节奏。有的农民工还有吸烟、酗酒的恶习,也很容易在劳动中引起火灾和其他不测的隐患。
二、解决农民工安全的措施
(一)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并按我国《劳动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政策的规定强制执行。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那些无视安全法律法规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二)加大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的力度,增加对安全教育、培训和必要设备、设施、物品的投入。建立健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检查管理人员,明确安全人员的责权力,加大安全的物质保证和制度保证。
(三)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增强农民工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让每一个农民工都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安全教育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电影、电视、专题讲座、大会报告、班前会强调等,不管哪种形式都要力戒漫无边界的讲大道理、老黄历。要特别注重结合本单位、本工种的实际,因地、因时制宜,将农民工身边摸得着、眼前看得见的人和事。通过生动案例讲不注意安全生产的成破利害,这样才能起到实实在在的教育效果,才会真正引起农民工的警醒。
(四)加强对农民工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技能的培训,使农民工,特别是刚从事本行业的新的农民工,不仅要清楚为什么要加强安全生产,还要知道怎样才能做到安全生产。这就要针对本行业、本工种的实际,讲哪些环节容易出现安全事故,怎样才能切实保证不出安全事故。可以通过视、听等手段进行渗透,还要通过安全技能实际操作培训达到会安全操作,这也是安全培训的最重要的阶段。安全技能只有通过被培训者亲自参与实践才能获得,并通过反复认真的实际操作,不断体会摸索才能熟练的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为了解决新上岗的农民工缺乏工作经验、技能低下等问题,还可以请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老工人传、帮、带,发现问题随时随地的指教,及时纠正违规违纪、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错误做法,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实行农民工安全培训的具体内容
(一) 成立培训组织机构明确培训责任及任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按有关规定都要建立相应的培训机构,并明确培训任务及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以技能培训为主,负责组织各个工种的作业工人进行职业培训并鉴定核发上岗证书,同时定期的进行年度安全继续教育培训,及时的将各种新的安全规范、标准、要求传授到各岗位工人。企业要根据职责分工成立组织机构,专门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岗前教育,在作业现场还必须做好班前安全技术交底。三级教育、岗前培训、班前安全交底都有记录签字存档。
  (二)培训制度化,建立培训长效机制。
  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劳务)企业共同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方面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工作方案,有组织有步聚的开展培训教育工作。联系有能力组织安全技能的培训单位进行集中学习。建立培训档案,档案应注明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被培训人员签字、考核记录,根据这些形成已接受培训人员资料,行政主管部门留档,被培训人员持证,连续记录。
(三)培训形式及要求
  培训的目的是让农民工辨别安全隐患,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增强安全技能,了解安全生产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能自我保护,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形式采取多样化,应灵活运用教案,通俗易懂,深入浅出,既要达到目的又要让其接受。
  (四)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企业要把加强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将必要的安全培训考核作为进入工地务工的前提条件,根据要求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严格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关键岗位和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制度,未持证者不得上岗,严禁私招滥雇和违法分包现象。建筑工地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每天必须对生产工人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不进行班前教育和安全技术效底的建筑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经检查发现应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培训监督工作。坚持安全法制,落实安全责任、保障安全投入。组织选拔培训师资队伍,重视实际操作,进行集中培训和流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监督企业对农民工安全培训的资金的投入,监督企业对农民工教育档案的建立,监督企业对农民工教育过程,企业要拿出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形式的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实施与管理。切实的保险建筑农民合法权益,不断的提高建筑农民工及建筑业做从业人员的素质,严格控制人的不安行为的出现,这样建筑施工安全形势必然得到好转。
四、结束语
总之,要解决建筑行业农民工安全问题,要靠国家安全机关、企业施工单位和农民工自身的共同努力。国家安全机关制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督察企业的安全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安全机构、制度、设施及安全工作队伍,加强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农民工也要提高自身安全保护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只有这三个方面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才能更好的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生命的安全。
 
参考文献:
  1. 楚明锟,郝亚光. 建筑业农民工的安全保障论析[N].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5.2
  2. 李少彬.建筑业农民工安全生产现状分析.[J].工程质量 2006.7. 29-31
  3. 陈恒.建筑行业农民工安全管理之我见.[J].安全与健康 2006.8. 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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