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说安全监理工作就是对施工安全的监管工作,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等的委托,按照合同要求来监管某些事项,其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 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控制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这样实现全面安全生产。
1、事前控制
监理单位对事前工程建筑的控制包括体系、制度、人员、料设备等多个方面。首先,监理单位要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专职安全检查人员是否到位、安全职责的制定等情况。由于分包单位各项管理不尽完善,更容易出现安全问题,监理人员一般都要把分包的管理体系列入安全监理工作的重点。其次,监理人员严把安全交底关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项目经理部对班组、班组对工人的安全交底严格把关。对塔吊司机、架子工、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事先根据机械数量和工程量确定上岗人数,人证对照,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准上岗。再者,对进场的所有机械设备、材料监理人员先行报验,凡质量证明材料不全、检测过期或现场检查认为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以及安全防护用品质量也要严格检验,对工地使用的安全网、安全帽以及漏电保护开关等发现劣质、失效或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坚决不许使用,杜绝安全潜在隐患。
2、过程控制
施工现场安全是一项紧张、严谨的工作,施工过程有很多突发事件,所以需要监理人员的认真和严谨,避免危害人身安全的不正确操作。监理人员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普及安全知识是基础工作。能发现一些安全方面的问题、隐患,能处理的当即处理。另外,通过安全监理工作要点、安全风险点分析,监理人员在工作巡视过程中,既要顾及表面的安全,还要抓住关健要害部位,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施工、高危作业等作为重点进行监管。还有,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突击性抽查或专项检查制度的实施,对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也不失为较好的办法。在承包单位经常性安全自查、监理部日常巡视检查的基础上,每周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到场,对于一些安全隐患问题,监理人员提出并当面告诫施工单位,使安全施工方面的问题或隐患能及时发现和解决。
3、事后控制
事前预防,过程监督,那么对于事后控制工作则一方面包括对当时事故的检查,一方面包括对以后施工的引以为戒。虽然说事后控制犹如亡羊补牢,但是如果不及时进行总结,施工现场的事故会更加严重。为避免重蹈覆辙,监理部门对当次事故进行处理,找出责任和落实情况,并能举一反三,把本次教训作为“后事之师”,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总结。还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办法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那里有施工那里就有可能发生事故,这是个不变的“潜规则”,那么一旦事故发生了,如何发现责任,如何针对责任进行总结和追究责任,似乎表面看起来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更多一点,但是,关于监理单位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吗?2004年以前,关于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问题是存在争论的,后来颁布的《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监理单位的责任。
《建设监理规范》第3.2.1第6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第6.1.2第3款规定:“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以及第6.2.1中规定:“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因此,虽然法理上没有明确的数据要求监理企业承担工程安全责任,但是也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可以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因为监理企业的工作范围涉及到了工程安全的管理,所以就很有可能因为失职、或者行为失当造成安全事故而需要承担责任。其中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监理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因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均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如果监理确有违规违约行为,包括不作为、失职或渎职行为、该检查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将不合格按合格签字、与施工单位串通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并因此给施工单位带来了损失,则视为民事责任的范畴。关于行政责任是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理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种监理责任中,凡是涉及到刑事责任的,则肯定涉及民事赔偿责任及行政责任,反之则不一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由于监理人员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降低工程质量所致,还是因疏忽或不作为未履行职责所致,造成的降低工程质量的后果,监理人员都要承担责任:未构成重大安全事故者,应按法律法规及监理合同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构成重大安全事故者,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工程监理在安全生产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1、发挥政府部门的只能作用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安全监理应该由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来委托,政府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的责任,对安全监督部门的有关费用照理应该由国家纳入财政预算。但是,安全监理并不是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因而安全监理费又不应该由政府来支付。笔者认为:安全监理费的支付,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笔费用与安全生产的其他硬件投入是相同性质的,因此,有关部门可以将安全监理费的比例同其他安全投入一并计入工程造价,而这笔安全监理费由施工单位全数上缴当地安全监督部门,再由安全监督部门以安全监理委托合同的方式支付给监理单位。
2、为工程监理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创造前提条件
监理被赋予了以安全管理为职责,监理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必然要设置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专业培训,对于监理工作的责任和任务进行强调,以利于日后的工作。同时在监理制度建设、培训内容以及硬件设施方面加强。增添相应的仪器设备,加强对建筑施工设施的检测力度,确保这些建筑施工设施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作为工程监理方要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条件为:监理费用要相应进行调整。在国家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监理工作内容有安全管理职责。在监理委托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监理有安全管理职责,同时要有相应的授权手续。
3、加强施工安全责任主体对安全监理工作的认识
监理工程师哟在施工安全中发挥真正的作用,必须对作为施工安全责任主体的施工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因此完善施工安全监理制度是首要的,还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强化安全生产的约束机制,加强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检查,避免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结束语:工程建设中,安全隐患往往直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而影响到整体的建设。因此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而安全监理是安全工作的重要位置,检查、监督、监管、控制,所以说安全监理在工程施工中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明确监理责任,防范风险,屏蔽安全隐患,是工程建设也是工程监理工作的根本目的。
参考文献:
1 赵坤,尹志华;场平工程深孔爆破安全监理[J];工程爆破;2005年01期
2 田杰芳;工程建设安全监理探讨[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3 赛云秀,邵永军;建设监理的法律责任分析[J];建井技术;2002年06期
4 徐伟;关于建筑工程监理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J];中国建设信息;2005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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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浅谈安全监理对工程安全的控制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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